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一次考验人民的机会:有感于江西省政府强制公民献血 万延海 根据新华社南昌1月14日消息:“江西省政府在最近转发的关于抓好无偿献血工作的意 见中规定,健康公民今后每三年都要献一次血。”“根据这一规定,江西省各单位、街道每年 要安排职工、居民总数的10%献血,健康公民三年要献一次血,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可献血一 到二次。公民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1)报道中没有说明,江西 省政府如何定义“健康公民”?政府如何鉴别“健康公民”?政府如何为那些自己说出或检 查发现的“非健康公民”或“可疑非健康公民”保密? 江西省政府的这一规定无异于宣示江西省实行强制的献血制度,这不仅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献血法》“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2);而且违反了公共卫 生的原理,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安全充足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供应的基础是征集、选择和保 留无偿自愿献血者;”(3)还侵犯人权和公民隐私,因为公民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一旦被 外界知道,有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歧视和伤害。 首先,国家《献血法》提倡“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江西省政府规定“健康公民”都要 (强制)献血,那么谁来以及怎么来确认“健康公民”?本文将从血液传染病的角度说明, 只有在自愿的基础上才更有可能找到“健康公民”,血液安全才更有保障,当然前提是,“国 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2) 以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为例,“健康公民”指的是体内没有感染艾滋病病毒,因为 只要一个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就具有了传染性,可以通过性生活和血液把病毒传染他人, 母亲还可以通过怀孕、分娩和哺乳传染孩子。 那么,怎么才能知道一个人是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呢?一些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发生艾 滋病,身上出现可以察觉的症状,当然“确认”感染与否还需要化验血液、检测病人体内艾 滋病病毒感染情况,因为艾滋病人出现的许多症状并不是艾滋病人所特有,比如淋巴结肿大 和消瘦等。大多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没有出现症状,和“健康公民”一样,别人看不出来, 许多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自己也不知道,以为自己是“健康的”,这个时候只有通过化验血 液检测体内艾滋病病毒情况才能知道一个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检测艾滋病病毒的方法有抗 体检测和抗原检测,效果相差不大,但是抗原检测很昂贵,所以临床上一般使用检查艾滋病 病毒抗体的方法来知道一个人是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因为艾滋病病毒进入人体到化验血液能够发现病毒抗体(或抗原)的存在,通常有一个 时间间隔,医学上叫做“窗口期”,“对于大部分当前推荐的灵敏的艾滋病病毒病毒抗体测试 来说,这个窗口期为3周。如果测试方式灵敏性较低,这个窗户期将更长。这意味着输血者 如果在感染艾滋病病毒后的21天内进行血液测试,他/她的血液可能会表现出假‘阴性’。” (3)“假阴性”的概念是,一个人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但是化验结果却显示这个人没有被 感染,如果允许这个人献血,他/她就可以把体内的艾滋病病毒传播给接受输血的人。因为 不同的人的“窗口期”存在差异,医学一般把“窗口期”定义为三个月,认为三个月是足够 长的时间来避免“假阴性”的出现,避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血液提供给临床需要输血的病 人。 那么,怎么才能在存在“窗口期”的情况,确保血液的安全,这需要公民的自愿合作。 科学告诉我们,艾滋病病毒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体液(包括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 交换把病毒从一个人体内传给另外一个人。艾滋病病毒传播有三个途径:性(包括肛门性交、 阴道性交和口腔性交)、血液(包括输血、共用没有消毒的注射针具吸毒、临床上其它刺破 皮肤的操作没有很好消毒)和母亲传给孩子。如果通过教育,让每个公民知道艾滋病病毒的 传播途径,并告诉他们/她们,为了人类的健康和安全,如果在过去三个月(根据三个月“窗 口期”的概念)中有过艾滋病病毒感染高危险行为(指的是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很大或比较 大的行为,比如没有使用安全套的性交和共用没有消毒的注射器吸毒),就自愿不要献血。 因为和艾滋病病毒传播有关的性行为和吸毒都是隐私行为,在一些社会中,有些行为被认为 是不道德的或违法的或政治上反动的,所以,通常只有当事人自己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情况和 感染的危险性(如果他/她得到了充分的教育和信息),外界特别是行政部门或单位学校是难 以知道每个人的私人行动的。所以,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安全充足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供应 的基础是征集、选择和保留无偿自愿献血者。如果不能保证献血者来自低感染危险的人群, 那么征集献血者的活动就不是安全、可行或者划算的。而且,在征集和选择献血者的过程中 所获得的信息都是严格保密的,而且从不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侮辱和歧视的依据。“(3) 另一个相关的问题是,有证据表明,我国献血者的隐私没有得到保护和尊重。各种有关 献血的法规和文件中没有说明,一旦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献血者,献血者的艾滋病病毒感 染情况如何被对待?感染者的权益如何被保护?两年前,北京一所大学有一名自愿献血者, 被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随后消息通过校医院传遍整个学校,随后该人士失去工作、住房和 人格尊严。至今,这个不幸的“好心人”还依然受到我们社会主义的“中华牌”人类的虐待 和歧视,挣扎在我们社会的边缘,很难成为我们社会在挑战艾滋病运动中的合作者。 现在,江西省政府规定,“健康公民今后每三年都要献一次血。”那么,政府和各个行政 单位怎么才能知道究竟谁是“健康公民”呢?而那些在过去三个月中有过危险行为的人们会 主动向政府说出自己“说不出口”的那些事情比如找妓女吗?特别是在公民健康情况和隐私 不受到保护的情况下。 江西省政府的这一规定有可能导致,一方面,“健康公民”被查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 是没有相应的制度保护他/她的隐私,他/她受到严重侵害和歧视,而且自己心理上也没有准 备好,有可能出现自杀或其它破坏性举动;另一方面,知道自己已经感染或担心自己可能感 染艾滋病病毒的人们不想献血,但是没有办法说明自己“不健康”或“怀疑不健康”,因而 献血,因为“窗口期”或其它的原因,化验出现“假阴性”,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传播给 了接受输血的人。 我国已经颁布了《献血法》,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但是, 为什么江西省政府要公然违背这个法律呢?有报道说,“江西省从1989年至今十年中参与无 偿献血者仅有1.6万人次,无偿献血总量为300余万毫升,一个拥有4100万人口的省份, 每年临床用血总量约为40吨,无偿献血量占临床用血总量的比例显然偏低。”(4) 但是,无偿献血者少并不是强制献血的理由。这个方法卫生学上既不安全,经济上也不 合算,因为很多血液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其它血液传播病因子。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加强教育, 提高公民的健康知识和意识,让人们知道国家血库充足健康的血液对医院救死扶伤和保护公 众血液安全是重要的。教育和动员工作不仅需要政府、卫生系统、新闻媒体和各个单位来做, 也需要民众团体比如病人团体参与。这应该是一个并不短暂的过程,但是“强制”并不能缩 短这个过程,反而是可能忽视教育的意义和压制民众的自觉性。在献血问题上,政府应该相 信人民,给一次考验人民的机会。毕竟,救死扶伤和血液安全首先是人民的事务,而不首先 是政府和医院的职责。人民有责任互助,也有权利拒绝(拒绝并不是坏事)。 《黑龙江省献血条理》规定,“动员组织农民应急献血的,可视情况由采供血机构给予 适当补贴。”(5)北京师范大学规定,所有学生必须献血,没有理由拒绝者罚款500元。北 京冶金部某研究所规定,职工献血200cc血液奖励1000元。变相卖血和强制献血一样是危 险的,威胁血液安全和公众健康。 世界卫生组织前任干事中岛宏指出,“许多国家都有各种规定和法律来确保血液的安全 供应,但这些法律没有严格执行。这种现状急需改变。可以通过全面的政治承诺来得到改观。 许多国家艾滋病病毒的流行、乙肝丙肝病毒的感染正急剧上升。如果没有相应的安全血液供 应准则,这些地区的血液供应安全比一般情况下则更难以保证。”(3) 或许,我国的献血工作机构正在发展血液检测的硬件(检查方法的普及和检查的正确率 和准确率)(6),毕竟许多地方还不能做艾滋病病毒检测,以及检测水平不高,忽视了软件 的重要性(人的自愿)。但是,无论如何,人的自愿是血液安全的重要方面。 作者:万延海/北京爱知行动项目协调人/北京亚运村邮局63信箱/100101/95968呼119092 参考文献: 1.江西规定健康公民三年要献一次血,新华社南昌2000年2月1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1997年12月29日 3.血液安全和艾滋病,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1997年10月 4.江西无偿献血工作呼唤地主法规,谢钧,健康报1999年12月14日 5.《黑龙江省献血条例》出台,冯长海,健康报2000年1月14日 6.全国血站血液质量管理会议要求提高检验水平保障血液安全,金宽,健康报1999年11 月18日 附录1:江西规定健康公民三年要献一次血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15日 13:35 中新社网站 南昌1月14日消息:江西省政府在最近转发的关于抓好无偿献血工作的意见中规定, 健康公民今后每三年都要献一次血。 新华社报道说,根据这一规定,江西省各单位、街道每年要安排职工、居民总数的10% 献血,健康公民三年要献一次血,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可献血一到二次。公民一次献血量为200 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 本省献血的公民将有优先用血的权利,自献血之日起30日后至4年以内用血的,可按 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超过 4年的按等量免费用血。献血人家庭成员(指公民的配偶、子 女、父母)用血可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献血后血液复 检不合格者,其用血按献血 等量免费用血。无偿献血满1000毫升以上者,可终生享受无限量用血。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12月29日 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 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 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 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 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 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 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 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 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 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 供。 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 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 床。 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 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 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 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 全。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 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 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 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 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997年12月30日电) 附录3:血液安全和艾滋病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1997年10月 事实与数字 世界上有80%的人口生活在发展中国家,但发展中国家仅使用20%的世界输血用血液供 品。 导致爱滋病的人体免疫缺损病毒(HIV)容易通过输血传播。实际上,接受HIV感染血 液的受血者被感染的机率超过90%。 每年有上百万的生命通过输血而得到挽救,但在安全血液供给没有得到保证的国家,血 液受者感染HIV的风险越来越大。 其它疾病如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Chagas病和疟疾也可以通过血液传播。 世界范围内,每年大约有4百万献血者没有通过HIV或乙型肝炎的测试。极少数献血者 通过了丙型肝炎测试。 输血往往可以带来某些风险,通过输血传播的HIV病毒几乎不能预防。只有通过建立和 维护安全的血液供应和血液的正确使用才能预防。 阻碍安全血液供应的困难包括:缺乏国家血液政策和计划,缺乏有组织的输血服务,缺 乏安全的献血者或出现不安全的献血者;缺乏血液筛选程序;不必要和不适当的用血。血液 筛选的意思是对所献的血液进行病毒、细菌或其它微生物的检测,或进行针对这些抗原所产 生抗体的检测。资金、检测设备和受过培训的医务人员的缺乏也影响了确保血液安全的工作。 只有做到以下三点,才可以保证血液供应的安全 1.必须存在一个非盈利的国家输血机构,该机构对卫生部负责。 2.必须存在一个政策来杜绝所有付酬的职业献血者,但同时鼓励自愿献血者(无偿的)定期 来献血。确认感染风险很小的人才适合献血。 3.所有血液必须通过HIV病毒筛选,以及乙肝病毒和梅毒(在可能有丙肝病毒的地区还包括 丙肝病毒)筛选。另外,医生和患者必须清楚血液只能在必要时才可以使用。 在许多国家,关于血液捐献、筛选和输血的法规都存在,但很少认真执行。这些法规的 制定和严格执行非常重要。 输血的好处—及其所附带的风险 人体免疫缺损病毒可以通过输血有效地传播。输入感染HIV病毒的血液而被感染的机率 估计超过90%。(相反,通过性交这一单一方式的感染机率只有百分之几到不足百分之一。) 输血过程中血液HIV病毒的含量太大,以致通过这种方式感染HIV病毒的成人在很短的时间 内就可以发展为艾滋病患者,平均3到5年(儿童2年)。 输血每年挽救了数以百万的生命,但在血液供应安全没有保障的地方,受血者感染HIV 病毒的风险却在不断增大。 其它疾病,如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和梅毒,也可以通过输血来传播。输血还可以传播某 些在热带地区发生的疾病,如Chagas病和疟疾。 血液的不同组分,如红血球和血浆,也被广泛使用。血浆产品可以全球通用,而全血和 红细胞由于自身生命较短,只适用于国内。 筛选 检测血液是否含有血液传播传染物的过程称为筛选。对于HIV病毒,有好几种测试方法。 大部分合格的测试方法都检测到HIV抗体的存在,而不是病毒本身。众所周知,“抗HIV” 测试非常灵敏,但HIV病毒感染有一个“窗口”期。这个时期介于HIV病毒的感染开始到可 检测病毒抗体出现的这段时间。对于大部分当前推荐的灵敏的HIV病毒抗体测试来说,这个 窗口期为3周。如果测试方式灵敏性较低,这个窗户期将更长。这意味着输血者如果在感染 HIV病毒后21天内进行血液测试,他/她的血液可能会表现出假“阴性”。 也有能够检测病毒本身的测试方法,它们叫作HIV抗原测试。如果献血者碰巧处于病毒 颗粒的短期高峰期,有时还是可以在窗口期检测到HIV抗原的。尽管理论上HIV抗原测试可 以将窗口期缩短6天,其价值还是非常有限,窗口期仍然保持1到2周。 例如,在美国600万通过HIV抗原测试的血液样品中,只有一例其它普通HIV抗体测试 检测不到而抗原测试检测到的HIV感染样品,而且这些测试花费估计至少5千万美元。 好几项研究表明,谨慎选择低危险的献血者对于降低输血感染危险比HIV抗原测试更有 效。另外,完善的保障机制可以减少技术问题带来的假阴性结论的可能性。在所有测试中, 血液供品HIV p24抗原测试在成本效益上不太划算,也没有被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 附录1: “安全充足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供应的基础是征集、选择和保留无偿自愿献血者。如果不 能保证献血者来自低感染危险的人群,那么征集献血者的活动就不是安全、可行或者划算的。 而且,在征集和选择献血者的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都是严格保密的。而且从不作为社会群体 中的侮辱和歧视的依据。 Dr Jean Emmanuel, Chief, Blood Safety Unit,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在确保“安全”血液供应中的问题有哪些? 安全献血者的缺乏和不安全献血者的存在 献血者可以分为3种类型。首先是付酬的或者职业的献血者。我们有充分的原因禁止他 (她)们献血。付酬的献血者往往来自社会最贫穷的阶层。他们的健康状态很差,营养不良, 并且感染血液传播病毒的风险很大。在某些地区,付酬献血者献血的主要目的是购买毒品来 自己注射。这种行为,如果共用没有灭菌的针头或者注射器,本身就是一种感染HIV病毒的 高危险行为。 另外,付酬献血者的献血频率也比建议值要高,从而导致其血液不能达标,如缺乏铁离 子。这对于受血者来说风险很大。而且由于输血量过大,本人的身体健康也受到危害。 给献血者付酬的行为通常伴随着向受血者卖血行为。在这种机制下,贫穷的家庭将不能 负担血液急需时的费用。除此之外,给献血者付酬的行为还影响了正常的无偿系统中自愿献 血的实施。如果无偿献血者看见周围献血的人都能得到报酬,他们也会要求付钱。 第二类献血者是替代献血者,有时叫作“家属替代献血者”。在替代献血者系统中,需 要献血的患者家属献出与患者受血量相同的血液,这些血液如果相容则直接使用,否则就储 存在血库中。许多年来,世界卫生组织(WHO)强烈反对这种使用方式。那些所谓的“亲属” 通常都是付酬献血者,而不是真正的亲属。即使是亲属,他们的血液也不一定安全,因为一 般用来选择和测试献血者的标准无法执行。然而,这些献血者的使用在许多血液贫乏的发展 中国家很普遍。发展中国家估计只使用了20%的世界血液供品,但其人口却占世界人口的 80%。 许多国家的替代系统,其出发点是良好的,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比如,在柬 埔寨,国际红十字委员会(ICRC),其职能是监督血液供应,他们为那些经常光顾血液中心 而自称受血者的“亲属”的人拍照。如果这些“亲属”被多次发现来献血,ICRC则禁止采 用他们的血液。 附录2: “许多国家都有各种规定和法律来确保血液的安全供应,但这些法律没有严格执行。这 种现状急需改变。可以通过全面的政治承诺来得到改观。许多国家HIV病毒的流行、乙肝丙 肝病毒的感染正急剧上升。如果没有相应的安全血液供应准则,这些地区的血液供应安全比 一般情况下则更难以保证。” Dr HIroshi Nakajima, Director-General, Would Health Organization 第三种也是最安全的献血者类型是自愿的无偿献血者。这些献血者都是发自内心的帮助 他人,没有献血的压力。总的来说,他们更容易达到国家低危险献血者的标准。他们也愿意 在正常情况下定期来献血,根据献血者的选择和延期机制。这对于维持一个充分的血液储备 来说非常重要。 缺乏筛选机制 这个问题易说不易做。在世界的大部分地区,正确的血液筛选机制,对于HIV病毒和乙 肝病毒以及其它血液传染疾病如丙肝病毒,只是应用于部分而不是全部的输血过程中。许多 发展中国家,血液筛选只是在首都和另外一两个大城市中实施。 缺乏筛选机制的原因往往是资金的匮乏。建立一个国家系统来检测所有供血是非常昂贵 的。另外,精心的组织、安排和管理也很需要,但同样很难做好。各层次的受过培训的人员 也缺乏,用于筛选血液的装备也不健全。 不必要的输血 输血并不总是必须或者适当的手段。不必要的输血增加了传播HIV病毒的风险,特别是 在没有足够的筛选机制的地区。除此之外,它们还造成了本来可以避免的血液供应不足。这 都促使职业献血者更加活跃,从而降低了血液供品的安全性。 那么我们怎样才能保证血液供应的安全性呢? “教育、启发、征集和保留”低危险的献血者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联合会以及国际输血协会强力推荐“自愿、无偿献 血者原则的采用和实施”。 让人们无偿献血,不管是金钱或者可以换成钱的物品,是很困难。它需要有效的宣传活 动来推动公众以热心公益的精神来自愿定期地献血,也就是说启发和征集自愿献血者。 教育人们关于献血的意义也很重要,这样献血者可以自主选择和自动延期。自主选择指 的是如果他们知道或者认为自己可能感染了病毒就自动排除在外。自动延期指的是推延献血 的时间,但可能只是暂时的,往往是由于某些原因,如暂时生病。 在这个系统中保留自愿的无偿献血者对于安全充足的血液供应进程来说是关键的一步。 这种运作需要良好的指导方针和操作程序。例如必须保证献血者的秘密。召集献血者、在采 血前咨询与选择献血者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委任和培训。给献血者提供关于献血意义以及输 血系统的教育材料。另外还必须建立良好的献血者记录系统。 筛选血液和血液制品 所有国家必须加快建立筛选血液和血液制品系统的步伐,以防各种能够通过输血传播的 主要疾病(包括HIV病毒)。这包括采用最适当和最有效的测试方法,坚持各项有关血液质 量和安全的国际准则。对于一种特定的疾病,往往有多种测试方法。就HIV病毒来说,世界 卫生组织有特定的检测策略来协助各国决定如何筛选病毒。 一个国家的筛选计划往往伴随有巨大的后勤问题。这只有通过良好的组织安排来得到解 决。这些问题包括试剂与其它血液检测物品的分配和储藏,以及血液本身的储藏。如献血, 如果使用了特殊抗凝剂最多只能保留35天,但必须保存在+2℃到+8℃的恒温下。血浆, 从全血中分离出来后,必须在数小时之内冰冻,并在-20℃或更低温度下保存。各种设备在 大城市往往比较健全,但在农村或偏远地区则很难保证,可能是因为缺电,或者很难获得和 储存血液筛选材料,或抗凝剂。 减少不必要和不适当的输血 输血挽救了许多生命,但它们也应该谨慎使用。在输血过程中存在病毒感染和其它负作 用的风险。不适当的输血浪费了宝贵的血液资源,这些资源本来可以用于其它地方。血液的 缺乏刺激了付酬献血者的出现,而这是我们尽量避免的。 应该教育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避免不适当的输血。 如果合适,可以用血液替代。简单的血液替代品,如类晶体(是一种盐溶液)或胶体不 会传播疾病,而且其花费只有全血的几分之一。 应该明确输血的根本原因。需要输血的一种情况是慢性贫血,缺乏为组织输送氧气的红 血球。营养不良、慢性失血和疟疾感染可以导致慢性贫血。如果我们直接解决慢性贫血的根 源,那么我们可以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可以通过改善营养和增加补给、控制疟疾、提 高公众健康标准来达到这一点。另一种需血的情况是分娩时的并发症。确保接送孕妇过程中 的正当护理,可以减少这种输血的需要。 国家输血服务机构 国家输血服务机构指的是国家网络中的输血中心和血库,对政府负责或对政府委任的非 盈利组织负责。 国家输血服务机构使其他所有确保血液安全的手段更为可能。这些系统在某些发达国家 和少数发展中国家已经存在。毫无疑问,在国家服务机构较好的地方,血液供应也相当安全。 如非洲南部的南非、津巴布韦、纳米比亚和赞比亚都有国家输血服务机构,而他们的大部分 邻国则没有。这些国家的血液供品被看作是安全的。 这些服务机构必须在国家保健服务的框架内成立,而且应该有充足的预算和培训过的工 作人员。为了让这种服务机构更加完善,必须建立一个国家调控系统。定期地对输血服务设 施进行自主监控是极其重要的。 血液的收费标准应该与政府和输血服务部每年的协商结果一致。 对于所提供的服务有一个补偿金,该金额涵盖了检测、职员薪水、其它运行费及主要花 费。然而,血液或血液制品本身对于受血者来说应该是免费的,或者通过健康保障系统来偿 付。 没有人会百分之百的肯定血液没有感染HIV病毒。但通过政治承诺、系统安排、充足的 资金和低危险、自愿无偿的献血者提供血液等措施,国家血液供品可以足够安全以致输血感 染病毒的可能极小。 ******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AIDS)特别感谢世界卫生组织(WHO)血液安全组主任Jean Emmanuel博士在准备该材料的过程中的友好帮助。 附录4:江西无偿献血工作呼唤地主法规 全省每年临床用血约40吨,十年无偿献血仅3吨 谢钧 (健康报1999.12.14) 笔者近日从江西省血液中心获得一组数字:江西省从1989年至今十年中参与无偿献血 者仅有1.6万人次,无偿献血总量为300余万毫升,一个拥有4100万人口的省份,每年临 床用血总量约为40吨,无偿献血量占临床用血总量的比例显然偏低。 据调查,目前江西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的,主要是大中专在校学生,武警官兵和机关工 作人员。城镇居民无偿献血者为数不多,广大农村人口几乎是空白。就以省城南昌市为例, 每年无偿献血约2000人次,与深圳、杭州、徐州、青岛和厦门等城市每年无偿献血达万人 次以上、临床医疗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据有关资料分析,造成这种 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打破这种传统观念,尚有相当难度,还需做大 量艰苦的工作。二是献血工作的地方法规尚未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虽已一 年多,但具体的、符合省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还未制订,调动全社会特别是各级 政府及其领导的积极性,从而发挥其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表率作用的功能难以 到位。三是宣传力度不够。就全省范围而言,每年世界红十字日无偿献血的宣传较为集中, 而经常性的宣传非常薄弱。在省城,至今也没有一处有关无偿献血的公益性宣传广告。省血 液中心只有两台流动采血车在市区巡回采血和宣传,尽管他们兢兢业业、坚持不懈,毕竟力 量单薄,难以形成宣传声势。 笔者也高兴地获悉,该省在《献血法》的规范和省领导的重视下,今年下半年,无偿献 血工作已出现好的势头。在11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开展的无偿献血活动中,副省长、 省红十字会会长胡振鹏再次同60多名干部一道献了血。此前,江西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 院、省妇幼保健院、省肺科医院等单位的医务人员积极投身省"卫生系统志愿献血流动血库" 活动,发挥白衣天使在无偿献血活动中的表率作用。 江西省卫生厅谢钧 附录5:《黑龙江省献血条例》出台 冯长海 (健康报2000.1.14) 本报讯 (记者冯长海)《黑龙江省献血条例》经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并于去年 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该省县级以上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负责制定和下达年度 献血计划,保证献血经费,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各级政府要 将献血工作纳入领导工作日程,完不成年度献血指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各级政府和社会 各界应为采供血机构设流动采血车,为固定采血点提供便利条件。广播、电视、报刊应经常 进行无偿献血公益宣传。学校要将献血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或讲座。 《条例》规定,该省无偿献血者初次献血30日后,5年内可免费享用献血量3倍的血 液;5年内累计献血600毫升以上的,10年内免费用血;5年内献血800毫升以上,15年内 免费用血;5年内献血1000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可 免费享用等量血液。 为鼓励成分献血,该省规定,成分献血一次按全血量4次计算。对稀有血型公民,因抢 救需要缩短献血间隔时间(但不得少于3个月)和动员组织农民应急献血的,可视情况由采 供血机构给予适当补贴。 附录6:全国血站血液质量管理会议要求提高检验水平保障血液安全 金宽 (健康报1999.11.18) 本报讯 (记者金宽)有全国240多个血站专业人员参加的全国血站血液质量管理暨质 评工作会议近日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提高检验和管理水平,保障血液安全。 我国十分重视血液安全和管理工作,90年代以来,先后颁布了《血站基本标准》、《采 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等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这些法 律、法规对献血制度做了规定,对血站的建设标准、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临床用血行为 进行了规范,对确保血液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血液工作仍然忧喜参半,血 液安全面临挑战。 首先,我国采供血机构数量不足。截至1998年底,全国30万人口以上的571个城市中 建立血站的只有406个,且分布不均,已经影响了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另外,现有血站条 件简陋,除大城市外的多数血站缺乏设备或设备陈旧,不能完全满足检验要求,血站难以保 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使血液安全存在隐患。 会议提出,加快我国血站现代化建设速度,提高实验室检验水平和管理水平势在必行。 加大宣传,接纳更多的志愿无偿献血者是今后采供血机构的主要努力方向。减少不必要的输 血,降低输血风险,是全体医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会上,专家还进行了提高血站检验质量、保证输血安全等方面的学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