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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解答33-电视台不经我同意披露我是艾滋病患者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 )
咨询解答33-电视台不经我同意披露我是艾滋病患者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我是一名艾滋病患者。去年年底,某电视台对我进行了采访,当时只是说了解一下艾滋病患者的生活状况,并没有说要报道。之后不久,这次的采访就在当地电视台播放了。报道中说了我的姓名,而且我的图像没有经过任何处理。村里的许多村民都看到了这个报道,他们知道我感染了艾滋病,议论纷纷,不再和我及家人来往,孩子的情绪也受到影响,学习成绩下滑的很厉害。电视台这么做对不对?如果不对,我该怎么办?
律师:你咨询的是艾滋病患者的隐私和名誉权问题。
《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毒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情况公布或传播防止社会歧视。”在现实中,有一些艾滋病患者被确诊后,个别媒体未经其同意,公开报道了患者的个人信息,给患者的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患者的心理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此案中,尽管电视台的主观愿望是好的,是为了引起社会对艾滋病患者的关怀,没有侵害患者人身权益的故意,但其未经患者同意,公开披露了患者为艾滋病患者的事实,披露了患者的姓名,且对患者的图像未作技术处理,这些均是患者的隐私。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因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尚未消除,电视台披露的上述事实无疑不利于患者今后的生活,也违反了社会公德。
电视台的行为侵害了你的隐私并进而侵害了你的名誉权,电视台应承担侵权责任。你可要求电视台赔礼道歉,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电视台不同意你的请求,你可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6年7月,国内首例艾滋孤儿诉媒体侵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败诉的华夏时报社赔偿2万元。
某女的父母因患艾滋病去世,某女作为艾滋病孤儿,在热心人士帮助下,离开了原来的生活环境,在一般人不知道其身份的地区读书和生活。但华夏时报社在事先未对某女进行任何采访,也未告知某女及征得某女同意的情况下,于2005年12月2日在《华夏时报》上以很大篇幅刊登了某女以及其弟弟、已故父亲的照片,并表明某女之父患艾滋病死亡以及某女的艾滋病患者孤儿的身份。《华夏时报》还在当日的相关文章中大量报道了某女的一些隐私。
法院审理后认为,报社的相关文章披露了某女为艾滋病患者遗孤的事实,披露了其更改姓名的情况,还披露了因患艾滋病的父母去世,给某女造成的生活中的一些令人难以启齿的经历。这些均是某女的隐私,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因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尚未消除,报社的披露的上述事实无疑不利于某女今后的生活,也违反了社会公德。因此,应当认定这篇文章及相关照片侵害了某女的隐私并进而侵害了某女的名誉权。判决华夏时报社向某女赔礼道歉,赔偿某女精神抚慰金2万元。
刘巍律师2007年4月26日
文章提交时间:2007/4/26 上一篇: 咨询解答33-电视台不经我同意披露我是艾滋病患者的行为,是合法的吗?下一篇: 咨询解答34-警察可以要求我出示身份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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