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认为医疗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大代表提出质疑 卫生部认为医疗纠纷不应纳入“3-15” 医院电信宰人不见血,难怪百姓最是不明白 分析:卫生部有权对医疗纠纷作法律解释吗 部分人大代表质疑卫生部对医疗纠纷作法律解释 人大代表对卫生部“声明”表异议(2) 卫生部终于“悔过” 称以后表态要谨慎 卫生部官员夜抵四川团与人大代表交换意见 不堪承受过高医疗费 南京28家企业联合找医院 医疗纠纷案例不应纳入“3·15” 卫生部认为医疗纠纷不应纳入“3-15”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1日 14:40 生活时报 本报北京3月10日讯(记者李新)今年“3-15”将至,在以往的“3-15”活动中,主 要筹办单位将 一些医疗纠纷的案例作为“医疗伤害”案纳入活动内容给予曝光和报道。为 此,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 指出,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 医疗纠纷不应纳入“3-15”活动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将医疗纠纷等同于一般的 消费纠纷 的误导将对医患双方的利益造成伤害。卫生部认为,3-15活动所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主要调整的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 关系,而公立医疗机构是国家实 行一定福利政策的非赢利性机构,与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企业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医疗纠 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 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受科学技术发展的限制,在医学上还有许多未被认识的领域,对一些疾 病,医学专家仍束手无策。加之患者个体 差异很大,相同的诊治手段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 即使是医德好、医术高的医生所诊治的患者也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产生与 医患双方期望 不一致的结果,甚至出现医疗意外。因此,医疗活动有其客观的内在规律,具有较高的风险。 发生医疗事故,引 起医疗纠纷的情况非常复杂,不应把所有医疗纠纷与一般由于商品质量 或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完全等同、相 提并论。医疗服务行业是高科技、 高风险的行业,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健全医疗风险保险机制,公立医疗机构大部分医疗 服 务项目收费价格低于成本,医疗机构承担医疗风险的能力极为有限。目前,在处理医疗纠纷 方面,动辄要医疗机构赔偿几十 万元、几百万元,十分不妥。一般情况下,发生医疗事故, 引发医疗纠纷,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司法机关公正、合理地处理。媒体曝 光有时 不可能准确、充分地把医疗纠纷的全部情况反映出来,造成了对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的不合 理的压力,甚至激化和扩大 医患矛盾。前一阶段,医务人员、医院院长无辜被打、被污辱, 医院被砸、被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医生已不敢承接手术 ,害怕遇到上述情况。医生 的这种消极行为最终的结果将会给病人带来利益的损害。 医院电信宰人不见血,难怪百姓最是不明白 新快报记者谭建东 2000年3月13日星期一新快报 中国消费者协会活动年今年的主题是“明明白白消费”,那么,在平时的消费过程中, 最集中、最让人不明不白的是什么行业呢?综合广东省消委会及各方面的情况表明:医疗机 构、电信部门无疑是热点中的热点。 医疗机构:“宰”人不见血 ●“老军医”臭名昭著 那些遍布大街小巷,简直是包医百病的“老军医”、江湖游医绝大多数是无良之辈,相 信广大群众对这一点深有体会。在广州海珠区,一名患者到某“老军医”开的诊所做一个在 正规医院只需几十元就能搞掂的包皮切除手术,结果被“宰”近万元;而在广州白云区,由 于一个江湖医生“临场发挥”得不太好,致使同样是做包皮切除手术的一名男子下体流血不 止,结果不得不在一天之内连做了四次手术。 ●大医院照样“宰”人 如果你认为所有大医院的“宰人技术”都不如“老军医”,那你就大错特错了。去年有 两宗关于两家在省内极有名气的医院的投诉也许大家还没有淡忘——— 一名女士在某医院做引产手术,本来一个十分简单的手术,但却被医院收了2000多 元。该女士那位当律师的丈夫对此心存疑虑,于是要求医院打出详细清单,结果发现,收费 项目居然多达60项,逐一进行核实后发现,起码有14项纯属子虚乌有。特别是该院在收 了几百元的所谓“接生费”后,又收了几百元的“床位费”,令这位律师先生大为光火:难 道交了几百元的“接生费”后,不交那“床位费”,医生就只能在地上进行接生?广州市消 委会也处理过一宗类似的投诉———另一名患者在某医院住院4天,被多收的项目竟达20 项。 ●差点被“宰”7000多元 和下面这宗投诉比起来,上述两宗投诉无论怎样都只能算是“小儿科”。南海的黄先生 把得病的父亲送到某大医院救治。在其父亲病危转院时,医院在结账时称黄先生还欠医疗费 7000多元,由于当时情况紧急,黄先生称安顿好父亲之后再来结账。但1个月过后,令 黄先生目瞪口呆的是:医院告诉他,非但不用补交7000多元,反而还有100多元退还! 黄先生怀疑,假如当时交了那7000多元,医院不知会不会有那么“好心”把这一大笔钱 再退还给他。 据消委会负责人介绍,由于目前医院出租科室成风,“挂靠医院”、“挂靠药店”泛滥, 使得一些江湖游医也可以堂而皇之地坐堂看病,这也是使医院收费变得更加不明不白的一个 重要原因。 电信部门:问题层出不穷 虽然电信部门时不时地会被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并且被媒体不断地揭露出来,但电信部 门的新问题总是层出不穷,屡屡受到消费者质疑。去年底,有媒体通过调查发现广东移动通 信公司在漫游方面出现话费错置的情况,该公司很快就对出错机率据说是极小的个别用户进 行了退赔。但就在今年“3·15”之前,又有该公司用户投诉在广州市区的宝岗路也出现 手机漫游的怪现象。稍稍令人欣慰的是,几乎所有的问题在发现后都很快得到了解决。但问 题是:如果问题一直都不被发现呢?还有,发现问题之前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谁赔?谁来给 消费者一个说法?此外,对电信部门收费单上“其它”这一项,不少消费者也颇有微辞。消 费者质疑:难道电信部门的收费会有那么复杂,就不能一一列明,而只能用“其它”来含糊 代之?几乎所有的消费者都希望这种不公平的局面会被打破,但照目前这种情况来看,短时 间内要想有根本性好转几乎是不可能的。有人期望中国“入世”后会有所改观。 分析:卫生部有权对医疗纠纷作法律解释吗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4日 16:50 今晚报 3月13日上午,四川团赵宗政代表给记者打来电话,说他在新闻里看到卫生部有关部 门负责人说“《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感到很不 理解:这个“声明”涉及到该法律能否调整和规范医疗纠纷这种 社会关系,很明显有法律 解释的性质,而法律解释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作为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卫 生部怎么 有权对一部法律作出解释? 记者闻听后迅速找来有关报道一阅: “卫生部认为,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医 疗纠纷不应纳入‘3.15’ 活动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记者随即采访了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代表。应代表认为这种“声明”具有法律解释 的性质,如果需要就此作出解 释,也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立法解释,或由最高人民法院 作司法解释。卫生部只能对自己颁布的规章等进行解释。卫生部这 个“声明”可视为一家 之言,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代表说,我同意赵宗政代表的观点。这个“声明”具 有法律解释的性质,这种作解 释的程序显然是不合法的。它仅为一家(行政部门)之观点, 还是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立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 司法解释为准。至于医生 和病人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至少要受到民事法律的规范。至于医疗是不是一种服务, 患者是否 以消费者的身份出现,医疗纠纷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还有待讨论。 但如果有的医院售卖假药,那也应该按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进行双倍赔偿。 据悉,由于“3.15”近在眼前,为了避免上述声明给有关方面和广大公民造成误解和误 导,赵宗政代表今天正联 合有关代表一起提出紧急意见书,就此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本报北京3月13日电)《法制日报》记者侯召迅 部分人大代表质疑卫生部对医疗纠纷作法律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5日 10:16 成都商报 本报北京3月14日专电:(特派记者谢文)今天下午4时,赵宗政等15位出席九届全 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四川代表 团代表,就“卫生部是否有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 范围作出公开解释”向代表团提交紧急意见书。 下午3时,赵宗政代表约见本报记者,说“卫生部无权对《消法》的适用范围作出公开 解释”。赵宗政说,“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准确的定义以及适用 范围的解释权应属于全国人大。他从媒体上看到卫生部有关部门 负责人说“《消法》不适用 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对此感到不理解。这个“声明”涉及到该法律能否调整和规范医疗纠 纷这种 社会关系,很明显具有法律解释的性质,而法律解释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权力,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卫生 部怎么有权对一部法律作出解释呢? 赵宗政对卫生部的质疑,得到了很多代表的认同,周维莲等几位代表都有同感。几位代 表都说,由于“3.15”近 在眼前,为避免卫生部有关部门的声明给有关方面和广大消费者 造成误解和误导,且医药事故的处理目前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 点,故写成紧急意见书建议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科教文卫委员会出面予以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家福也同意赵宗政代表的 观点。他说,卫生部的这个“ 声明”具有法律解释的性质,其作解释的程序显然是不合法 的。王家福随后在这份紧急意见书上签了字。 今天下午5时,记者从四川代表团议案组获悉,此紧急意见书已上交全国人大。 人大代表对卫生部“声明”表异议(2)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5日 17:05 上海青年报 卫生部是否有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法律解释全国人大代表、四 川泸州数控技术研究所所长赵 宗政对此提出质疑。 前几天,有媒体报道,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 的处理”。报道说:“卫生部 认为,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医疗纠纷不应纳入 ‘3.15’活动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 法律。卫生部的这个“声明”涉及到该法律能否调整和规范医疗纠纷这种社会关系,但是法 律 解释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作为行政机关的一个部,卫生部怎么有权对一部法 律作出解释赵宗政代表感到很不 理解。 “我在小组审议会上提出我的看法时,得到不少代表的支持,包括四川代表团的一位法 学家代表,”赵宗政代表说。 13日下午,赵宗政代表草拟了题为“卫生部门是否有权对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作出解释”的紧急意见书。十几位人 大代表在该意见书上签名。 赵宗政代表告诉记者,意见书当天就送到大会秘书处。赵宗政代表的意见得到人大代表中有 关专家的赞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代表认为,如果需要就此作出解释,应 由全国人 大常委会作立法解释,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卫生部只能对自己颁布的规章等进行 解释。卫生部的这个“声 明”可视为一家之言,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代表说,这个“声明”具有法律解释的性质,但这种 作解释的程序显然是不合法的 。关于医疗是不是一种服务,患者是否以消费者的身份出现, 医疗纠纷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还有待讨论。但医生 和病人的关系是一种合同 关系,至少要受到民事法律的规范。 本报北京专电/特派记者田健东 卫生部终于“悔过” 称以后表态要谨慎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6日 06:27 天府早报 本报北京消息:昨(15)日,卫生部官员约见《法制日报》有关人员,就日前所作“声明” 进行解释,坚持医疗纠 纷不适用《消法》的意见,但表示,“以后说到法律问题时要谨慎表 态”。卫生部办公厅负责人在向《法律日报》“介绍情况”时说,卫生部历年都是“3-15”活 动的主办单位之一,但去 年医疗纠纷成为一个主要投诉热点,十大案件中竟有6件为医疗 纠纷,如果统统曝光会引起更大混乱,有关医院和地方政府就 会更加吃不消。更何况,医 疗纠纷应不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还有待定论。这位负责人说,考虑到医疗 纠纷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卫生部希望不要将其纳入《消法》的调整对象,也不要纳入“3 -15” 活动。在日前举行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向传媒提供了一份落款为“办 公厅新闻处”的说明材 料。这可以说是一个教训,以后说到法律问题时,一定要谨慎表态。 昨日下午,本报记者致电卫生部,卫生部官员介绍,该部坚持自己的立场,昨日未参加3-15 活动。 卫生部官员夜抵四川团与人大代表交换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6日 10:24 成都商报 14日晚上7时15分,卫生部有关人员抵达出席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四川代表团下 榻地--国谊宾馆,与赵宗 政代表交换意见。事后,赵宗政代表告诉记者,卫生部办公厅一 行三人,由于未向他交换名片,故只知是办公厅同志。三人向赵代表说 明了《卫生部办公 厅关于不将医疗纠纷案纳入3.15活动的函》的主要内容,并陈述了“医疗纠纷案例不应纳 入3.15活 动”的主要理由。交谈中,三人还向赵代表透露了此函出台的一些背景。赵宗政 代表对卫生部“快速行动”给予了赞赏,并对卫生部发出此函苦心所在给予理解。但赵宗政 代表说,?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准确的定义以及 适用范围的解释权应属于全国人大。一个部门是无权 对法律的适用范围作出公开解释的。 赵宗政代表还说,卫生部办公厅向新闻单位发出此函,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能否调整和规范 医疗纠纷这种社会关系,很明显具有法律解释的性质。他还向三 位卫生部人员说,每个部门均可以出面解释国家法律,这置法 律的尊严于何处?将对即将 公布的《立法法》产生何种影响?赵宗政代表同时还向三位官员提出了一些改进的建议。本 报北京3月15日专电谢文袁月 不堪承受过高医疗费 南京28家企业联合找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6日 16:18 扬子晚报 本报讯:昨天,南京28家企业联合举行大病单病种招标会,意在通过对单病种限额看 病,降低企业的医疗经费负担 。据了解,南京共有11家医院参加这一在医疗界首次出现的 招标会。近几年,一些医院大病单病种住院治疗费用高得出奇,企业不堪承受,28家企业 通过招标确定就医关系就是指在确 保疗效的情况下,将大病单病种的治疗费用降下来。这 28家企业包括中山集团、14所、28所、714厂、市建一公司等 ,共有近50万职工及家属。 他们给34个大病单病种住院治疗确定的底价为急性脑梗3600元,脑溢血5400元,急性 心 梗8000元,冠心病心绞痛3000元等。这一价格是根据全省三级医院去年30个病种人均住 院费用综合分析,适当下 浮后定下的,比正常价格低30%左右。28家企业的医疗费用对医 院来说,无疑是一块诱人的“蛋糕”。招标会上,一些门诊量在南京居中等水平的三级医 院 表现非常主动,南铁医附院提出,在28家企业报价基础上,该院还可以通过降低药费等, 将每一种大病单病种的价格再降 低200元至500元。南京空军454医院表示,将成立专门 机构确保28家企业的职工、家属到医院看病,并希望扩大单 病种的范围,甚至门诊看病也 可招标。南京胸科医院主动制定了各类肿瘤放疗报价表,所定的价格比正常低30%以上。昨 天 ,医院与企业共签订了60余份看病协议。但也有医院对招标医疗提出异议,认为医疗价 格由国家物价部门制定,擅自降低价 格,会否造成医疗价格的混乱;疾病具有复杂性,如 何界定患者所患疾病是单病种,还是并发疾病,在医疗上有难度;医疗招 标还会限制病人 就医的选择权。有关人士认为,医疗招标会这一新生事物反映出,医疗过程中的患者一方已 开始从市场的角度,寻求降低过高的治病 费用。作为医院也已到了正视患者要求的时候了。 医疗纠纷案例不应纳入“3·15” 王晶珠 (2000.3.14)健康报 本报讯 (记者王晶珠)日前,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在谈话中指出,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 的民事纠纷,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的 处理。医疗纠纷案例不应纳入“3·15”活动内容。这位负责人说,卫生部很关注、重视“3·15” 活动中群众对卫生改革、卫生服务和卫生监督等方面的要求、意见和建议,以不断改进工作, 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使卫生工作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但是,在以往的“3·15”活动 中,主要筹办单位将一些医疗纠纷的案例作为“医疗伤害”案给予曝光和报道。对此,我们 有些不同看法。这位负责人认为,“3·15”活动所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的 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公立医疗机构是非营利性机构,不能把医 疗服务等同于商品交换中的普通消费服务。发生医疗事故,从客观上讲是医生和患者都不愿 意接受的现实,但又是很难避免的。医疗服务行业是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而我国目前尚 未建立健全医疗风险保险机制,公立医疗机构大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低于成本,在处 理医疗纠纷时,动辄要医疗机构赔偿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十分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