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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相关权益维护法律问答(二)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法律部门整理)    )


               艾滋病相关权益维护法律问答(二)

6、就医时需要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告诉医生吗?

“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也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就医时,如果不及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诉医生,不仅不利于其得到及时、准确的救治,也容易造成医院感染或医源性感染。因此,就医时向接诊医生告知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被规定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法定义务。

患者不仅应当在治疗艾滋病时履行告知义务,而且也应当在治疗其他疾病时如实告知接诊医生。接诊医生被告知后,要按照规定通知有关的医务人员,但要尊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隐私权,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其身份和相关信息。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7、医院可以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吗?

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就医权利。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接诊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对于他们所患的任何疾病,包括艾滋病和艾滋病相关机会性感染以外的所有其他疾病,各级医疗机构都应当积极予以诊治。如确因诊治条件和能力不足的,可以及时进行转诊。对病情危急的,不论病情是否与艾滋病有关,医生都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进行诊治的过程中,尤其是进行有创性操作时,各级医疗机构应做好安全防护,避免医源性感染。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8、医院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怎么办?

感染者要注意搜集证据,如保存门诊病历,复印住院病历。可要求医生说明拒绝治疗的原因。如果允许,可以将与医生的谈话录音。

感染者可自行或者聘请律师与医院沟通、协商。

除协调解决外,感染者还可通过下列三种途径维权,一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医疗机构改正,并可要求追究医疗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三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9学校可以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退学吗?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得以全面发展的前提。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和其他公民一样,不受歧视,享有法定的权利,包括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能以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为由,要求其退学。

《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二)艾滋病病毒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他们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权利。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可以结婚吗?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婚姻受法律保护。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不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范围。因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可以结婚。

但是,未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结婚,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不承担法定义务。由于艾滋病可以通过性行为传播,为防止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结婚的人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另外,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掌握对艾滋病病毒预防知识。接受医学咨询、认真执行医生指导并实施安全措施后,夫妻间传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性极低。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二)艾滋病病毒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2.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

11、怎样避免申请结婚登记时暴露隐私?

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已将“强制”婚前健康检查改为“自愿”检查,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查验当事人的婚检证明。也就是说,做不做婚前健康检查完全是当事人的自由,是个人的事,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是尊重个人隐私。

但是,在个别艾滋病发病较高和增加比较快的地区,实行“强制” 婚前健康检查。在这些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将查验当事人的婚检证明。为防止暴露隐私,避免社会歧视,申请结婚登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可以书面或口头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保护隐私,不得向其他人泄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即使不提出保护隐私的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也应当履行保护隐私的义务。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12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感染者和病人可获得哪些抗病毒药物治疗?

各地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要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其他疾病患者一样,能够平等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公平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允许对参保的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采取任何歧视性的政策。

各地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抗病毒药物治疗的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切实减轻这部分人群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152 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 
 
分类编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剂型        备注   
      
 甲类│122 │拉米夫定 │Lamivudine│口服常释剂型限艾滋病病毒感染
│123 │齐多夫定 │Zidovudine│口服常释剂型限艾滋病病毒感染
│124 │去羟肌苷 │Didanosine│口服常释剂型限艾滋病病毒感染
│125 │司他夫定 │Stavudine │口服常释剂型限艾滋病病毒感染
 乙类│126 │阿巴卡韦 │Abacavir 口服液体剂 限艾滋病病毒感染
│★(126)│阿巴卡韦│Abacavir│口服常释剂型限艾滋病病毒感染
 
153 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 
 
分类编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剂型        备注    
 
甲类│128 │奈韦拉平│Nevirapine │口服常释剂型限艾滋病病毒感染   
  乙类│129 │依非韦伦│Efavirdine │口服常释剂型限艾滋病病毒感染   
 
154 蛋白酶抑制剂  
 
分类编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剂型        备注
 
甲类│130 │茚地那韦 │Indinavir │口服常释剂型限艾滋病病毒感染   
乙类│131 │利托那韦 │Ritonavir │口服常释剂型限艾滋病病毒感染   
│132 │奈非那韦 │Nelfinavir│口服常释剂型限艾滋病病毒感染   │133 │沙奎那韦 │Saquinavir│口服常释剂型限艾滋病病毒感染   

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不同剂型的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涵义。

 

13、用人单位可以强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休病假吗?

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享有和他人同等的劳动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感染艾滋病的劳动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正常工作的保证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健康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工作,可以缓解社会压力,保持社会的稳定,更有利于艾滋病的防治。

如果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可以胜任工作,不能仅仅因为感染艾滋病而剥夺他们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强迫他们休病假。否则,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章提交时间:200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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