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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国家广电总局删除电影审查标准中“同性恋”的相关规定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8年3月17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据悉,2008年3月7日,国家广电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这份通知内容将“同性恋”列为“应删剪修改”的电影片情形之一。在该通知所列出的“应删剪修改”的电影片情形中,第(三)条内容为“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同性恋、自慰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其中包含“同性恋”。从该通知中可以看出,国家广电总局将同性恋与淫秽色情和变态行为等同起来,可见是对同性恋的不了解和歧视。
1.世界卫生组织第十版国际疾病分类明确声明:性倾向本身不是一个障碍。我国中华精神科学会也于2001年颁布的精神疾病诊断标准声明:同性恋和双性恋并不必然为疾病。从而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实现了中国同性恋非病理化。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除了性取向不同外,不管是心理还是生理上,都是相同的。同性恋者应当同异性恋一样受到尊重。
2.《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基于人权法“不歧视的基本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同性恋者同异性恋者一样应当享有中国公民应享有的一切权利。所有人生而自由,并平等地享有尊严和自由。所有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人都有权充分享有宪法赋予的一切权利。
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第十五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联合国1966年先后颁布“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指出个人作为社会一份子,其作为公民所必须具备的质素和权利的发展必须受到保障。无论社会、经济或文化、政治的地位乃至生活的环境如何,任何人都应该有相同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因此,每个人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都有权自由参与文化生活和通过文化参与来表达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多样性。同性恋者作为公民,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应当有受教育的权利,而且不因其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而受到歧视;以及有意见和表达自由的权利,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自由表达包括通过演讲、行为举止、衣着、身体特征、选择姓名或任何其他方式表达其身份或个性,以及不分国界地通过任何媒介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意见——包括关于权利、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信息和意见的自由。
4.2006年11月,在印度尼西亚日惹举办的国际法学专家会议上,通过了“将国际人权法应用到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相关问题的《日惹原则》”。该原则是专家制定性权利与性别平等的全球准则,以及保护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人群权利的里程碑,并确立了政府与行为主体停止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人群的暴力、虐待和歧视的法律标准,确保充分的平等。《日惹原则》的全文及其附属文和相关信息,可在以下网站获取:http://yogyakarta.supportequality.ca
Soft.asp?action=SoftShow&SoftID=112
因此,我们强烈要求国家广电总局删除电影审查标准中关于“同性恋”的规定,消除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尊重同性恋者的受教育权、自由表达权、参与文化生活和通过文化参与来表达其性倾向的权利。 文章提交时间:2008/3/17 上一篇: 关于改进药品审批机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保障抗艾滋病病毒药物供应的公民提案下一篇: 关于北京规定不得以有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证据 给北京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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