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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受教育权利问题致教育部、卫生部的公开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7年6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生部:
在中国,乙肝病原携带者占全国总人口的10%,有一亿两千万之多。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由于公务员招录工作严重歧视乙肝携带者的社会示范作用,以及国家大量立法失误造成对乙肝携带者的制度性歧视,使得乙肝携带着这样一个数量庞大的人群在就业、就学和日常生活中饱受限制和排斥,无法享受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利。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意见》还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作为长期从事公共健康教育和反对健康歧视的民间组织,我们为政府采取措施纠正历史失误、消除乙肝歧视的行动表示赞赏。
同时,在长期的相关工作中我们发现,我国的乙肝歧视现象,不仅仅是存在于劳动就业领域,也广泛存在于教育领域。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大学医学部、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等30多所医药卫生类高等学校在全校各专业中拒绝招收乙肝病原携带者 ;全国很多高等院校的餐饮、旅游管理等专业拒绝招收携带乙肝病原的学生;每年高招中,乙肝标志物检测阳性使得同等条件下乙肝携带者考生很难被高校其他各个所录取,无数乙肝携带者青年学子不明不白地失去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而近年来,学生携带乙肝病原而被学校大规模休学、退学的事件更是不断发生!
为了保护乙肝携带者的受教育权,使得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方针落到实处,我们建议教育部、卫生部效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做法,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教育领域的乙肝歧视。
一、建议教育部及早出台类似的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权和平等受教育权的规定。
我们建议教育部尽早出台相关规定,禁止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入学体检中检测乙肝标志物;对于教育机构组织的学生保健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机构不得将体检结果交给教育机构,而必须交给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
二、 教育领域普遍存在的体检筛查制度违背了《宪法》和《劳动法》、《教育法》的平等原则,亟待进行全面的重新审查和规范。
在教育领域进行普遍体检筛查毫无必要,因为国家应该做的是鼓励存在健康问题的公民自强不息积极争取接受教育,而不是剥夺存在健康问题的公民的受教育权。
因而,我们认为,教育领域普遍存在的体检筛查制度违背了《宪法》和《教育法》的平等原则,也违背了基本的人道原则,我们期待教育领域这种不合法、不合理的体检制度进行全面的审查和重新认识,并制定相关的文件,取消一切形式的普遍体检筛查制度,对特殊专业所要求的专项体检进行严格规范。
三、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邀请权威的医学专家从医学科学的角度出发,重新制定一部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准则。
新的体检工作实施准则不能以疾病(或潜在疾病)或生理缺陷为理由限制任何公民的入学资格,但可以要求某些医学认定为日常接触易感传染病患者取得入学资格后暂时保留学籍,接受医学治疗并且日常接触不再易感后方可正式入校就读。对于健康状况或生理状况不适合某些专业学习的,只能提出调整专业或转学的建议供考生参考,不能强制要求休学或退学。
体检的主体应当是各教育机构内设的卫生保健部门或指定的外部卫生保健部门,而不应当是学校本身作为体检的实施者。体检的目的是为了让卫生保健部门及时掌握受教育者的健康状况,以方便提供更好的卫生保健服务。
本工作准则须严格执行,任何学校原则上不得提出对身体素质、胜利条件的其他更高要求。作为体检标准的配套内容,学校的招生体检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体检表”。体检表将规范所有的体检项目内容。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另行增加体检项目内容。
四、建议制定一部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性文件,规范各级各类学校中的学生休学与退学工作。
目前,休学与退学无具体的法律性文件可依。各地、各类学校随意操作学生休学与退学工作,甚至有学校任意地强制学生休学或退学,肆意侵犯公民接受教育的合法权利。近年来,已经发生了多起乙肝携带者学生被高校大规模强制退学的恶性事件。
休学与退学,涉及到学生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每个公民休戚相关。必须制定有强制力的法律性文件调整实践中存在的休学与退学工作机制。各级、各类普通学校的学生休学或退学都应当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休学应当由学生主动提出后由学校审查决定,学校不得主动要求学生休学。退学只能根据法定事由提出,不得在没有其他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教育部和各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受教育权侵权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方式,并将举报事项进行监督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建议将接受教育的公民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解除学校的后顾之忧,完善社保制度。
现有的医疗保障只覆盖城镇地区部分职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地区的农民,学生不在其关注的范围内。如果在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病,只能由家庭和学校共同承担。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的,甚至需要完全由学校承担医药费用。各级、各类学校拒绝招收身患各种疾病考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担心学生在校期间发病而给学校带来医药费用等经济和社会负担。
如果将在校学生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翻盖范围,学生患病后的医药费将由自己和社保负责,学校不用担心学生的医药费问题,也基本没有任何经济负担,会放心地录取各种疾病或有各种生理缺陷的公民。
将在校学生纳入社保,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谐的社会,要求消除或避免各种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公平。
此致!
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
北京益仁平中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7年6月15日 文章提交时间:2007/6/19 上一篇: 关于完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障病人基本药物获得的意见书下一篇: 致国务院法制办与卫生部的立法建议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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