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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2007年6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宿业、沐浴业和美容美发业的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商务部组织制定了《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上3个卫生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住宿业卫生规范.doc
2.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doc
3.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doc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文章提交时间:2007/8/3 上一篇: 爱滋病:从危机管理到持续战略反应下一篇: 王陇德副部长率团出席第三届亚太地区艾滋病问题部长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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