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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50多名血友病人家属公开致信市长:请求对去年9.28上访作出公正处理
(    2007年4月26日)


请求对去年9.28上访作出公正处理

请求让我们活下去

尊敬的习近平书记

尊敬的韩正市长:

 

 

我们是上海血友病因感染艾滋病病人和家属。去年(2006年)9月28日下午部分病友和家属上访,我们在市政府东门外花坛处静待七个小时之久,要求接待。在没有任何人吵闹的情况下,晚上10点20分左右,突然冲出大批警察,其中有二、三十名防爆特警,将我们包围起来,把有些病人推倒在地。随后,去年10月24日,在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医院门口和路上,上海警方抓捕了我们三名病友,关押至今。今年4月20日,黄浦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我们这些病人和病人家属却被挡在法院门外,不许旁听。

我们现将事实真相向两位市领导汇报,请市委和市政府还我们公道。

我们和我们的亲人从小患有血友病。血友病是一种遗传性疾病,其特点就是躯体出血,甚至关节、肌肉、内脏自发性出血,不少人因四肢关节反复出血而致残。严重的患者能造成生命危险。输血和使用凝血制品是目前唯一的治疗方法。

然而,我们许多病人因使用了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下称上生所)九十年代生产的第八因子凝血制品,从而感染了艾滋病、丙肝和乙肝。从1998年发现第一例感染艾滋的病人至今,上海已发现因血友病感染爱滋病有六十多人,外地三十多人。每年仍陆续发现新的病人,有的致死也不知患了什么病。

出现如此重大事故,上生所却至今没受到法律追究,也不向我们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甚至没有召回产品,更不向社会告知让使用者去检测。早在1987,1988年国务院和上海市政府先后颁布法律规定对血液制品必须经过艾滋病病毒抗体监测。1995年卫生部发出通知禁止生产和临床使用未经灭活的八因子。但上生所1996年还在出售未经灭活的八因子。

上海法院至今不能公正对待受害人的正当诉求,媒体也不能予以报道。血艾病人唯一的途径便是上访。而现在我们有些受害者却因此被捕;肇事者却逍遥法外。公理何在?天理何在?!

通过多年来我们不断上访,上海市政府才对我们的情况逐步有所了解,给予基本的重视和关怀。从2002年起进行免费治疗和营养补助。确实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近年来,我们在接受治疗中日益突现的问题,已经严重危及到我们的健康和生命。我们不得不再次发出呼吁。

第一,我们目前使用的抗(艾)病毒药物毒副作用实在太大。按一般国际惯例,二三年应更换新药。现在我们有些病人已经使用了五、六年,致使他们的心、肝、脾、肾等发生了严重病变;有的病人视力几乎失明、眼底出血;有的病人血糖、血脂、血压不正常,甚至严重的血尿等等。这样下去,我们病人往往不是死于艾滋病,而是死于因抗艾药物引起的其他疾病。如再不换药,我们离死亡将越来越近。

第二,我们不少病人需要手术治疗,如关节置换、胆囊切除、痔疮等等。但有些医生因怕传染,不肯为我们动手术,从而贻误了病情。如有位病友因医院不肯为其安装心脏起搏器而只能眼睁睁的死去。有个孩子腿部肿胀,大腿已肿至常人的5、6倍,要截肢也没人管。有个痔疮病人在医院里一住就是几个月 ,医院推说要等有了激光机才能开刀。

目前传染病科医护人员大多能尽心尽责,但其他各科医生配合治疗的问题却基本上没有得到解决。

第三,我们病人的经济极其困难。有的儿子生病,母亲只好辞职在家照料;有的父亲面临下岗生活无来源;有的病人是家庭的顶梁柱,却无法挑起家庭的重担。总之,我们病人们的经济困难,连必要的营养费和护理费都无法落实。以上这些具体问题直接关系到我们病人的康复和生命安全。因我们没有得到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我们不得不一次一次地向政府上访,而我们多年来的要求却得不到切实的解决。下面的工作人员虽有爱心但力不从心。有的甚至给我们看脸色,好象在对我们施舍。平时我们上访虽得到了信访人员接待,但主要问题他们拍不了板。去年9月28日,我们希望市府信访办负责人(工号201)张示民能接待我们,给我们一个解决问题的期限。当时,我们一直以为人民政府是为人民的,人民政府一定愿意倾听群众的呼声,同情我们的遭遇,但万万没有想到,有人竟动用大批警察来对待我们。

我们都是一些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我们对生活没有更高的奢望,我们只希望我们能够健康幸福的生活在社会主义社会这个美好的大家庭中,分享改革开放带来的优异成果。

最后我们再次在这里恳求两位领导,及早释放我们这三位本来生命就岌岌可危的病友,让他们早日恢复自由,进行正规的治疗。

请政府善待我们病人吧,不要把我们看作暴民,帮助我们战胜疾病,努力活下去。我们知道,救助和治疗需要很多经费。但是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里,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目前艾滋病虽然无法治愈,但是可以较有质量的延长生命。请不要把我们当累赘和包袱,我们都是守法的社会主义公民。我们惨遭灾祸,每个病人每个家庭已经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但是我们仍然对共产党对人民政府充满着信任和期待。请不要歧视我们,请不要抛弃我们,因为我们都是活生生的生命,我们有活下去的权利。

在此,我们可以向你们做出保证,我们不会去伤害任何无辜的。但我们还是保留着上访的权利,除非我们的病友已健康回家;我们的医疗和生活条件得到了基本的改善。我们要求法律保障我们的基本权益。

习近平书记、韩正市长:请你们在百忙之中想到我们这个特殊的群体,我们期待着你们的回音。

致以最诚挚的敬意,祝你们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工作顺利

 

上海市部分血友病感染HIV者和家属

                                                  2007年4月26

 

 

 

 

上访遭来横祸――2006928上访经过

 

去年 928日,上午,按医院规定的随访时间,我们病人和家属去公共卫生中心就诊配药。

下午三点半,因改善医疗和营养等问题,部分病人和家属陆续去市府信访办信访。但不等我们来到市信访办。几十个警察已等候在门口。信访办照例要先接待其他信访者,要到下班以后才会接待我们。我们这些老弱病残者只能等候在信访办和市府东门外中间的花坛边上,有的因脚力不胜只能坐在残疾车上。直到晚上600左右,叫我们进去接待。因我们要见信访办主要负责人。然而201不愿意接待我们,而说要派5个代表才能接待。过去我们上访一二十次都是集体接待的。因为我们各人有各人的要求,谁也不能代表谁。不久东门外来了两部大客车,下来几十位老年人。他们是因动迁而上访,声势浩大,又唱歌又用电喇叭喊口号。信访办马上接待了他们,然后又派两部大巴送他们回去。这些老人刚来,就有工作人员指着我们说:“他们是艾滋病人,不要跟他们搞在一起。”还曾有人从市府出来对我们拍照,经我们阻止而退回。这些都在侵害我们的隐私权。到晚上十点多钟,大剧院已散场,路上没有行人,我们已静候七个多小时,身心疲惫不堪,信访办的人在小楼上看我们,我们就向他们招手,打手机,请求他们接待,他们就是不下来。有的病友出于无奈,按残疾车喇叭催促他们;有人出来劝他们不要按,他们就不按了。此时广场上已布满了警察。东门里面全是警察,外面行人非机动车都不让走了。只见开来两辆大巴,停在大道边挡住对面行人的视线。突然东门铁栅栏拉开,出来许多警察,还有一排戴头盔手持盾牌的特警,组成人墙。就在此时又有人对我们照相,病友YSF上前交涉,要求保护隐私,不要照相。后面窜出两名特警将他手朝后摁倒在地上。Y的手臂肿起来大声喊痛。血友病人最怕受伤出血。几位病友家属马上跑过去将他扶起,纷纷批评警察不应该这样对待重病人。突然遭此不公待遇,病友们也非常气愤。病人WXY连忙帮他注射了八因子。因他残疾车后备箱里随时放着凝血制剂和打针工具,经常给病友使用。凝血八因子是粉剂,注射要配水。病友和家属把残疾车坐垫当桌子,帮着配药水,并拿出止血钳、止血带、药棉、酒精、针筒等。病友之间的互助是常见的。在此同时,又有一些警察用警戒带把病友们围起来,而且把这包围圈缩小。特警用盾牌推挡。我们从未见过这种全副武装的特警。我们感到惊慌,害怕,激动。因为我们没有犯法,为什么要把我们围在里面。病人怕受伤,又怕警察捉人,有的就去和警察讲道理,讲病人的痛苦和得病的起因。有几个人拉扯警戒带,有的想冲出去。冲突时间达十几分钟。最后警察把警戒带松开,病友把它卷起来,以免拌倒人。大家马上平静了下来。这期间有的病人手指受伤,有的被推倒扭伤了脚。病友ZCY在打过八因子后用针头扎过警察,他的伤害行为是错误的 ,应由他个人负责。其他病友的行为都是在自卫,在自我保护,没有动手伤人,是无罪的。

这场冲突完全是由警察突然出来用警戒带包围我们引起的。动用防暴特警来对付我们这些重病人,使人非常寒心。信访办负责人201也有责任。要是他及时出面接待我们,双方的情绪也不至于这么对立。但他在小楼上看着警察出来激化矛盾。最后他还是接待我们全体,并答应一个月后答复。结果不到一个月,去年1024日警方便抓捕了YSFWXYZCY三个病友。他们三人曾于924―26日到北京去参加过全国艾滋协会李遁教授召集的会议,接触过外地的病友。927日夜,街道干部、户籍警、里委干部上门劝阻不要因感染HIV而上访,政府有关部门违法泄露了病友的隐私。在11 30即世界艾滋病日前夕将他们三人正式逮捕,至今已整整关押半年,律师、家属一再申请,未获准取保候审,司法部门以冲击警戒区为由追究他们妨害公务的罪责。

在冲突中ZCY有伤害行为,个别警察也有伤害行为(使YSF受伤),都应由个人负责。但整个事件是警察非法执行公务引起的。我们翻阅了公安部19983134号令发布的«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我们认为当时我们在市府门外旁边,没有妨碍交通和治安,并无设立警戒区的理由,即使要设置警戒区,也必须依法使用警戒带。当时如果为了驱散我们而设置警戒区应指令我们撤离,而不是把我们围在里面。我们不是犯罪分子。警戒区应是禁止进入而不是禁止撤离的区域。警戒带是标志物而不应是制造冲突和侵犯人身自由的工具。根据上述法规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定使用警戒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行政责任。”这次因有关人员不依法使用警戒带制造冲突本应由警方承担责任。现在反而抓上访病友说成妨害公务,使我们难以理解,倍感压抑,更使我们感到我们上访的权利和人身自由没有保障。我们希望市政府对9.28冲突有一个公正的态度,期盼能得到公平的解决。我们保留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

 

附《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警戒带管理办法
    
(1998年3月11日公安部令第3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戒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戒带,是指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装备,用于依法履行职责在特定场所设置禁止进入范围的专用标志物。
    
第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特定场所履行职责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警戒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警戒带,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安机关使用警戒带,应当以既有利用履行职责,又有利于公民、单位的正常活动为原则。夜间使用警戒带应当配置警示灯或照明灯。使用警戒带的情形消失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和拆除。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时,可以根据现场需要经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批准,在下列场所使用警戒带:
    
(一)警卫工作需要;
    
(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场所;
    
(三)治安事件的现场;
    
(四)刑事案件的现场;
    
(五)交通事故或交通管制的现场;
    
(六)灾害事故的现场;
    
(七)爆破或危险品实(试)验的现场;
    
(八)重大的文体、商贸等活动的现场;
    
(九)其他需要使用警戒带的场所。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戒带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戒带。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戒带设置警戒区时,在场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指令,无关人员应当及时退出警戒区;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跨越警戒带、进入警戒区。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定使用警戒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行政责任。
    
第九条 对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自进入警戒区的,经警告无效,可以强制带离现场,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非法制造、贩卖、使用警戒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县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负责警戒带的使用管理工作。
    
警戒带的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提交时间:200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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