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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相关权益维护法律问答(一)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法律部门整理)    )


艾滋病相关权益维护法律问答

1. 医疗机构也应当保护感染者的隐私吗?

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属于个人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避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家庭成员造成歧视及不必要的心理伤害。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从事艾滋病预防控制的部门、卫生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机构,开展艾滋病防治研究和教学单位和个人,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和救治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它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这里的“公开”是指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也可能是在视听资料、电脑网络或者报纸、电视、电影等媒体上发布信息,也可能是通过其他方式。

对泄露其隐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受害人可以依法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八、问:因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爱滋病等病情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麻风病、梅毒、爱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注:家属应当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2艾滋检测机构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保护感染者的隐私?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出具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报告应以保密方式发送。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结果应当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十八条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妥善保存检测记录和各种档案,不得擅自修改和销毁。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姓名、住址、检测结果等有关情况。

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构成侵权,也可通过诉讼的程序解决。

3、电视台等媒体如果出于善意可以不经同意披露感染者和病人的情况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毒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情况公布或传播,防止社会歧视。即使电视台等媒体主观愿望是善意的,是为了引起社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没有侵害他们人身权益的故意,但其未经同意,公开披露他们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事实,也是对隐私的侵犯。

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尚未消除,媒体的披露无疑不利于患者今后的生活,也违反了社会公德。即使出于善意,媒体也应承担侵权责任,除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4、感染艾滋病应该告诉与其有性关系者吗?

性接触是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为了避免他人经性接触感染艾滋病病毒,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对立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规定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给予其关怀和救助的同时,也要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这既是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体现,也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感染艾滋病病毒,这也体现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心。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5、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吗?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也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是艾滋病的主要传染源,也是社会大家庭中的一员,享有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的权利,不可能与社会隔离。因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主动采取防护措施,阻断艾滋病传播途径,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不告知他人自己感染的事实且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而与之发生性行为,不管是希望他人被感染上艾滋病,还是抱着放任的心态或侥幸心理,都是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

如果致他人感染上艾滋病病毒,行为人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而卖淫嫖娼,即使未感染给他人,也会构成传播性病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和梅毒;(二)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文章提交时间:200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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