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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解答40-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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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解答40-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纳税?

我供职于北京一家公司,我和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在我工作1年零3个月的时候,公司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同意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我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7000余元。我想知道这笔钱该如何纳税?

律师:

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2006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是36097元,其3倍是108291元,按上述规定,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果在108291元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你得到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仅仅7000余元,不在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

那么,如果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该如何计算纳税数额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刘巍律师 2007611

 


文章提交时间:2007/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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