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初步候选人]
经选举委员会认定具有候选人资格,并获得本部类5个以上的(或3个以上)有选举资格的组织签名支持,可列为初步候选人。
(方案二:必须得到报名参加选举的选举人总数的十分之一以上的联名支持,才能作为初步候选人。)
第二十条,[公布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应将初步候选人名单、有关信息,以及候选人的选举纲领,应在官方网站和其他有关媒体上公布,并公布候选人所得到的支持组织及相关信息。候选人应在网上接受选举人的提问。
候选人公布和接受提问的时间为10天。
候选人没有被质疑,或虽被提起质疑但没有经选举委员会审查认定不合格的,视为初步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确定正式候选人]
按第十八条部类划分的选举办法,应选人数为1人的,正式候选人为2人;应选人数为2人的,正式候选人为3人;应选人数为3人的,正式候选人为5人;应选人数为4人的,正式候选人为7人。
(方案二:每个部类应有应选代表二分之一到一倍的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预选]
各部类初步候选人在上述差额范围内的,应直接列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投票。
初步候选人高于上述差额范围的,先进行预选,按得票顺序取差额范围的人数为正式候选人。
(方案一:所有符合条件的初步候选人进行预选,取二分之一到一倍的正式候选人)。
预选投票在网上进行,选举人按指定的邮箱在规定的时间内投票。
按规则或通过预选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应予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三条,[确定当选代表]
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即有初步候选人获得本类别参加投票的半数以上选票,即为当选。如果获半数以上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就通过预选确定的正式候选人进行投票,获简单多数票即当选。
第二十四条,[投票方式]
选举人应在规定的选举时段,通过电子邮件和信函形式向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邮箱或地址进行投票。选举委员会应对所投的选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方案二:将传真和录音电话作为合法投票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布选举会议代表当选]
计票日在选举网站上公布选举结果。
在公布当选代表5天内,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对当选代表资格、选举程序的质疑,选举委员会应对质疑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凡没有被质疑的或虽被质疑但符合选举资格条件且选举程序合法的,即宣布当选。
经审查不符合选举资格或选举程序不合法的,应宣布选举无效。
选举无效的,选举委员会程序重新组织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