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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解答37-警察这么做是敲诈吗? ( )
咨询解答37-警察这么做是敲诈吗?
某同志小乙,兼职做MB。在一次交易后,客人说无现金付钱,将手机抵押于小乙,称取现后赎回。其后,该客人到派出所报案,称小乙将其手机偷走。小乙被警察带走,警察将小乙自己的手机和身份证扣押,说小乙卖淫要缴纳5000元罚款,方可将证件和手机赎回。警察这么做是敲诈吗?小乙说,该5000元罚款没有开具任何票据。目前,小乙仍旧无钱交罚款。
律师:此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公安机关对小乙罚款有法律依据,不存在警察对同志敲诈的情况。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1年2月18日 公复字〔2001〕4号)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该规定明确了同性之间的性交易行为是应当受到查处的卖淫嫖娼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按此规定,公安机关对小乙罚款5000元有法律依据,不能认定是警察对同志的敲诈勒索。但公安机关在作出“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包括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公开举行。
二、关于该5000元罚款没有开具任何票据及小乙无钱交罚款的问题。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二)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旅客列车上,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四)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对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7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从上述规定看出,公安机关作出的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小乙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由银行出于罚款手续。公安机关不负责出具相关票据。
如果小乙确有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但要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
三、关于警察扣押小乙手机和身份证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小乙的身份证只是表明其身份的证据,不是证明其违法行为的证据物品,公安机关不得扣押。小乙的手机也不是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也不得扣押。对公安机关扣押小乙手机和身份证的行为,小乙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公安机关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应当注意是,如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写明扣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 刘巍律师 2007年6月4日
文章提交时间:2007/7/23 上一篇: 咨询解答36-分手的朋友发短信骚扰我怎么办?下一篇: 咨询解答38-同志被学校退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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