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谁”认为和是什么意义上的“性变态” 万延海 1995年初,青年作家方刚出版了他的系列作品,其中一本名为《同性恋在中国》的书 1999年初引发了名誉侵权的诉讼。根据媒体报道,一名徐姓男子认为书中一个人物指的是 他,并认为方刚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因为方刚把这个人物说成是同性恋者,导致了亲朋好 友和社会对他的歧视,他的女友离开了他,他经营的一家酒店的生意也一落千丈。医生提 供的证明甚至说明他还出现了精神病理症状。1999年9月30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 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1999)宣民初字第528号,宣告徐某诉方刚侵犯名誉权一案 成立。判决书中写道:“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同性恋目前在中国被认为是 一种性变态行为,不被公众接受。”这似乎成为该判决的依据。本文并不试图说明本案正确 的判决应该是什么样的,只是要分析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上述判决的依据是怎样的模糊 不清,甚至没有意义,因此更不应该依次做出任何判决。 首先,中国的范围包括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和澳门。我们知道,上述不同的地区对 同性恋的认识和态度是差别很大的。虽然我国实行“一国两制”,但是法庭判决没有说明上 述对同性恋的认识是制度上的,还是舆论上的。 其次,笔者想要询问的是,法庭理解的认为“同性恋是性变态”的认识主体是谁,是 国家的制度吗?如果是,请法庭出示有关的法律文件。是民意调查的结果吗?如果是,请 说明引证资料的出处。是同性恋者们的共同认识吗?如果是,请说明是哪些同性恋者?是 精神病学家吗?如果是,请说明精神病学的学科边界是什么,精神病学家做出学术判断的 原理是什么,这些判断在什么情境下是有意义的,还要说明,精神病学家除了需要处理医 院的病人和开展社区精神卫生保健外,他们/她们可以管辖的事务是哪些。是心理学家吗? 如果是,请说明心理学家的学科边界是什么,心理学家做出学术判断的原理是什么,这些 判断的适合情境。是法学家吗?是道德学家吗?是宗教学家吗?是法官们的共同认识吗? 没有说明认为“同性恋是性变态”的认识主体,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可以说 是极其不慎重的,有违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 最后,“性变态”是一个什么意义,法庭没有解释。是法律文件中限定的意义吗?如果 是,请出示这样的法律文件。是法学界的共同认识吗?如果是,请出示有关的资料,比如 教科书、内部文件等。是生物学意义上的吗?那么,要知道,保护生物多样性正是今天生 态主义者的常识,单一性才是可怕的。是遗传学意义上的吗?达尔文告诉世人,“遗传”和 “变异”是生物界的常态,没有变化,就没有今天丰富多彩的自然界和人类文化。是精神 病学意义上的吗?世界卫生组织第10版疾病诊断标准声明,性倾向本身并不是精神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的签约国,应该遵守这一人类科学共同体的声明。那么, 我国精神病学界是怎么解释“同性恋是性变态”的? 中华精神科学会拒绝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认为“同性恋是性变态”,其理由是同性恋 者不能或不愿组建家庭并繁衍后代,当然中华精神科学会理解的家庭是传统意义上异性恋 家庭。笔者认为,中华精神科学会的这一判断是错误的。首先,家庭的概念已经发生变化, 比如单亲家庭或其成员并不被认为是一个“性变态”的家庭或个人。第二,许多同性恋者 可以和异性组建家庭,而且繁衍后代,笔者认识的男同性恋者就有好丈夫和好爸爸的,只 是大多数同性恋者更加愿意和同性建立伴侣关系;目前,许多国家,比如瑞典、丹麦、荷 兰、挪威、法国,同性恋家庭受到法律承认,一些国家的部分地区,同性伴侣关系受到承 认。第三,根据中华精神科学会的逻辑,北京市26%的离婚率的男女们以及那些独身人士 和不要孩子的夫妇是否都是“性变态”?第四,根据《浙江精神卫生通讯》于1997年下半 年组织的一次关于同性恋的讨论,可以发现,我国精神卫生专家们的态度是差别很大,“同 性恋是性变态”的观点并不占据主导地位。而且,重要的一点是,即使中华精神科学会目 前认为“同性恋是性变态”的观点是正确的,其意义只是精神病理学意义上的,说明同性 恋者很脆弱,需要帮助,而不是什么丢人的事情。 最后,关于同性恋是否应该被我国精神病学界认为是性变态,我向各位推荐精神病学 专家丛中博士的一篇文章(附录1)。另外,关于世界精神病学界对同性恋的认识过程,我 向各位推荐美国心理学家KOUGLAS KIMMEL博士的一篇文章(附录2)。 那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上陈述“同性恋是性变态”或“同性恋 被认为是性变态”?法庭说同性恋“不为多数人所接受”。有民意调查的根据吗?是否是能 够代表“我国”多数人的民意调查?民意怎么认为“同性恋”?怎么认为“性变态”?是 同性恋者普通如此认为吗?那么,笔者要告诉各位,有许多同性恋者确实认为自己是“性 变态的”、与众不同的,并以此为荣耀,“I AM QUEER, I AM HERE”,用王朔的话说,“我 是流氓我怕谁?”,表现了同性恋者敢作敢为的豪情气概,同性恋并不丢人。时常有人漫骂 别人“性变态”,法庭说的“性变态”是这种情绪的反映吗? 关于我国精神卫生工作者(包括精神病学家和心理学家)对同性恋的态度,我向各位 推荐丛中博士最近完成一篇调查报告(附录3)。关于同性恋的成因,我向各位推荐一篇笔 者去年的文章(附录4)。我还附录了《浙江精神卫生通讯》上面的几篇关于同性恋的学者 文章(附录5)。 我期待着,北京市人民法院能够就“同性恋目前在中国被认为是一种性变态行为”这 一说法做出解释,否则,我有理解认为,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倾向于认为并支持“同性 恋是性变态”这样的认识,并认为同性恋是丢人的、不光彩的事情。 如果这样,我认为,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及其陈述的理由对中国(包括 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同性恋者和双性恋者们构成名誉侵权。 同性恋有关的问题是复杂的、敏感的。我国卫生部有过这样的意见,我国关于同性恋 的研究是非常缺乏的。没有研究,就没有发言权。 附录1:同性恋是病态吗? 丛中   同性恋者的确认似乎不是太难,只要在不同程度上对相同生理性别的个体产生性欲、 性行为的人可以被看作是同性恋者。   同性恋是否属于精神疾病或心理障碍,目前仍有争论。DSM-4和ICD-10已将同性恋从 疾病分类中删除,而我国CCMD-2-R中仍将同性恋列为性行为障碍的一种。CCMD-3工作组 对同性恋的调查正在进行之中。现在,多数精神科医生依然赞同“同性恋是一种精神疾病、 心理障碍或性行为障碍”的观点,理由通常有以下几点,试分析如下:   1、在人群中,多数人是异性恋者,而同性恋者只占极少数,所以他们是病态。即: 少数即为病态。   其实,依据统计学标准来判断正常与病态,经常会出现问题。以智商为例,智商过低 或过高者都是少数人,智商过低是异常,而智商过高者则是正常人,甚至是天才。右位心、 左利手、AB血型者是少数人,但他们不被看做是病态。世界上每个人的相貌、个性是独一 无二的,也未被看作是病态。那么,有什么理由仅只因为同性恋者在人群中占少数就被看 作是病态呢?   2、同性恋者的性行为与人类繁衍的生殖目的相违背,故为病态。   异性恋者的性行为可以引出妊娠、生育的现实结果,毋庸置疑。异性恋者从恋爱到结 婚,在心理上仅是为了生孩子吗?完成了生育任务的夫妻为什么还要过性生活呢?他们这 样做的内在驱力是什么?显然,从根本上说,他们是在追求获得性快感、性心理的享乐。 同性恋者虽然不能通过同性性行为生育后代(这倒是有利于计划生育、降低人口增长率), 但他们同样在追求获得性快感和性满足,在这一点上与异性恋者并无本质的不同。异性恋 者非生育性的性行为也同样违背了生殖的目的却被视为正常,同性恋者为什么就被认为是 病态呢?   3、同性恋者的性心理、性行为模式不“标准”。   同性恋者给我们描述的他们爱慕同性时的心理反应和感受与我们异性恋者完全相同, 所不同的仅是,在性指向(sexual orientation)方面,同性恋者指向同性,异性恋者指 向异性。在性行为方面,同性恋者所采用的所有性行为方式,除无阴茎/阴道性交外,均 可见于异性恋者。据调查,人们的性行为方式花样繁多、因人因兴趣而异。异性恋者之间 阴茎/肛门性交者亦有之(23.8%,男同性恋者为10-51.5%,引自张北川著《同性爱》120 页、122页)。因性行为本无固定标准模式可言,同性恋者的性行为也就无所谓是否“标准”。   4、同性恋者心理活动的其它方面可能存在异常。   这是前来就医的同性恋者给医生留下的印象。确实,社会公众不能理解、接纳同性恋 者,有时包括同性恋者本人在内,这给同性恋者带来心理上的压力、烦恼和痛苦,甚至可 能使他们憎恶自己、仇视社会,使他们不得不求助于医生。如果他们能够做到自我接纳, 则不会有上述痛苦。E. Hooker(1957年)曾对30名未曾就医的男同性恋者与30名同样 年龄、智商和受教育情况的男异性恋者进行了配对研究,结果是在心理健康的评分方面二 者之间没有区别。其它一些较为严格的研究结果也表明,同性恋现象与个体的智力水平、 内在心理特徵及人际关系功能没有直接的关系,无法以这些方面能力的强弱来区分同性恋 者与异性恋者。   DSM-3-R 将“精神障碍”定义为:“在某个人身上发生的临床上明确的行为或心理上的 综合症,与之相关的有现实的苦恼(痛苦的症状)或无能(一项或多项重要功能的损害) 或有着明显的导致死亡、疼痛、伤残或严重失去自由的巨大危险”。显然,精神障碍的定义、 标准不适合于同性恋者。此外,同性恋者在心理活动的自我整体性、与现实环境的统一性 及个性稳定性方面也未受到其性指向的损害。   5、同性恋是违反道德的疾病行为。   依照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同性恋是不合乎道德的行为。其实,何止是同性恋,异性 恋者之间的诸多性行为,如婚外恋情、卖淫嫖娼等,都为中国传统道德所不允,却不被诊 断为精神障碍。毕竟,医学诊断与道德判断有着本质的不同,其界限需要分清。否则,医 学诊断就会被“滥用”,而一切都用“道德”来衡量,也会重犯“泛道德主义”的错误。如 果违反道德规范就是疾病的话,婚外性行为和卖淫嫖娼就应与同性恋一同被诊断为“疾病”, 并得到医生的矫治。   6、对同性恋进行疾病诊断是中国特色。   与近年来“气功所致精神障碍”不同,同性恋现象本身不是中国文化的产物,也非从 国外进口的“舶来品”。同性恋是古今中外都存在的一种自然现象,同性恋不是中国特色。 将同性恋问题医学化、进行疾病单元诊断的首先是外国人而不是中国人。中国的历史文献 中描述同性恋现象时并没有把它当做是“病态”。同性恋是精神疾病的观点在西方历史上曾 统治了大约一百多年的时间,但近几十年来,经过对同性恋进行大量科学研究,这一观点 已被否定,故DSM-3和ICD-10已将同性恋从疾病分类中删除。如果我们把保留同性恋的疾 病诊断视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话,那只能说明我国的精神医学工作者对同性恋现象的认识仍 停滞在国外几十年前的水平上。   综上所述,我个人的初步看法是,同性恋是一种少见的自然现象,而不是病态。当然, 同性恋人群本身又是一个庞杂异质的群体,其中包括许多不同的亚群,难以一概而论,需 要今后严格定义、细致分类进行较大样本的深入研究。我相信,重视和开展同性恋问题的 讨论和研究,必将是有益于同性恋者和社会公众的。 (本文作者是精神医学博士,中国山东泰山医学院精神医学教研室主任,邮政编码是 271000) 附录2:同性恋作为一种精神疾病:从历史的角度来看          作者:Douglas C. Kimmel, Ph.D.         美国纽约城市大学城市学院心理学系               译者:万延海   名词同性恋 (homosexuality)是由一名德国医生Benkert 于1869年创造的 (Plummer,1984)。这个词描述的是,对异性人士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自己同性别的人所 吸引(Benkert,1869,引用于Bullough,1976,第637页)。今天,同性恋,异性恋和双性恋, 被认为是不同类型的“性倾向”,其定义是:“持久的对某一特定性别成员在性爱,感情或 幻觉上的吸引”;因此,同性恋指的是“对自身性别成员基本的或绝对的吸引” (Herek,1989;1994,第3页)。   在Benkert 创造这个医学名词之前,同性性行为被基督教会谴责为罪恶,并在一些欧 洲国家,包括英国,被定为违法。在某些情况下,男人会因为介入同性性行为受到监禁, 比如一百年前英国的奥斯卡·王尔德的著名案例。西方人关于同性性行为有罪的信念的起 源,可以追溯到十二世纪。耶鲁大学著名的历史学家Boswell 发现,同性恋者“在大多数 欧洲国家的许多层次的社会中是杰出的,有影响的和受到尊重的,并在那个时代的文化遗 产中留下永恒的印记,无论是宗教方面还是在世俗社会。”   但是,大约从十二世纪后半叶开始,比较恶毒的敌意出现在通俗文学中,并最终传播 到神学和法律文献中。”(Boswell,1980,第334页)。十三和十四世纪是一个对任何异端都 不宽容的时代,包括十字军东征讨伐非基督徒,对犹太人的排斥,和对被怀疑为危险分子 的人们日益严重的肆意镇压。Boswell 注意到,这种不宽容的表现影响了随后数个世纪的 欧洲社会。福柯(1979)在他的「性史」中追溯了,伴随着工业革命中日益增强的世俗社 会的政府和医学专业的权威,对同性恋的谴责从宗教转移到世俗社会和医学专业。   在十九世纪末期,在欧洲和美国,作为这种历史势力会聚的结果,同性性倾向被认为 是一种医学上的诊断单位,同时也被当做是罪恶的和违法的行为。然而,在二十世纪初期, 那些在性爱和感情上对其同性产生吸引的男人和女人们在城市地区组成益友网络和聚会地 点(D'Emilio,1981/1993)。在如纽约这样的城市,这些聚会地点在那些本世纪二十年代性 解放的一代人中是广为知晓的和经常光顾的。在本世纪三十年代著名的社会压制下,随着 法律的颁布和警察的镇压,这个时期社会对同性吸引的接受宣告结束。经济压迫迫使许多 男人失去工作,从而复苏了对异性恋阳刚之气的强调,这可能是再次出现对同性恋不宽容 的一个原因(Chauncey,1994)。   本世纪二十年代,在德国,一个同性爱运动产生了,并有一个图书馆和中心在柏林建 立。1939年,纳粹摧毁了这个中心,焚烧了那个图书馆。随后不久,这个政府颁布法律禁 止同性性行为,数以千计的同性恋者被监禁并死在集中营中(Plant,1986)。佛洛伊德这个 时期逃离德国,在伦敦避难。在二十年代,他曾在一份请愿书上签名,支持同性爱运动, 并在一封著名的信中写道,虽然同性恋对社会没有什么好处,但是这也不是什么精神病意 义上的病理现象。   第二次世界大战将男人与男人和女人与女人以前所未有的数目聚集在一起。在美国, 结果是对武装部队中所谓的同性恋者的清洗,一直延续到战争结束以后,并在五十年代参 议员Joseph McCarthy反同性恋和反共产主义运动中被进一步扩大化。在这种社会气氛中, Alfred Kinsey和他的助手在美国发表了他们对性行为进行科学研究的第一个报告,发现 为数众多的男人经历过同性性行为。其随后的研究发现,这些经验在女人中也发生。这些 研究资料受到严厉批评,但是却给当时洛杉矶、旧金山和纽约的同性爱运动提供了支持。 欧洲也有同性爱运动,包括阿姆斯特丹和哥本哈根的同性爱运动。同性爱报纸,杂志,私 人俱乐部和公共场所聚会,开始责疑主导的同性性行为是疾病的观点。但是,医生和精神 病学家依然采用激素注射、休克疗法、阉割甚至脑科手术,试图治疗同性性吸引。精神分 析专家声称,家庭病理引起性的偏离,比如同性恋,并且病人经常接受数年无效的治疗 (Haldman,1991)。第一个对同性恋作为精神疾病的经验性研究是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 Evelyn Hooker在国家精神卫生研究所支持下开展的。她的研究于1955年在美国心理 学会年会上做了报告,并于1957年发表。根据当时使用的最好的心理量表(罗夏墨迹 测验,统觉测验,看图讲故事测验),并请到了出色的量表说明师(比如,Klopfer 负责解 释罗夏墨迹测验),Hooker(1957)对三十个同性恋男人进行了研究,并对照了三十个同样 年龄、智商和教育情况的异性恋男人。这些男人中没有人在研究之前接受过心理治疗。结 果是,量表的专业解释者不能把同性恋者和与其对照的异性恋者进行区别,而且专家给这 些男人心理健康打的分数在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之间没有区别。因此,这一研究说明,同 性恋并不作为一个疾病单元而存在,不能用心理测验进行区别,在心理健康的测量中同性 恋并不显著。许多随后的经验性研究支持这一结论,在性倾向和心理病理方面没有关系。 (Friedman & Downey,1994,p.926; Herek,1994,p.4; Morgan & Nerison,1993,p.138)   在70年代早期,那些本人是同性恋者的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们开始要求其专业团 体关注Hooker和其他人的经验性研究。他们同时指出,支持同性恋病理学观点的临床研究 是根据那些在接受心理治疗,进监狱或精神病院的人们中选取的样本。相反,Hooker的样 本选自那些既不是精神科病人也不住在监狱或精神病院的男人。到1973年,美国精神 病学会理事会确信,同性恋不是一个精神疾病。在将同性恋作为精神病分类单位从其「诊 断和统计手册(DSM)」中删除时,该学会声明:“同性恋本身并不意味着判断力,稳定 性,可信赖性,或一般社会或职业能力的损害”(美国精神病学会,1973,p.497)。但是, 修订后的手册(DSM-3)包括了“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这一可以治疗的疾病单位 (Bayer,1981)。美国心理学会代表大会通过投票,赞成美国精神病学会将同性恋从精神疾 病分类中删除的行动,并进一步呼吁“所有精神卫生专家发挥领导作用,消除长期以来与 同性恋性倾向有关的偏见”(Conger,1975,p.663)。在随后的修正中,DSM-3-R的疾 病名单上,既不包括同性恋,也不包括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根据DSM-3-R,精神 疾病的定义是:“临床上明确的发生在某个人身上的行为或心理上的综合征或模式,其伴有 现时的苦恼(痛苦的症状)或无能(一项或多项重要方面功能的损害)或有着明显的导致 死亡、疼痛、伤残或严重失去自由的的巨大危险”(美国精神病学会,1987,p.xxii)。因此, 精神疾病的标准既不适用于同性恋,也不适用于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最近的版本DSM -4在其中也不包括这两个名称。   70年代以前对同性恋的研究主要包括个案研究或轶事报告,重在其假定的病理方面, 企图确定其原因,从而消灭它。这种研究被描述为,基于“一种信仰体系,认为异性恋比 同性恋优越,或比同性恋更加自然”(Morin,1977,p.631)。最近的更多研究集中在女男同 性恋者的特徵,其心理社会问题,以及社会对同性恋者的态度(Watters,1986)。 在80 年代,心理学界一种时兴的观点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在性爱吸引和关系上的自然变异, 并且男女同性恋者身份的确定是一个可行的和健康的选择,而许多女男同性恋者生活中的 问题被认为来自于负面的对同性恋的社会态度”(Garnets & Kimmel, 1991/1993,p.2)。   三个有重要意义的经验性研究项目(除了Hooker的先驱性工作)被认为影响了20世 纪后期精神病学,心理学和医学对同性恋的认识。同时,女权运动和女男同性恋者运动在 精神卫生领域组织了起来(Morgan & Nerison, 1993)。公开的男女同性恋者发言人,给了 人们可见的个人证据,说明那些经验性研究资料是有根据的,并且,作为同性恋者,他们 并不精神错乱或病态。   ①Masters和Johnson(1979)报告了异性恋者与同性恋者男女在性反应和性行为方面 的差异和共性。他们发现,同性恋和异性恋男人或同性恋和异性恋女人在性反应上没有解 剖或生理上的差异。这一研究否定了早先的看法,以为同性恋有着某些身体或性的异常。 而且,在一独立的对Masters和Johnson称为“双性恋者”的男人和女人的研究中,他们 发现,这些男人当其和男性性伴侣一起时,他们像同性恋男人一样做出反应,而当其和女 性性伴侣一起时,他们像异性恋男人一样做出反应。同样的,双性恋女人当其和女性性伴 侣一起时,她们像同性恋女人一样做出反应,而当其和男性性伴侣一起时,她们像异性恋 女人一样做出反应。因此,就其能够在性方面对男性和女性性伴侣做出反应来说,一些人 是双性恋者。Masters和Johnson注意到,这些资料明显地表示出,没有科学上的理由说 明同性恋者是有病的:“同性恋男人和女人以及异性恋男人和女人之间就其对相似的性刺激 做出反应的生理能力而言,没有真正的区别。换句话说,没有身体事实依据支持这样的老 调,‘我的方式比你的好。’因此,有理由做出推论,一旦引起注意,这些发现将导致当前 文化观念的重要变更。”(Masters & Johnson, 1979, p.226 )。   ②在一项印第安纳大学Alfred C. Kinsey性研究所的研究中,Bell, Weinberg和 Hammersmith(1981)对比了具有相似年龄,教育和宗教背景的979名同性恋成人和47 7名异性恋者。这项研究发现,童年时期和其家长的关系,包括和异性家长的关系,对他 们今后成为同性恋者或异性恋者没有显著影响”(p.189)。另外,该研究发现,没有经验性 资料支持那种广泛流传的观念,认为同性恋起因于年长者的勾引,或因为和异性成员不寻 常的经历,或由于被其他人标签为同性恋者(pp.184-185)。这些发现驳斥了早先的关于同 性恋成因的理论,包括精神分析学派的观点,认为同性恋起因于和父母或异性的病理性关 系。这些理论一直基于小规模的对前来寻求治疗其同性恋的人进行的案例研究。相反,这 一科学的经验性研究基于生活在社区中并标榜自己为同性恋者的同性恋男人和女人。这一 研究同时得出了如下重要的结论:   ⑴“在男孩和女孩到达青春期时,他们的性偏爱已经决定,甚至尽管他们还没有变得 特别地性活跃……   ⑵“在我们的调查对象中,同性恋是通过性的感觉被意识到或被强化,而这些感觉通 常发生在第一次‘以前的’同性恋性活动之前三年左右;而且,正是这些感觉,而不是同 性恋性活动,在成年人同性恋的发展中起到关键作用……   ⑶“特别是,我们研究中的同性恋男人和女人在其童年和青春期并不缺乏异性恋性经 验。但是,他们发现这种经验并不令人满意,并从中确定了自己是什么样的”(pp.186-188)。   这些发现和这样的观念是一致的,性倾向可能受到遗传或生理因素的影响,并在生命 早期就产生作用。最近的对同性恋男人与异性恋男人脑的解剖差异研究(比如,Allen & Gorski, 1992; LeVay, 1991;Swaab & Hofman, 1990)和同性恋家族历史研究(比如,Bailey & Benishay,1993; Bailey & Pillard,1991;Bailey,Pillard,Neale,& Agyei,1993;Hamer,Hu,Magnuson,Hu,&Pattatucci,1993)表明,至少对一部份人来说,同 性恋性倾向可能反映了神经解剖或遗传的差别。   ③数十年来,John Money工作于Johns Hopkins 大学医学院,研究性特徵和性差异的 发展。1966年,他创建了“性别认同诊所”,并写下了34本书和346篇科学论文。 他的一项主要贡献是区别了生物学性别,社会性别认同和性倾向:鉴于此,一个人可以是 生物学上的男性,具有男性的社会性别认同和社会角色,并可能是同性恋的,异性恋的, 或双性恋的。因此,Money 的研究表明,一个人的性倾向是其性爱和感情图谱的一个方面; 但是,这不同于其生物学性别或其社会性别认同与角色(Money,1988, 第4章)。因此,根 据外貌,举止或社会性别角色,常常不能将同性恋男女与异性恋者进行区别。   Money 也注意到了跨文化研究的重要性。在某些文化中,存在着制度化的强迫性同性 恋阶段,比如,在新几内亚的Sambia人中,男人们相信,如果他们想要成为成熟的异性恋 成年男人,他们就必须吸收男人的精液(Herdt,1981)。Money(1987/1993)指出:“在Sambia 文化中,逃避,而不是参与,同性恋发展阶段,被认为是极少发生的,而一旦发生,这个 男人就会被歧视为不正常。相反,在我们的文化中,参与同性恋被认为是少见的,被歧视 为不正常,需要做出解释”(p.132)。因此,来自发展性学和跨文化研究的经验性证据说明, 正如异性恋一样,同性恋是复杂和多面的,必须放在顺时的和共时的双性恋的背景下加以 理解。   总之,Gonsiorek(1991)回顾了同性恋研究并总结道:“那些主张同性恋者与异性恋 者之间存在差异就是意味着适应不良的理论是不负责任的,无知的,或两者兼而有之” (p.136)。   随着日积月累的经验性研究,跨文化研究,以及来自数个精神卫生组织的压力,其中 包括美国心理学会,世界卫生组织在修改后的「 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中将同性 恋从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的名单上删除了( 世界卫生组织,1992)。这一分类方案的前言 中指出:“一种分类也是一个时代看待世界的方式。无疑,科学的进步和运用这些指导手册 的经验,最终将会要求修改这些指导手册,跟上时代”(p.vii)。这一分类方案的现场测试 在几个国家进行。这个分类列入了几种性别认同障碍(pp.215-217),包括变性和儿童性别 认同障碍。这个分类列入了几种性偏爱障碍(pp.217-221),比如恋物,露阴和窥阴;但是, 这些都特别排除了“与性倾向有关的问题”(p.217)。这个分类也列入了“与性的发展和性 倾向有关的心理与行为障碍”,注释道:“性倾向本身并不能被认为是障碍”(p.221)。这些 障碍包括性成熟障碍,自我不和谐的性倾向,以及性关系障碍;每一分类还可以根据问题 是异性恋,同性恋或双性恋而做进一步分类(pp.221-222)。   因此,两个运用最广泛的精神疾病诊断分类方案,DSM-4和ICD-10都不再 将同性恋本身包括在精神疾病分类单位中。   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分类中删除的决定可以被理解为出于三个理由。首先,那些公开 其性倾向的同性恋者出现在生活的所有方面和所有的社会中,而且他们和异性恋者一样, 融入这些社会,过着建设性的有意义的生活。其次,经验性科学研究令人信服的证据说明, 同性恋不是一个病理学整体。再次,西方心理学已经开始认为,性倾向是正常人类多样性 的一个方面,并且其他文化中有着一系列不同的社会态度,提示这种行为可以被认为是正 常或至少是可以接受的,除非存在着强烈的反对这种行为的宗教偏见。 附录3:心理医生接诊同性恋现状的初步调查 泰山医学院精神医学教研室 丛中 邮政编码 : 271000 【摘要】 目的 初步调查心理医生接诊同性恋来访者的状况。 方法 对47名心理医生进行 问卷调查。结果 同性恋来访者占心理咨询病人的1.5%,?他们来询的主要心理问题是不 能自我接纳和社会压力。经采用认知、精神分析及综合性心理治疗后,同性恋者的心理健 康状况有所进步。精神医学专业的心理医生倾向于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精神疾病,应该列入 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系统(CCMD),而心理学专业的心理医生的观点则与之相反。 结 论该研究结果提示有心理问题的同性恋者可以从心理医生那里得到理解和帮助,同性恋是 否精神疾病的问题有待今后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 心理治疗 咨询 心理医生 同性恋 心理健康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of the psychotherapists dealing with the homosexual clients Cong Zhong, Gao Wenfeng. Department of Psychiary, Taishan Medical College, Tai'an, Shandong Province, 271000, P.R.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psychotherapists dealing with homosexual clients. Methods: 47 psychotherapists were investigated by questionnaire. Results: The homosexual clients is about 1.5% in all of the psychotherapeutic outpatients. The problems of mental health in homosexual clients are difficulties of self-acceptance and presure from society. The mental health state in homosexual become better after cognitive, psychoanalytical or synthetic psychotherapy. The psychiatric psychotherapists would like to consider the homosexuality as a unity of mental disorder listed in the Chinese Classification of Mental Disorder (CCMD), but the opinion of the psychological psychotherapists is opposite. Conclusions: The results of this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suggest that the problems of mental health in homosexual could be understood and solved by psychotherapists, and that the question that whether homosexuality is a unity of mental disorder should be discussed in future. 【Key words】 Psychotherapy Counseling Psychotherapist Homosexuality Mental health 同性恋现象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同性恋者遇到心理问题时会求助于心理医生。心理 医生接诊同性恋的现状国内至今未见报道。现将对47名心理医生接诊同性恋来访者状况的 初步调查报告如下。 注:此研究为泰山医学院精神医学教研室科研课题,刊等在《中国行为医学科学杂志》 1999年第三期。 对象与方法 被调查的心理医生系1998年5月在上海参加“中德高级心理治疗师连续培训项目” 第三次集训的部分学员,他们来自全国各地的高校或各大医院。调查问卷由作者拟订,包 括心理医生的一般人口学资料、学历、职业、从事心理治疗的年限、接诊同性恋的情况、 对同性恋的看法、同性恋是否为一种精神疾病单元等内容。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47份。调 查结果输入计算机采用SA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结 果 一.心理医生概况: 1.一般资料:提供有效答卷的心理医生共47名,其中男29人(61.7%),女18人(38.3 %);年龄:25至53岁,平均36.9±7.2岁。婚姻状况:未婚4人(8.5%),已婚42人 (89.4%),离婚1人(2.1%);民族:汉族46人(97.9%),朝鲜族1人(2.1%)。 2.学历及专业:学历 博士5人(10.6%),硕士13人(27.7%),大学27人(?57.4%), 大专1人(2.1%),中专1人(2.1%)。最后学历所学专业:精神医学13人(27.7%), 心理学12人(25.5%),临床医学16人(34.0%),思想政治专业3人(6.4%),教育学 2人(4.3%),哲学1人(2.1%)。目前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心理医生22人(46.8%), 精神科医生17人(36.2%),心理学教师3人(6.4%),政治德育课教师1人(2.1),普 通临床医生1人(2.1),管理干部1人(2.1),其他2人(4.3%)。职称:初级8人(17.0 %),中级14人(29.8%),副高级24人(51.1%),高级1人(2.1%)。学习并开展心理 治疗的年限:1至28.5年,平均7.5±5.0年。 二.心理医生接诊同性恋者的情况: 1.接诊同性恋者的数量: 心理治疗工作中,心理医生接诊同性恋者平均为7.46±8.96人,最多的共接诊45人。 平均约占心理门诊来访者的1.5%。其中男同性恋者为6.21±8.42人,女同性恋者为1.53 ±2.37人,双性恋者为1.24±2.03人。 2.同性恋者就诊的原因: 关于同性恋者就诊的心理原因,心理医生选择下列条目的百分率依次为:社会压力 60.5 %,不能自我接纳 44.2%,家人不理解 44.2%,对同性恋的恐惧 41.9%,咨询同性恋知 识 39.5%,改变性定向 32.6%,人际交往与就业 30.2%,被逼迫结婚 23.3%,寻求性 伴 18.6%,情绪宣泄 16.3%,性功能咨询 9.3%,性病健康咨询 7.0%。 3.同性恋者心理问题的类型:51.2%的心理医生认为心理障碍属于自身心理内部的冲突 (自我失谐);更多的心理医生(62.8%)认为属于同性恋者与社会的冲突(自我和谐)。 4.心理医生对前来咨询的同性恋者心理健康状况的估计: 55.0%的心理医生认为比异性恋者差,42.5%认为与异性恋者相似,有1位(2.5%) 心理医生认为比异性恋者好。 5.同性恋的形成原因: 对同性恋形成原因的看法,心理医生选择下列条目的百分率依次为:后天心理发育及 教育 93.0%,被他人诱惑 41.9%,先天遗传 37.2%,后天生理发育 30.2%,社会文化 的产物18.6%,其它原因 11.6%, 6.对同性恋的心理治疗情况: 关于心理医生接诊同性恋时所采用的心理治疗理论与方法,依照心理医生所选择条目 的百分率依次为:认知治疗 40.0%,精神分析 25.7%,综合治疗 20.0%,行为治疗 5.7 %,支持治疗 5.7%,系统家庭治疗 2.9%。 心理医生所选接诊同性恋的治疗目标依次为:自我接纳(81.4%),适应社会(81.4%), 改变其性定向(30.2%)。 治疗效果的选择百分率为:痊愈 2.6%,显著进步 15.4%,进步 64.1%,无效 17.9 %。 三.心理医生对同性恋者的社会学评价 1.心理医生对同性恋者的一般看法:同性恋者是遵纪守法的 65.0%,反社会的 20.0%, 淫乱放荡的 5.0%,道德败坏的 2.5%,智能低下的 0.0%。 2.心理医生对同性恋者是否合乎道德的看法:合乎道德 8.7%,不合乎道德 17.4%, 与道德无关 73.9%。 3.心理医生对同性恋者是否合乎我国法律的看法:合乎法律 54.5%,?不合乎法律 38.6 %,与法律无关 6.8%。 四.心理医生对同性恋是否医学化的看法 1.对同性恋是否精神疾病的选择百分率为:是疾病26.1%,不是疾病但不正常 56.5%, 完全正常 17.4%。 2.CCMD是否应列入或删除同性恋分类和诊断:是一种精神疾病、应该列入 48.6%, 不是一种精神疾病、应该删除 51.4%。 3.依据心理医生目前所从事主要职业的不同,将心理医生和心理学教师合为心理学组, 以精神科医生作为精神医学组,进行分组比较(表1),结果显示,精神科医生更倾向与将 同性恋者当做是一种精神疾病,并应在CCMD中作为疾病列入,而心理专业工作者则更 多地认为同性恋不是一种精神疾病,应从CCMD中删除。经X 2 检验,差异显著。 表1.不同专业心理医生对同性恋医学化的看法比较 ────────────────────────────────────── 精神医学组(n=17) 心理学组(n=24) ────────── ────────── 人数 百分数 人数 百分数 X 2 P ──────────────────────────────────── 1.对同性恋是否疾病的看法: 10.61 0.005 (1) 是疾病 9 52.9 2 8.3 不是疾病但不正常 5 29.4 17 70.8 正常 3 17.7 5 20.8 2.关于CCMD: 4.56 0.033 (1) 是疾病,应列入 11 68.8 7 33.3 (2)不是疾病,应删除 5 31.2 14 66.7 ───────────────────────────────── 讨 论 心理治疗与咨询在我国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心理医生一般是心理学或精神病学专业 的教师或临床医生。他们有些已经开始专门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有些则是在从事原 有工作的同时兼职做心理治疗。本文调查的47名从事心理治疗工作的人员中,专职心理治 疗师22人,兼职25人。他们来自全国各地的高校或各大医院,学历水平高,最后学历所 学专业多数是心理学、精神病学或临床医学专业,半数以上已取得副高级职称,从事心理 治疗的时间长,7.5±5.0年,在我国属于水平较高的心理治疗师,他们的学术观点和实际 工作情况均具有较强的专业代表性。 据金西的调查,美国成年男性绝对同性恋者在人群中的发生率为4%;国内的调查结 果显示,0.54%的城市已婚者和0.31%的农村已婚者有过同性性行为 [1] 。本调查发现, 心理医生接诊同性恋者约占心理门诊咨询病人的1.5%,可见,在心理咨询门诊工作中, 同性恋者并不少见。同性恋者前去心理咨询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有:社会压力、不能 自我接纳、家人不理解及对同性恋的恐惧等,只有32.6%的心理医生认为同性恋者咨询的 目的是要求改变自己的性定向。由此看来,同性恋者的心理压力主要是由社会和家庭以及 同性恋者自身对同性恋的不理解、不接纳而产生的。51.2%的心理医生认为同性恋者的心 理碍属于自身心理内部的冲突(自我失谐);更多的心理医生(62.8%)则认为系同性恋者 与社会的冲突(自我和谐)。心理医生在帮助同性恋者解决心理问题时大多采用认知疗法、 精神分析疗法和综合疗法,治疗的主要目标是促使同性恋者能够接纳自我和适应社会,改 变其性定向不被作为心理治疗的主要目标。多数心理医生认为同性恋者的心理健康状况及 社会适应能力经过心理治疗后有所进步或提高。对同性恋形成原因的看法,93.0%的心理 医生认为是后天心理发育及教育造成的,少数认为是由先天遗传或后天生理发育所致。目 前,在同性恋形成的真正原因尚未研究清楚之前,心理医生大多采取后天心理决定论的观 点,这使心理医生在接诊同性恋时能够更加注意心理社会因素对他们的作用和影响,并积 极帮助他们更好地接纳自我、适应社会。 多数心理医生认为同性恋者是遵纪守法的,同性恋现象的存在与道德无关、是符合中 国法律的。也有的心理医生指出,中国目前并没有制订专门针对同性恋的法律条文,故无 所谓是否合法。心理医生对待同性恋者的态度一般是接纳而非歧视的,这可能与他们的职 业伦理要求有关,因为心理治疗“以病人为中心”的工作准则要求心理医生必须设身处地 地为来访者着想,尽力理解他们,并热情帮助他们解决心理上的各种苦恼与困惑。 目前,同性恋作为疾病单元,已从《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及美国 《精神障碍诊断统计》第四版中删除。我国制订的《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 第二版修订版(CCMD-Ⅱ-R)仍作为性变态的一种类型排列其中[2]。关于同性恋是 否精神疾病、是否应该医学化的问题,本文的调查结果显示,56.5%的心理医生认为同性 恋者“不是疾病但不正常”;48.6%的心理医生认为同性恋作为疾病单元在CCMD-Ⅱ- R中应该列入,而51.4%的心理医生认为应该从CCMD-Ⅱ-R中删除。分组比较的结 果表明,其中精神科医生更多地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疾病应该列入诊断系统,而心理学专业 工作者更倾向于认为同性恋不是疾病、应该取消同性恋的疾病诊断。这种学术观点的差异 可能与各自所受的专业教育以及所从事的工作特点有关。 同性恋者的心理健康状况值得关注,心理社会因素对同性恋者的影响、心理医生如何 帮助他们提高心理健康水平、以及同性恋是否应为一种精神疾病有待今后进一步研究探讨。 参考文献: 1.张北川.同性爱,第1版,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50,57 2.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会、南京医科大学脑科医院编.CCMD-Ⅱ-R,中国精神疾 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1版,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5:110 附录4:同性爱先天性初探 万延海 二言 前言   同性爱是一种同性别的人之间的性爱关系,这种关系存在于人们内隐的心理图式或外 显的行为之中。如果一个人终生或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和同性别的人建立着心理上或行为 上的性爱关系,我们就可以将其称为同性爱者。   虽然同性爱者只占社会人口的一小部分,但是这种现象却是普遍存在于不同的时代、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社会阶层之中。据美国《今日心理学》杂志刊登的一份 于1970年所作的调查表明,4%的男人和1%的女人将自己归入绝对的同性爱者,此 外还有一部分与两性都发生关系的人。另据我国性文明调查,城乡已婚男女的2%曾有同 性性体验。   什么因素使人们成为同性爱者?保守的道学家们说同性爱是一种罪恶或魔鬼的恶意选 择。许多传统的行为学家认为,同性爱是个体成长过程中受误导的结果;这种方式偏离了 成年人婚姻生活的轨道。虽然现今的心理学家们已相继将同性爱排除出精神病的行列,但 一般公众包括部分同性爱者却依然把恋慕同性视为不正常。而大部分同性爱者则认为,这 既不是一种选择,也不是一种疾病,而是一种个人的身份;这早在他们能记事起就能被感 受到。对他们来说,同性爱不只是勾肩搭背或做爱调情,而是意味着作为人他们是谁;这 渗透在他们对于生活每一瞬间的感受或其人格的每一方面。   同性爱生物学研究从乌尔利克斯于上世纪中叶开始倡导(见本期《历史回顾》),虽然 经历了一百多年,但研究真正起步却在本世纪八十年代。除了科技进步的原因外,社会对 同性爱日趋宽容的态度使科学界也加入了同性爱运动。除了文艺界以外,西方的高级研究 机关(包括著名大学及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研究所)自由与宽容的气氛也 往往被同性爱者视为工作乐土。许多身为同性爱者的研究人员(包括上述所提的发表实验 结果的人如哈维博士等在内)无需讳言自己的性倾向,这使他/她们可以大胆地探索自身 生命的内涵。   也许我们永远也无法弄清楚同性爱的形成原因。这现象太复杂而且品味多样,就象其 它类型的爱情一样,因此没有一种单一的理论能充分解释这样的男人或女人。1989年 美国的一本精神病学教科书中对同性爱作了这么一个声明:“生物学、家庭、社会文化环境 和心理动力等种种因素都是决定人各方面生活方向的原因。性倾向只是人的生活的一部分; 同性爱的产生不只因为一种因素影响而成。”根据1992年美国精神病学界的调查,在5 08位应答者中,28%的精神病专家认为同性爱是一种受环境影响而致的精神不正常状 态,但是72%的精神病学家则认为同性爱的产生是因为生理因素造成的。然而,最近的 一些研究却有助于人们对同性爱的认识接近于真实:同性爱倾向至少部分是由遗传决定的。 ◇ 研究结果   前下丘脑间隙核已经普遍被认为是决定和调解性欲的部位。一九七九年,佩拉奇奥等 学者在《脑部研究》杂志上发表了文章,指出因为通过对猴子的实验表明,间隙核的损伤 会破坏它们的异性爱行为,但没有消除它们的性欲。1990年,查瑞和勃姆两位博士在 《脑部研究》杂志上发表了他们的研究成果。他们在实验中故意损伤雪鼬的前下丘脑间隙 核,发现原先从事异性爱行为的雪鼬开始呈现出同性爱性倾向。目前的医学道德标准不允 许对活人的脑部进行类似的医学实验。   1991年,索尔克研究所的勒维博士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题为《异性爱男子与 同性爱男子下丘脑结构之差异》的文章。勒维的研究样本包括19名死于爱滋病的同性爱 男子,16名异性爱男子(其中6名死于爱滋病,其他死于其它疾病)和6名死于其它疾 病的女子。他比较了这三组人群的前下丘脑间隙核的大小,发现1号、2号和4号的间隙 核在三组人之间没有呈现明显的差异,但异性爱男子的3号间隙核比其他两组人大两至三 倍,也就是说同性爱男子的间隙核的大小等同于女子。即使我们不接受间隙核的大小决定 了一个人的性倾向的提法,勒维的研究成果至少提出了这么一个有力的假设:人体的生理 机制同时决定了性倾向和前下丘脑间隙核的大小,即间隙核即使不决定性倾向,这两者至 少在生物学上是关联的。   勒维博士的研究结果在媒体引起一片喧哗,同时也受到某些同行的质疑问,其中最表 示怀疑的是西奈山医学院的精神病学兼神经学专家拜恩博士。拜恩曾在其它动物如猪身上 进行过类似的神经解剖研究,他认为间隙核3号也许根本就不存在;即使存在,也很难说 明它在调节性倾向方面的作用;另外,在勒维博士的实验对象中,爱滋病及其药物影响可 能会导致间隙核变小。但是拜恩认为最好的争辩是自己动手做实验。他在自己采集到的人 体样本中做了类似于勒维博士的实验,其结果表明:间隙核确实存在,可能与性倾向呈现 相关,而且爱滋病及其药物的作用也不会使间隙核变小。目前还没有其他研究者通过类似 的实验推翻勒维博士的结论。   无独有偶,阿伦和高斯基两位博士于1992年在美国自然科学院的年会上发表了《性 倾向与人脑前神经接索的大小》的文章。他们实验的样本比勒维的大得多,而且包括活人, 因此统计结果更令人可信。他发现同性爱男子和异性爱女子的前神经接索明显地比异性爱 男子大。人脑前神经接索是联接大脑两半球的神经纤维,与性欲没有直接的联系,但这项 研究成果暗示人体的某些生理机制可能同时作用于神经接索与性欲,使后两者呈现了相关。   同性爱生物研究的另一个方向是基因研究。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的研究小组于199 3年7月在《科学》杂志上发表的一篇报告揭示,比起一般人来,在76名男同性爱者的 男性亲属中,同性爱的比例相当高;有趣的是,几乎所有的比例失调都出在母系这边。研 究人员又研究了决定性别并被人们称为X和Y的性别染色体。男人从其母亲那里获得一个 X染色体,从其父亲那里获得一个Y染色体;而女人则从双亲那里各获得一个X染色体。 上述家谱研究提示,男同性爱者可能是母系遗传的,于是科学家们把注意力集中在X染色 体上了。   为了证实上述猜测,另一项针对40对同性爱兄弟的DNA分析发现,33对兄弟的 X染色体的一个特别区域上,兄弟两人竟然有5个不同的基因相同。难道这有什么奇怪吗? 因为一个男人X染色体上的基因片断是其母亲两个染色体上基因高度随意的组合,所以两 兄弟的基因排列应该是极为不同的。从统计学角度反过来说,有相同性倾向的兄弟在基因 上存在这样的相同决不是偶然的。这一事实表明,至少有一个与同性爱有关的基因位于染 色体的这一区域。同性爱是这33对兄弟唯一共同的特性;他们俩没有都具有相同的眼睛, 也不穿相同大小的鞋,也没有其它显著特征是一样的。这一项目的负责人哈默先生说道, 这些兄弟也不都明显女人气或者相反。除了性倾向,他们俩是不同的。哈默声称:“这是迄 今为止有关性倾向具有遗传基础的最有力证据。”   母系遗传可能有助于解释一个难题:如果同性爱是遗传的,那么为什么这种品质没有 最终消失──因为男女同性爱者比别人更少生孩子?新研究给出了这样的答案:导致男同 性爱的基因是因为异性爱妇女携带并可传递给她的孩子,而这些基因并没有使这些妇女成 为同性爱者。哈默小组对女同性爱者的研究也初步显示,女性性倾向也是受基因影响的。   另一项研究是关于双生子的研究。1992年12月美国西北大学心理学副教授贝理 和波士顿大学精神病学教授比勒在《普通心理学档案》杂志上发表了他们所做的男双胞胎 或兄弟的研究。他们认为同性爱的产生可能是遗传,其中遗传的影响可能占70%。   他们招集了167位有兄弟的男同性爱者,其中56位为单卵性双胞胎兄弟中的一个 (他和他的双胞胎兄弟遗传基因的相似程度应该等同于普通的兄弟),另57位有一个领养 的兄弟(既然是领养的,应该缺乏共同的遗传基因)。他们发现,52%的单卵双胎中的另 一人也是同性爱者,22%的双卵双胎中的另一人是同性爱者,而在领养兄弟中,只有1 1%的兄弟是同性爱者。   1993年3月,贝理副教授和比勒教授在上述刊物上又发表了关于女双胞胎或姐妹 的研究。他们这次招集了147位女同性爱者,其中115名双卵双胎姐妹是同性爱者, 而只有6%的领养姐妹是同性爱者。   参与研究的兄弟姐妹都生长和生活在他们各自的家庭里。贝利先生说道,如果同性爱 的产生是环境所致,照理三组不同的兄弟和姐妹的同性爱比例应该是一样的,但研究结果 并非如此。如果同性爱的产生乃是因为遗传基因,那么单卵双胎兄弟和姐妹的同性爱比例 应该是一样的,但研究结果并非如此。如果同性爱的产生乃是因为遗传基因,那么单卵双 胎兄弟和姐妹的同性爱比例应该是100%,但实情也非如此。所以研究人员认为,同性 爱的产生是遗传决定或者至少受到遗传的影响。他们同时认为后天环境和心理动力机制的 作用也不容忽视。 ◇ 争议   任何科学研究都是在批评中进步,使理论逐渐完善,最终达到与真理聚合或者接近聚 合。对上述研究成果的争议,既包括研究方法上的质疑,也有对结果的不同诠释。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人体某些生理器官的大小并不是代表性别优劣或智力高低的标志。 例如同性爱男子的间隙脑3号比异性爱男子的要小,但这并不说明同性爱男子有“生理缺 陷”。不然的话,那么所有的异性恋女子都应该被归入“病态”。再举一个例子,男人的骨 头比女人少一根,那么所有的男子是不是应该被送入医院治一治呢?   某些评论家认为研究的准确性可能会受研究者本人性倾向的影响,因为同性爱者在同 性爱生物研究中确实比例重大。但是所有的研究者从小就感受到先天性的同性爱倾向,即 他们实证研究的假设(Hypo-thesis)就是自小感受到的。况且,同性爱作为一种生理和心 理现象,如果异性爱研究者对此不甚感兴趣,难道就有理由对此束之高阁吗?科学研究作 为一种客观过程,对科学研究的批评应该集中在研究本身,如理论是否成熟或信服,样本 是否具有代表性,已经统计方法是否科学等,而不应集中在研究者身上。   实验样本确实是争议的由来之一。参与实验的同性爱者往往是在同性爱杂志或同性恋 社区活动上看到实验广告后应征的,这样就可能出现“自我择取”(Self-selection)的偏 差,即有些参与者可能事先从某种角度和某些渠道得知实验的目的,如果他有位兄弟也是 同性爱者的话,可能会更加踊跃报名,但他们的积极性却破坏了样本的无偏差性,即参与 实验的同性爱者可能代表不了整个同性爱族群,这就影响了平均值比较(即中值比较,Mean Comparison),因为同性爱实验对象的间隙核可能会低于实际的同性爱族群。然而,似乎找 不出任何理论依据来说明报名参与实验的同性爱者为什么会在间隙核上与其他同性爱者有 何不同,因此关于“自我择取”偏差的争论不很有力。   另一个质疑是针对实验假设所提出的关联。勒维博士指出,参加他的实验的同性爱者 都是自我意识强烈并且情感成熟的成年同性爱者,他们多年的同性爱经历是否影响了间隙 核的大小并不得知。他的实验只检测到关联(correlation),但无法指明因果(causality), 即我们没有确凿证据说明究竟是间隙核影响了性倾向,还是性倾向和性行为影响了间隙核 的大小。最理想的研究设想是观察一大组出生婴儿的间隙核,然后根据间隙核的大小把他 们分成两组,并追踪他们成长。如果间隙核小的那一组婴儿成长后,组内同性爱者的比例 明显大于另一组(即间隙核大的那一组),那么就说明了性倾向和性行为并不影响间隙核, 从而佐证了同性爱的先天性。但对婴儿作这项实验在现阶段是不可能的。   持同性爱后天说的人认为,兄弟和姐妹在同一环境下成长和生活,他们中同性爱者比 例相对地比较高正说明了环境因素的大力影响。然而,这种批评完全无视上述所提的研究 结果,所以从根本上讲是对新知识和新发现的抗拒。当然,在做基因比较时,最理想的样 本是那些并非在同一环境下成长的(最好是刚出生后就被分离的)的孪生兄弟或姐妹,因 为这样就完全避开了环境的相同性。目前已有一些学者试图从事这项研究,但样本采集可 谓难上加难,因为自幼受到分离的孪生兄弟或姐妹大多数是被遗弃的孩子,当他们被放入 两个不同的家庭接受抚养时,官方一般不会向领养的父母提供有关孩子父母的任何信息, 使许多孩子长大后根本不知道自己还有位孪生兄弟或姐妹。   反对同性爱的人士认为同性爱的先天性说并没有推翻从病理学角度看待同性爱的态 度,因为基因解释也可以说明同性爱的先天性病理说。他们指出一些科学上认为“不好的” 特征如精神病或躯体疾病也是被认为和基因有关的。提出这个争辩之前,我们觉得争辩者 应该好好考虑一下“病理”的定义(参看本刊第9期《谈谈同性恋的“病理”》)。精神病人 之所以受到约束的重要原因就是因为他们会对旁人造成体格伤害,而在伤害的过程中自己 却没有知觉或无法自我控制。至于躯体疾病,则在生理上给病人带来痛楚,即使别人不提, 病人自己也会要求治疗。同性爱者只要求一个不受干扰的生活空间,并不伤害任何人。在 一个不宽容的社会环境下,特别是当同性爱被列为犯罪或病态时,同性爱者的精神痛苦就 成为必然。且不谈治疗同性爱的无效,我们只要看一下那些被父母和朋友所接受的同性爱 者的愉快生活,就不难看出,消除同性爱者精神痛苦的最好方法就是给他/她提供一个宽 容的环境。 ◇ 反响   不管上述研究的科学性如何,他们对社会和政治的影响是巨大的。如果同性爱是命中 注定的,那么许多现实生活中阻挠同性爱者获得平等权利的争论就没有道理。例如反对同 性爱者入伍的人士认为同性爱是个人想要这样,因此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同性爱者争辩 说,这是自己的天性,也就是说,这是遗传驱使的。一名同性爱权利活动分子说:“这是一 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研究,它对公众理解同性爱者很有帮助。”一些法学家认为,如果科学 家能为性倾向做出象肤色和性别一样的基于基因的解释,法官便可能被说服从而认定对同 性爱的歧视是违法的。   有关同性爱是遗传的推测影响着许多的人伦关系。父母们如果认为子女的性倾向是 “写”在他/她们的基因上的,那么他们就不必担心子女所接触的老师或其他人中是否有 同性恋者,从而也就不会有众多的成年同性爱者被判为流氓教唆犯而痛苦终生。而那些有 子女是同性爱者的父母也就会少些自我责备,同时也会减少同性爱子女被逐出家门的悲剧。 一名母亲说道:”同性爱者的父母们的第一感觉是负罪感,但如果性倾向是遗传的,孩子和 父母也许就会开始接受它。”另一位母亲说:“我们曾经试图治疗孩子身上一些无需治疗的 东西,他们根本没有错。”但另一方面,也有些父母会因为遗传基因出于自己而转为深深的 自责。   同性爱者普遍欢迎这些研究结果。一名男子说:“我一直认为这是天生的。如果同性爱 是遗传的,你就不能把它怎么样。如果今后有更多的类似研究,同性爱就会被接受,而不 再被视为病态。”   正如许多人欢迎这些发现一样,也有人不喜欢他。同性爱活动分子说同性爱并不伤害 任何人,因此他/她们所要争取的平等权利并不取决于同性爱是先天形成的还是后天促成 的。勒维博士自己也说:“我不认为同性爱运动需要以同性爱先天性为基础,因为即使有人 看不惯,同性爱者仍然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另一名同性爱权益活动分子说:“同性爱不 是什么需要为之辩护和解释而是需要被接受和宽容的东西。在人们接受我们之前,世界上 所有的科学证据都无助于改变人们对同性爱的恐惧。”另外,有人担心如果有朝一日能够清 楚地鉴别“同性爱基因”,就会有人试图“矫正”同性爱者或者把发现的天生的同性爱胎儿 流产掉。   同性爱不是简单地编好程序就能产生,而是价值和人格的一种复杂表现。正如哈默博 士所说:“基因只是此事的一部分,这个基因区也只是遗传的一部分,并不是全部。”可能 我们永远不能完全搞清楚同性恋的成因,但只要我们认识了一部分,就不仅显示了研究的 前进方向,而且给那些在痛苦中挣扎的人带来了一线希望。 附录5:《精神卫生通讯》关于同性恋的讨论专辑 我国是否应取消同性恋诊断?(贾谊诚) 同性恋——“性别人格”的一极(李惠春) 同性恋的取舍关键不在国情而在是否变态(梁传山 孙凤彩) 同性恋是病态吗?(丛中) 取消同性恋诊断不可取(张载福) 同性恋的诊断与干预不应舍弃——兼与李惠春君商榷(龙毅) 对“同性恋”必须作具体分析(卢胜利) 同性恋心理初探(红星) 反对给同性恋者开绿灯(贾谊诚) 谈谈“同性恋的危害”——与贾谊诚先生商榷(二 言) 以更广阔的视野,关注和研究同性爱现象/人群——与贾谊诚教授商榷(张北川) 编者按: 《精神卫生通讯》编者按:有关“同性恋”的诊断是否该取消,目前国内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采纳DSM-4和ICD-10的标准,将‘同性恋’从精神障碍中予以剔除,视其为 正常性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同性恋”是异常性行为,也不符合我国的社会道德规范。 贾谊诚教授的来稿正是反映了上述两种观点的存在,希望我国同道针对上述两种观点展开 广泛的学术讨论,欢迎来稿。 我国是否应取消同性恋诊断? 贾谊诚 1996年底我曾收到北京《爱知简报》第14期的一份资料,明确表明其宗旨之一是:“促 使CCDM—Ⅲ工作组和中华医学会精神医学分会采纳DSM—Ⅳ与ICD—10的标准,将同性恋 从精神障碍(性变态)中予以剔除,视其为正常。”还附发了对同性恋的问卷调查。 1997年4月21日在苏州召开全国性情感性障碍学术会议时,也有一位山东代表送交 我一篇美国作者宣扬“同性恋运动”的文章,当即我表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因为它不符 合我国国情、传统“性道德”规范及建国后的法律案件处理实践。 革命先辈孙中山先生在辛亥革命推翻清庭后,立即取缔了在北京、天津、济南及杨州 等地的“象姑院”。后来在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中也对同性恋、鸡奸等性行为以“防害风 化罪”论处。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方面取榜了妓院与暗娼,另一方面还对同 性恋、鸡奸等性行为以“流氓罪”论处。 我认为:人们的性行为,绝非个人的私事,必然会对家庭与社会生活产生颇大的影响, 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对此都制定了婚姻法以维护人民的心身健康与家庭、社会的生活安定。 所以对同性恋问题不能以单纯生物医学的模式思想来看待,更不能追随某些西方资本主义 国家的观点——将同性恋视为一种正常的性行为、纯属个人私事、排除在性变态之外,医 生与司法部门不得进行干预,否则就侵犯了“个人人权”。 我们将同性恋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主要归纳如下:(1)它带来严重的精神污染,危害我 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其犯罪客体是家庭与社会生活安定遭受破坏(即“妨害风化”) 以及有关受害人(被诱惑鸡奸者与堕落者),其性质基本与淫乱罪错相同(故历来以“流氓 罪”论处)。(2)同性恋破坏了家庭生活幸福(尤其是已婚者),造成其配偶与其他家庭成 员的痛苦。英国法律也明文规定:同性恋是配偶提出离婚的正当理由。因此,同性恋行为 是造成家庭、社会生活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3)同性恋行为(尤其是鸡奸或口交)是 传播性病的主要途径之一。近年来在上海、天津、广州等地已发现因与国外船员发生同性 恋关系被感染梅毒者十余宗。在美国这种情况更为突出,八十年代初期70%以上艾滋病患 者是因同性恋而罹患此绝症的,美国旧金山“同性恋协会”主席即因感染艾滋病而身亡。 所以美国的有识之士亦称:“艾滋病是上帝对同性恋的惩罚。” 1991年底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曾邀请国内十位司法精神病学与法学专家(本人也在内) 对各类精神障碍(包括性变态)违法行为的责任能力评定进行座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 副院长曾明确对我讲过:“对美国的先进医学科学技术应当引进,但对其社会文化中的精神 污染却应杜绝,象美国公开化的婚外恋,同性恋等则应坚决抵制。这些现象有悖于我国的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无论从我国传统道德规范或性心理学来看,我国绝大多数人民都不会认为同性恋行为 是正常的、合法的。从统计学角度来看,所谓异常或变态(abnormal),也应与众数作比较 而言,不足5%的才可视为异常,我国同性恋者较少。(在专门收容同性恋的青乐劳教农场 被劳教者中亦不到1%,其他被劳教者皆属其他较轻刑事犯罪)。因此我们认为将同性恋列 入性变态是合理、合法的,美国DSM—Ⅲ、Ⅳ取消同性恋诊断显然出于社会、政治意识(“性 自由化论”与“个人人权至上主义”)原因而作出的偏见。 实际上,美国DSM—Ⅲ、Ⅳ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分类有许多地方是不合逻辑的,标新立 异与错误的。例如取消了神经症、神经衰落、单纯型精神分裂症等诊断名称,并将癔症无 理地肢解成若干个独立疾病(包括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双重或多重人格等),受到我 国与欧洲精神医学家的强烈反对。ICD-10追随美国DSM—Ⅲ、Ⅳ的作法,显然是受到其强 烈影响,并不可取,也不值得模仿。 1997年4月下旬在苏州召开的全国精神医学学术会议上,我曾明确指出美国DSM—Ⅲ、 Ⅳ中的缺点和错误,我国的CCMD—Ⅲ绝不能以它为标准,应当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精神疾 病诊断分类体系,应根据我国国情,不符合的应予取消(如“病理性赌博”),在ICD—10 及DSM—Ⅳ中没有的则应增添(如气功所致精神障碍、恐缩症、同性恋等)。我的意见获得 绝大多数到会代表的赞同(包括杨德森、刘协和、姚芳传、陈彦芳等教授)。另外我也曾向 一些医务人员、教育工作者、国家机关公务员、司法工作者及来要求心理咨询者(共计80 位)进行过民意测验,发现反对同性恋“开放”与“合法化”、反对同性恋行为是正常的有 74人,不表态的5人,支持者只有1人;在40位精神科医生中调查,反对取消同性恋诊 断的有37人,不表态的2人,只有一位表示可以考虑。 据此,我们认为部分同道要求取消同性恋诊断,促使其“合法化”的映象违反我国绝 大多数精科医生意愿的,也不符合现代医学模式的原则。 (摘自《精神卫生通讯》〈浙江省精神卫生研究所、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办公室主办〉 1997年8月1日) 同性恋——“性别人格”的一极 李惠春 同性恋是否属一种疾病,该不该取消诊断?我们在下定论之前,首先应该讨论一下同 性恋的实质。 根据发展心理学及精神动力学的观点,同性恋可以是性发展阶段中的一个过渡阶段的 表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儿童时期性的角色的体验与认同。行为研究显示动物的性行为表 现和倾向受早期特征的影响。在人的一生中,性的偏爱也可能会改变,当成年男人性本能 要求由于内在或外在原因不能成功的与女性建立联系时就可能产生同性恋。与同龄朋友密 切地接触生活,以及将年龄稍大一些的男性做为榜样,可导致暂时性的同性恋态度,部分 可有同性恋的交往联系。这种依赖于人际关系状况和机会的同性恋态度,可在性发展的这 一阶段之后被放弃。事实上并不存在界限截然分明的二组人群,一组是异性恋,另一组是 同性恋。换句话说,生命世界在其所有特征的每一个方面都是一个连续统,同性恋与异性 恋只属于这丰富多样的连续统的两极,中间也有许多变奏,正如我们很难明确界定人格障 碍与健康人一样。可以说性行为模式是逐渐自我完成的,经验赋予了它的走向与形式,同 性恋也就与异性恋一样是个体基于某种性心理倾向表现出来的固有的行为特征。Kinsey的 大规模的抽样调查发现约46%的男性和11%—12%的女性在他们的一生中的某一时期有过同 性恋的体验,英国Ellis估计有4%—10%的妇女是同性恋者,前德国精神神经病协会主席 Rainer Tolle估计德国有4%—5%的男性公民为同性恋者。 按照CCMD—Ⅱ—R的定义,同性恋指采用与常人不同的异常性行为方式满足性欲,属 于一种性指向障碍。这里就涉及到一种行为的“正常”与“异常”的问题,若考虑遗传、 生物学方面的因素,至今仍无发现与这种行为密切相关的致病因素起作用。而流行病学由 于某些因素(如双性恋、较高的暗数字等)的影响对于同性恋的发生率很难做出精确的统 计,几乎没有很可靠的检查结果,因此统计学上的5%在此就显得没有多少价值,谁能肯定 地说我国同性恋的发生率不到5%,过去没有,现在没有,今后也不会超过5%? 如果以社会道德标准来判断这个问题,也未必能作出肯定的答复,标准本身也在不断 地随着时代社会的变迁而改变。从唐寅的“美女图”到现在的“神经性厌食”,从宋朝的“足 恋”到时髦的“隆胸术”,从“大红灯笼高高挂”到如今的“单身贵族”,从五、六十年代 的“模范家庭”戏剧性地转化为今天的“超生游击队”,无不说明了这种变化。从某种意义 上人类生命的历史即是人类性的历史,性交在人类的生息繁衍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 文明进步之后,生活方式更趋于多样化,性生活自不例外。从单纯的“繁衍”目的到兼顾 获得乐趣,某些觅取快感的方式,原本被认为是“堕落的、令人作呕甚至是变态”的,到 此便流行起来了。在人类众多性生活方式中本来并无绝对标准的、与生俱来的行为模式, 只有当你把生殖性或异性之间的性行为假定是“正常的”、“健康的”,同性恋行为才是“反 常”的,反之也然。事实上在任何时代出于某种性道德观念对性生活格局的限定还在很大 程度上体现了当时的政治与经济的需要,对同性恋行为的责难是表示拒绝,而拒绝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预防,以免使更多的人效仿而产生令人恐惧的“后果”。如今在担心“人口爆炸” 的年代,当某些“需要”已不再是“必需”的时代,仍把同性之间的情爱、身体的紧密接 触——同性恋行为视作“洪水猛兽”甚至“邪恶”(Perversions)未免有失偏颇,如此反 会给他们的心灵套上了沉重的枷锁,结果是产生大量的恐惧、焦虑与负罪感,并不利于心 身健康。同性恋历史悠久,几乎与人类性史同步。古今中外无时无刻都有这一亘古的话题。 无论在哪一个文明的段落,都存在它的踪迹,甚至在某特定的时期某一范围其地位超越了 异性恋而成为一种流行的风尚。从春秋战国的龙阳君、晋公子重耳到宋朝的男妓行会,涉 及了不少帝王、名人墨客,“馀桃断袖”、“龙阳”成了同性恋的文学术语。这些问题我们可 以留作史学家们去考证,这里至少说明了我国同性恋并非源自西方的“精神污染”。至于它 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如果去统计比较一下,因同性恋而犯罪的发生率与因异性恋所致的犯 罪率,我们或许会发现,前者相对显得微乎其微。如果不谈其它影响,对于当事人自身的 心智发育和需求与异性恋并无多少差别。大家都知道同性恋是无法单独地通过“引诱”而 发生的。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当事人双方均有“自愿”的性质,在很多场合并不引起冲突和 过失感,不导致社会纠葛。同性恋的性行为内容也是丰富多样的,或许某些女性只有在同 性恋生活中才体会到了平等和充分的满足,某些男性如此方能摆脱自身的“自卑、恐惧和 懦弱”的心理阴影而充分释然、无所顾虑。只有当他们被置身于总体性谴责的社会环境中, 才形成了莫大的心理压力与冲突,也只有当他们无法解决这种内心与现实的冲突的时候, 方才求助于精神科医生,求治的目的,也并非针对其固有的也是他们所喜好的同性恋倾向 或行为方式,而是来寻求一种摆脱由于这种行为的不合时宜所造成的困境的方法。事实上 现有的任何心理治疗方法也无法彻底地让他们杜绝这种倾向或行为而重塑多数人的异性恋 行为模式,这如同我们要用厌恶方法来改变一个人的异性恋行为而建立同性恋模式一样是 显得徒劳无益的。 概括地从心理学、医学及社会学的角度看,同性恋并不象我们以前所想像的那样,绝 不仅仅是病态的、必需接受治疗的,单独的“同性恋”诊断既不恰当也没有必要。我们不 能以简单的“民意测验”作为依据,更不能以是否“合法”来作为理由,否则医学不就成 为“伪科学”。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疾病的概念也发生很大变化,从广义上说就是活着的 生物体对某种操作所作出的反应模式,取消“同性恋”诊断,恰恰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同 性恋行为与社会传统观念的强烈冲突,也就是减轻了这种“损伤”而导致的各种心理症状, 倒是具有明显的临床实用价值。鉴于此,就同性恋而言,针对某些由于陷入了自身与社会 的矛盾冲突而受到挫折产生症状,并明显影响其日常生活与工作的那种疾病状态设立一个 亚型并给予适当归类,这样做也正是符合了现代医学模式下的疾病的概念。 对于任何事物都有一个逐渐认识的过程,尤其对人本身的诸多心理现象,我们的知识 尚甚浅薄,只能在实践中慢慢地去体会与纠正。现在取消“同性恋”诊断,设立一个与此 相关的亚型,也不失于一个权宜之策,仅供各位同道参考。 (摘自《精神卫生通讯》1997年9月1日) 同性恋的取舍关键不在国情而在是否变态 梁传山 孙凤彩 同性恋在ICD—9的DSM—Ⅲ中作为性变态的一个亚型列入精神障碍的分类之中,我国 虽然患病率很低,但自1984年开始也在“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中,将它归属性心理障碍的 分类。有关同性恋的研究,国外学者曾从生理、生化、生物遗传、解剖、心理与环境等进 行过大量研究后发现同性恋在某些方面确有异常现象,而在临床上将其确定为精神障碍。 据KinSey1948年对5000人(自少年到老年阶段)中同性恋行为的调查发现其发生率(指 在其生活历程的某一阶段曾有过同性恋性乐体验)为37%,其中至少持续3年者为3%,终 生为同性恋者占4%,成年男性为10%,女性为5%,可见患病率之高。我国虽未做过此方面 的调查,但从各地的情况分析,患病率要低于国外。 1969年美国400万同性恋者举行示威游行,争取所谓的合法地位,要求社会接受他 (她)们,享有合法的“夫妻”或“家庭”关系,并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了一场“同性 恋运动”,此后还成立了“同性恋协会”,公然向社会挑战。出于政治等方面的需要,结果 “DSM—Ⅳ”遂将“同性恋”从精神障碍(性变态)中予以剔除。我们不管西方国家出于何 种目的,也不效仿或追随“ICD—10”、“DSM—Ⅳ”的作法,以及抛开我国的社会伦理道德 规范,而应该持科学的态度来对待同性恋问题,不要擅自将其披上合法的伪装,这样既害 了患者,又殃及了社会。因此依笔者愚见,对于同性恋的取舍,关键不在国情,而在于是 否变态。 所谓变态,是与常态相比较而言的,超出正常范围的部分就是异常(变态)。笔者参 阅有关文献并结合临床实践,简要阐述“同性恋”是性变态范畴中的一个疾病亚型,不能 将它从分类中予以取消。 1. 社会常模和适应标准:是指人们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而塑造出来的、公认的、以 及适应了社会行为准则,而同性恋行为无论是公开化的、还是隐蔽性的均违背了 “男婚女嫁,异性相吸、同性相斥、生物繁延”这一自然规律,也同社会“伦理 道德、性心理、性生理”相悖。在异常的心态驱动下,出现异常的行为,与社会 环境不相适应,很不协调,完全是偏离常模的病态表现。 2. 症状标准:同性恋者多数都存在自幼人格的偏离,如在穿着和言谈举止,女的男 性化,男的女性化;或教养方式及环境上存在着某种缺陷,导致人格偏离与社会 角色、性角色的转换,再而出现异常的外显行为如异常性行为、自伤、伤人等症 状,甚至公开与社会抗衡要求同性恋合法化,这与精神病的偏执症状有何两样。 3. 对自身和社会的危害标准:贾教授在上期已经客观而深刻地阐述了同性恋对国 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危害。在此,仅赘述对自身及他人的危害。如某同性恋 者跟女友“相恋”8年,到29岁仍不嫁,经常与家人吵架、滋事,并控制恋人 的自由,强迫她不准嫁人,要与自己相伴白头。又如一同性恋者因得不到性的满 足就残害小动物,并伤残自己,当对方提出分手时就要用刀子捅她,迫使女友远 离家乡,这种对自己及他人的危害较“恋物癖、异装癖、窥阴癖”等多见。 4. 统计学标准:人的心理特征的频率一般按常态分布,居中的绝大多数为正常,而 居两端者为异常。就是说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正常是根据其心理特征是否偏离 常态。显然同性恋者的心理特征是偏离正常范围的。 5. 性变态的特点:据研究发现性变态的发生,发展与人类性腺活动阶段有关,青春 期明显,到更年期趋向缓和,且与文化、社会、经济地位、环境等有关,具有再 发性和不易彻底纠正。 从上述标准与特点看,同性恋是名符其实的性恋态,不仅有病态基础和临床特征, 还对自身及他人、社会造成危害。因此不管何种原因,在精神疾病的分类中应该保留同 性恋的诊断。本人观点不当之外请同道们指正。 (摘自《精神卫生通讯》1997年9月1日) 同性恋是病态吗? 丛中 同性恋者的确认似乎不是太难,只要在不同程度上对相同生理性别的个体产生性欲、 性行为的人可以被看作是同性恋者。 同性恋是否属于精神疾病或心理障碍,目前仍有争论。DSM—Ⅳ和ICD—10已将同性 恋从疾病分类中删除,而我国CCMD—Ⅱ—R中仍将同性恋列为性行为障碍的一种。CCMD— Ⅲ工作组对同性恋的调查正在进步之中。现在,多数精神科医生依然赞同“同性恋是一种 精神疾病、心理障碍或性行为障碍”的观点,其理由通常有以下几点,试分析如下: 1、在人群中,多数人是异性恋者,而同性恋者只占极少数,所以他们是病态。即: 少数即为病态。 其实,依据统计学标准来判断正常与病态,经常会出现问题。以智商为例,智商过低 或过高者都少数人,智商过低是异常,而智商过高者则是正常人,甚至是天才。右位心、 左利手、AB血型者是少数人,但他们不被看做是病态。世界上每个人的相貌、个性是独一 无二的,也未被看作是病态。那么有什么理由仅只因为同性恋者在人群中占少数就被看作 是病态呢? 2、同性恋者的性行为与人类繁衍的生殖目的相违背,故为病态。 异性恋者的性行为可以引出妊娠、生育的现实结果,毋庸置疑。异性恋者从恋爱到结 婚,在生理上仅是为了生孩子吗?完成了生育任务的夫妻为什么还要过性生活呢?他们这 样做的内在驱力是什么?显然,从根本上说,他们是在追求获得性快感、性心理的享乐。 同性恋者虽然不能通过同性性行为生育后代,但他们同样在追求获得性快感和性满足,在 这一点上与异性恋者并无本质的不同。异性恋者非生育性的性行为也同样违背了生殖的目 的却被视为正常,同性恋者为什么就被认为是病态呢? 3、同性恋者的性心理、性行为模式不“标准”。 同性恋者给我们描述的他们爱慕同性时的心理反应和感受与我们异性恋者完全相同, 所不同的仅是,在性指向(sexual orientation)方面,同性恋者指向同性,异性恋者指 向异性。在性行为方面,同性恋者所采用的所有性行为方式,除无阴茎/阴道性交外,均可 见于异性恋者。据调查,人们的性行为方式花样繁多、因人因兴趣而异。异性恋者之间阴 茎/肛门性交者亦有之(23.8%,男同性恋者为10-51.5%,引自张北川著《同性爱》120页、 122页)。因性行为本无固定标准模式可言,同性恋者的性行为也就无所为是否“标准”。 4、同性恋者心理活动的其它方面可能存在异常。 这是前来就医的同性恋者给医生留下的印象。确实,社会公众不能理解、接纳同性恋 者,有时包括同性恋者本人在内,这给同性恋者带来心理上的压力、烦恼和痛苦,甚至可 能使他们憎恶自己、仇视社会,使他们不得不求助于医生。如果他们能够做到自我接纳, 则不会有上述痛苦。E Hooker(1957年)曾对30名未曾就医的男同性恋者与30名同样年 龄、智商和受教育情况的男异性恋者进步了配对研究,结果是在心理健康的评分方面二者 之间没有区别。其它一些较为严格的研究结果也表明,同性恋现象与个体的智力水平、内 在心理特征及人际关系功能没有直接的关系,无法以这些方面能力的强弱来区分同性恋者 与异性恋者。 DSM—Ⅲ—R将“精神障碍”定义为“在某个人身上发生的临床上明确的行为或心理上 的综合征,与之相关的有现实的苦恼(痛苦的症状)或无能(一面或多项重要功能的损害) 或有着明显的导致死亡、疼痛、伤残或严重失去自由的巨大危险”。显然,精神障碍的定义、 标准不适合于同性恋者。此外,同性恋者在心理活动的自我整体性、与现实环境的统一性 及个性稳定性方面也未受到其性指向的损害。 5、同性恋是违反道德的疾病行为。 依照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同性恋是不合乎道德的行为。其实,何止是同性恋,异性 恋者之间的诸多性行为,如婚外恋情、卖淫嫖娼等,都为中国传统道德所不允,却不被诊 断为精神障碍。毕竟,医学诊断与道德判断有着本质的不同,其界限不容混淆。否则,医 学诊断就会被“滥用”,而一切都用“道德”来衡量,也会重犯“泛道德主义”的错误。如 果违反道德规范就是疾病的话,婚外性行为和卖淫嫖娼就应与同性恋一同被诊为“疾病”, 并得到医生的矫治。 6、对同性恋进行疾病诊断是中国特色。 与近年来“气功所致精神障碍”不同,同性恋现象本身不是中国文化的产物,也非从 国外进口来的“泊来品”。同性恋是古今中外都存在的一种自然现象,同性恋不是中国特色。 将同性恋问题医学化、进行疾病单元诊断的首先是外国人而不是中国人。中国历史文献中 描述同性恋现象时并没有把它当做是“病态”。同性恋是精神疾病的观点在国外历史上曾统 治了大约一百多年的时间,但近几十年来,经过对同性恋进行大量科学研究,这一观点已 被否定,故DSM—Ⅲ和ICD—10已将同性恋从疾病分类中删除。如果我们把保留同性恋的 诊断视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话,那只能说明我国的精神医学工作者对同性恋现象的认识仍停 滞在国外几十年前的水平上。 综上所述,我个人的初步看法是,同性恋是一种少见的自然现象,而不是病态。当然, 同性恋人群本身又是一个庞杂异质的群体,其中包括许多不同的亚群,难以一概而论,需 要今后严格定义、细致分类进行较大样本的深入研究。我相信,重视和开展同性恋问题的 讨论和研究,必将是有益于同性恋者和社会公众的。 (摘自《精神卫生通讯》1997年10月1日) 取消同性恋诊断不可取 张载福 同性恋是否属于性变态,在精神疾病分类系统中要不要保留,意见分歧明显。ICD—10 和DSM—Ⅳ取消同性恋的诊断,可以看出西方国家倾向于把同性恋作为一种正常的性行为。 而在我国尚有争论。《精神卫生通讯》组织这次学术讨论,对明确同性恋的诊断地位非常重 要。笔者结合我国国情,从生物学、生理学、社会学和统计学的标准出发,就同性恋的诊 断是否保留这一问题与同道们讨论。 一、统计学标准。行为的正常与否是相对的,有比较的,一般的行为特征基本上符合 常态分布的规律,处于中间的绝大多数为正常,而两端者为异常,人类的性行为也应该符 合这一标准。根据国外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真正同性恋者大约占总人口的5%左右。1953年 金赛在美国白人中调查,发现同性恋者为4%,德国学者施奈贝尔总结了70年代许多国家 的调查报告,同性恋占3-4%。在我国虽然没有权威的统计数学,但根据多数学者的看法, 我国同性恋的发生率比西方国家要低得多,这可能与文化、风俗、宗教等有关。由于我国 同性恋者是极少数人的行为,在统计学上应该被看作是“正常的偏离”。 二、生物学标准。虽然迄今为止还不能肯定同性恋者生物学意义上的改变,但有许多 研究发现在大脑解剖结构、性激素水平、遗传素质上存在差异。在大脑结构的研究中,同 性恋与脑的性分化特征有联系,Hirschfeld(1938)指出同性恋是一种先天状态,归因于 脑内的同性恋因素。不少研究发现性定向具有生物学基础,与下丘脑间质神经元有关,同 性恋者这些神经元的密度数量和体质有不同程度的变化。另有许多研究注意到内分泌因素 在同性恋发生上的作用,尤其是与性激素之间的平衡失调有关。在遗传学的研究中,Buhrich 通过双生子的研究发现单卵双生子的成年期同性恋同患比率明显高于双卵双生子。Bailey 也发现同样的结果,认为遗传理论可以解释人群中的同性恋比率。因此从种种迹象表明, 同性恋者可能有生物学改变的基础,有病理生理的变化过程,符合一般疾病的规律。相信, 随着科学的发展,这方面的研究会有突破。 三、心理学标准。同性恋者常常从幼年时期开始就出现某些迹象,到儿童和青少年时 期其性心理发展明显偏离正常。不少同性恋者自幼养育于与异性密切接触的环境之中,从 小即被当做异性孩子来哺养,因此其生活方式也模仿了异性习惯的模式。Meyer(1985)的 前瞻性研究表明同性恋者在儿童时期的兴趣爱好更多接近异性特质。在对同性恋与异怀恋 之间的心理特征差异的研究中,发现同性恋者人格倾向、心理反应方式、认知方式等心理 特征与异性恋者存在差异,同时有较明显的心理失衡的表现,也有对比研究证实同性恋心 理健康水平明显下降。因此从心理学的角度,同性恋者性心理发育偏离正常,同时存在着 明显的心理问题,把他们视做心理健康和正常的人,从精神疾病诊断和分类系统中删除, 显然是不合理的。 四、社会学标准。人的行为要符合社会准则,需根据社会要求和道德规范行事。同性 恋是一种违反社会习俗的性行为,虽然受时间、地点、文化等条件的影响,这一看法会有 变化。如在西方国家中某些地区把同性恋作为一种正常的性行为看待,这是精神科学术界 受“性自由、性解放”的极端个人主义意识形态影响的结果。但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五 千年文明史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如果把同性恋视为正常的性行为,从而取消这一诊断这将 与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相违背,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违背,很难被广大人民群众所 认同。因此在我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下,要尊重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和道德规范,坚持我们 自己的学术观点。 同性恋与异性恋之间为一个连续的带谱,表现不尽相同,因而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是 偶发的,在人的一生中的某个阶段,某个时期出现同性恋倾向;比如在青少年时期。而有 的是处境性的,如身处监狱、修道院、远洋航船中,在没有异性接触的情景下出现同性恋 行为,当条件允许时又可与异性建立性关系。而真正的同性恋者是在正常的生活条件下, 对同性持续表现性爱倾向,而对异性缺乏性爱倾向者。在同性恋中的双方,也总是只有一 方是真正的同性恋者,即男性被型和女性主动型,他们在身心素质等各方面都有极大的变 态,而处于从属地位的一方,其变态不甚显著,仍有与异性结合的可能。因此笔者认为只 有真正同性恋者才被视为性变态之列,而其他则应慎重考虑。 同性恋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取消 同性恋的诊断是不可取的。 (摘自《精神卫生通讯》1997年10月1日) 同性恋的诊断与干预不应舍弃 ——兼与李惠春君商榷 龙毅 同性恋的行为是一种偏离常模的、变态的行为。我国CCMD—Ⅱ—R将其定位于“性变 态”的一个亚型,并定义为“在正常生活条件下对同性成员持续表现性爱倾向,包括思想、 感情和性爱行为,对异性缺乏或减弱性爱倾向,也可有正常的性行为。”这样的定义规范是 基本适切、可取的。对这个定义的核心当把握住:对同性成员持续的性爱行为,并籍此达 到满足性本能的目的。笔者以为,对同性恋的探讨不应是简单的在诊断上的取舍,而应是 如何去完善这个诊断,使之更加严谨和科学,如何有效地对其行为进行医学干预。 首先,从同性恋本身的行为和医学的角度看。我们知道同性恋者大多有肉体接触,如 鸡奸(肛门性交),口——生殖器接触在男性同性恋中常见;爱抚和刺激乳房、用震颤器或 人造阴茎插入阴道在女性同性恋中常见。这些同性恋者不仅将感情归依于比较固定的同性, 而且他(她)们的性爱行为目的化——即由此体验到性的愉悦与满足。我们很难说这种偏 离常模的、变态的性行为及其所折射出的性心理是正常的,而将其定位于与“异性恋”对 立等同的“性别人格的一极”,不予以干预。 对于同性恋,重要的不是设立这个亚型的诊断是否适切,而是怎样去认识、把握、完 善这个诊断标准,防止“同性恋”诊断的扩大化。对同性的依恋是性心理发展阶段中的一 个“过渡阶段的表现”,倘若这种“过渡阶段的表现”出现在幼年或青少年时期,且尚无性 爱行为,我们显然是不能诊断为“同性恋”的。要使“同性恋”的诊断成立,笔者认为必 须要满足以下二个条件:(1)成年后持续的对同性产生性爱行为;(2)这种性爱行为目的 化。如果仅对较固定的同性在心理和感情上的依恋,甚至爱恋,而没有性的行为,即使对 异性的性爱倾向减弱或缺乏,也不能诊断为“同性恋”。建议对这种表现另设“性心理发育 障碍”之定义。我们人类行为的正常与异常虽然无法用统计学数据来表达,但其行为的标 准尺度无疑是该有的。绝大多数人能够成功地与异性建立联系,这本身就意味着是一种正 常,偏离这种行为就应当是异常。如果一个人无目的的持续倒着行走,你能说他的行为与 面朝前方行走的只属于丰富多样的行走方式的两极,从而否认其为异常表现(行为)吗? 显然不能。我们知道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健康,健康与疾病之间没有黑白分明的截然界限, 它们都是生命活动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样,我们也很难界定某些人格障碍与健康人之间 的界线。但我们却不能因此而舍弃对疾病的认定与探讨,不能舍弃对人格障碍的诊断与干 预。 “性行为模式是逐渐自我完成的”。当其不能圆满地“自我完成”时,我们可不可以 帮助其完成呢?而且,这里还有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要回答——怎样的“模式”才算达到 了“自我完成”的境界?这个境界有没有一个标准尺度?如果有,是一个,还是多个?如 果没有,我们就无法去判定“自我完成”了没有。 其次,再从道德和社会学的角度看。 诚然,性生活方式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趋于多样化,它不再是为了人类的生息繁衍这一 目的。但人类的性爱行为注定有一个道德认可、公众认可的模式或者说标准。我们难以想 像,假如舍弃这个标准,人类的性爱行为该是怎样的一幅“纷繁图景”。“虽然标准本身也 在不断地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改变”,但我们大可放言,不论时代怎么推移,社会怎么变迁, 科学怎么进步,两性相悦,男婚女嫁将是人类在性爱行为上恒古的标准。 我们不能因为“同性恋”的“历史悠久”,就认定它为正常的性爱行为,从而不实施 医学上的诊断与干预,尽管目前的干预手段是那么苍白和无力;正如我们不可能因为乱伦 性行为的悠久历史而认同它一样。 我们不可能因为“同性恋”在犯罪的发生率上“微乎其微”、“不导致社会纠葛”,就 放弃对它的诊断与干预;正如我们不可能因为抑郁自杀、神经性厌食、强迫性人格障碍等 在犯罪学上的意义不大,就放弃在医学上对它的探讨与诊治。 综上,同性恋的诊断以保留为宜,但其定义与标准有待严格严谨,另外再设立亚型。 对同性恋的干预措施有待进一步研讨。文中不妥之处敬请同仁斧正。 (摘自《精神卫生通讯》1997年11月1日) 对“同性恋”必须作具体分析 卢胜利 到目前为止,以我看来对同性恋尚无权威性的定义,顾名思义是指发生在相同性别人 群中的性爱。那末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现象?是病理性的还是生理性的?是道德败坏还是思 想异化?必须作具体分析。 象恋物癖、恋兽癖,若是个男人,对女人无性欲,却沉缅于女人的衣物甚至对动物发 生性行为,那无疑是病理性的意向行为。如果他是因为缺乏女性的接触,为了发泄性欲, 转移到女人的衣物或做出更荒唐的举动,那是伤风败俗的流氓。 同性恋中,有一些是因为始终物色不到称心如意的异性配偶;有的是在与异性恋爱中 遭到挫折;也有的由于种种原因(如同伴嫁了个负心郎、表妹婚后不久死于分娩等)使她 (他)对异性恋爱发生害怕或顾虑。然而这份处女(男)怀春和单身孤苦驱使她(他)选 择同性者作弥补,这不应该视为病态。至于这样做是否符合传统伦理和社会道德规范,那 是法学界、思想学界的事,我们医学心理工作者不必妄加评议。 如果这个人没有诸如以上类似的特殊经历,面对美貌的妻子或如花似月的异性追求者 无动于衷,却对同性“恋人”发生强烈的性欲和性行为,这便是意向倒错,病态也。正象 对偷窃狂的判别一样,此人屡关屡放、屡放屡偷,全为攫人钱财,那他是惯窃犯无疑。如 若他的目的不在于钱财,而是追求体验偷窃的过程,这应属病态。所以对同性恋截然将其 取消或任其扩大范围,都有失偏颇,应严格定义,注意研究其心路历程是否病态。 另外,我认为诸如同性恋、纵火狂、偷窃狂、赌博癖……这类命名太社会化了,容易 与社会学概念混淆,反使定义局限。如有了窥阴癖必会有露阴癖;有杀人狂可能也会有放 毒狂;既然会有偷窃狂免不了也会发生抢劫狂,这样太繁琐了,难以包罗万象。医学分类 应该昼避免社会化的命名,按病理学、症状学的原则命名,统归入意向行为障碍。 (摘自《精神卫生通讯》1997年11月1日) 同性恋心理初探 红星 美国跳水名将洛加尼斯在他那神圣的荣誉背后却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不久前,他 公诸于众,原来他是一个同性恋者。 同性恋及同性爱,我国古代称之为“龙阳之癖”或“断袖之癖”。它是指性意向、性 举指向与自己性别相同的对象,它与同性朋友间的友谊、交往截然不同,它存在着以性爱 为内涵的欲望、兴趣和行为,如接吻、拥抱、抚爱、手淫、口交及肛交等;时而似花前月 下的异性情侣,时而宛如如胶似漆的恩爱夫妻。 同性恋与心理因素有很大关系。追述同性恋者的童年史,往往会发现他们心理失衡, 抑郁、怪异、孤僻、感情挫折以及对异性的恐怖感等导致他们的性倒错。洛加尼斯最近出 版的自传《冲出表面》中叙述,他出生不久便被亲生父母送到领养中心。他后来的养父酗 酒性情专横。他8岁那年,为了一件小事,养父用皮带把他的背部把得伤痕累累。学校里, 同学们也讥笑他为“黑鬼”、“娘娘腔”。就在这样的环境下,使得洛加尼斯性格扭曲,走上 同性恋之路。 一位男同性恋患者自述:“我有一种自幼便已经存在而始终未能改变的心理,对男性 具有特殊的感情。也许是五、六岁吧,我就希望自己能够得到男性的喜欢,正如我特别地 喜欢他们那样。”这位同性恋者的童年便被家长宠惯装扮成女孩,特别是在他与同性共处中, 总觉得自己是温存娇美的异性。便有意地触摸他们,逗弄他们,以挑起一种性爱来满足自 己。 弗洛尹德说:“搞同性恋毫无好处,但并非恶习和堕落,也算不得是一种疾病,用不 着为此害羞。”社会上对同性恋者常常无端的指责,不负责任的蜚语等都是有害的。“心病 还需心药医”对同性恋者的治疗还需要医生,家属及朋友的共同关心来完成。要知道同性 恋者在幼年或青少年时出现的频率比较高,做家长的应特别注意正确引导,加强正常的男 女交往与友谊。要知道同性恋有悖于道德与伦理,而且还威胁着身心健康。 (摘自《精神卫生通讯》1997年11月1日) 反对给同性恋者开绿灯 贾谊诚 《精神卫生通讯》开展对同性恋的“大家谈”后,已出现了两种鲜明的对立观点:① 是主张取消同性恋的诊断,不能视之为变态或异常,应当允许其合法存在。②是支持我国 CCMD—2—R将同性恋列入性变态的诊断项目。认为从我国传统的性道德规范及政策、法规 看,不利于广大人民的心身健康与社会家庭生活稳定。从统计学角度看,也应视为一种异 常与不健康的心理变态,应当维持原来的医学诊断地位。 人类的性行为绝对不是一个单纯生物医学或纯心理学问题。为了避免人们性行为的失 误造成家庭、社会与心身健康的危害,因此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婚姻法》与对性罪错行为 有关的惩罚或限制的法律。 我自50年代初以来,从事精神疾病分类学与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研究与实践工作已有45 年之久,深刻体会到假如脱离自己国家的具体国情、传统社会道德规范、法律、政策及其 实践盲目追随外国的模式,就不可能建立与发展具有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精神医学和司法 精神医学!我们是有五千余年古老文化历史与世界人口最众多的国家,为什么不能开辟我 们自己与其他国家不同的道路呢?(包括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与分类以及对待同性恋问 题)。有的人将美国等西方世界某些不符合我国国情与法律制度的性学与精神病学观点奉为 “先进的科学”标准,忘记了自己还是个中国人与身在中国大陆,理应尊重自己祖国的传 统与法制原则,我想与这些同性恋支持者们讨论以下几个问题: 1、解放后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对同性恋行为的法津制裁,人民群众是拥护的。如 果在我们精神疾病的分类中和司法精神病鉴定中,不顾目前我国国情,取消同性恋这一项 目,势必会造成整个社会在法制观念上的混乱,也可能给同性恋者当作借口而酿成严重的 社会不良影响。 某些国家的政府数年来以“人权问题”为借口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据我所知“人 权主义者”中,就有人提出我国对同性恋行为的干预与惩罚,就是“侵犯了他们的人权”, 籍此对我国施加压力和攻击,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政府一再表明是不能让步的。 2、美国对同性恋开放,其主要根源与推动力量绝对不是单纯由于性学、心理学或精 神医学方面理论的演变,而是来自其国家的社会政治背景。由于美国社会“性自由主义” 及“个人人权至上主义”的泛滥,将人的性行为方式完全视为个人私务,只要不对第三者 造成损害,就属于个人的自由权利。任何人(包括医生和司法部门)皆不得干预,否则即 被视为“侵犯其人权”。它对同性恋、婚外恋、非法同居、集体“性游戏”、“淫乱”,制造 了法律根据。实际上,这是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在性方面的反映。1970年前,美 国有若士州立法规定对同性恋等性变态行为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它惩处。1970年 前后,在上述思潮的鼓动与支持下,美国有数百万同性恋者在首都华盛顿及其它城市举行 “示威游行”,要求取消对同性恋的惩处、歧视,允许其合法化。许多政客为了争取这部分 选民的投票,也纷纷表态支持,最后导致美国政府批准同性恋为合法化。美国精神病协会 (APA)在此形势下,修订DSM—Ⅲ时,也将同生恋诊断取消了。同时,美国若干性学、心 理学与精神医学学者,随着这种社会政治潮流搜集了许多有关的历史资料,并为同性恋制 造出若干理论依据。我认为这些理论都缺乏真正的科学价值,也毫无社会进步意义。我们 必须深刻分析美国对同性恋合法化和在DSM—Ⅲ取消同性恋的详实背景,千万不能犯“政 治幼稚症”的错误。 3、要正视同性恋行为的危害后果。同性恋行为除了造成家庭痛苦、不幸与社会不安 定外,还为性病传播开拓途径。同性恋者是艾滋病的高危人群,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所 以在美国社会中流行着这样一名话:“艾滋病是上帝对同性恋的惩罚”。如果允许同性恋合 法自由行动,那就必会有导致艾滋病患病率迅速上升的风险。 有人说:“同性恋者犯罪率远较异性恋者低,并且犯罪轻微”。我认为这样的结论是值 得推敲的。根据我院任福民医师在静安区公安分局协助下的调查资料(根据公安局的性犯 罪记录),因他们对同性恋者的性骚扰妨害风化,甚至对青少年诱骗鸡奸等性行为而被扭送 者,远比异性恋者的性罪错发生率高1-3倍!另外,上海有两名青年教师因同性恋先后对 4-6名不足14岁的小学生诱骗鸡奸,严重摧残受害少年的心身健康。另外,国内因同性恋 失恋而发生“情杀”案件,据报道已有12例。 对支持同性恋者所提的几点主要理由可归纳如下: 1、因此同性恋中外古今已悠久存在,所以不应视为一种心理变态,并应允许其自由 活动,这是一种“存在即合理”的诡辩哲学。 2、有人提出许多同性恋者适应社会功能良好,对他们扣上性变态——同性恋诊断就 会使他们产生精神压力,不利其心身健康。我认为这些压力和烦恼是同性恋者“自找的”, 来自他们不愿改变与纠正自己的心理变态以适应我国的现实环境,而不能归咎于任何人。 支持同性恋者却强求改变我国的社会,迁就极少数同性恋者的这种变态性欲要求,显然是 将我国传统的法制置于脑后,而忘记了集体利益为主的原则。 有人甚至提出:“任何心理治疗都无法杜绝同性恋的倾向或行为”,我认为这样的结论 未免太武断了。实际上经我本人治疗的30余名同性恋者,只要真正下决心改正,接受指导 与治疗(包括精神分析与厌恶疗法),至少70%以上都收到显著效果。 3、还有人提出:开放同性恋,可以减少人口繁殖,减轻“人口爆炸”危机,更是荒 唐可笑! 4、关于支持同性恋者的一些其它理由,不外是反复引证欧美西方社会中若干“性自 由化”主义者的理论,都是单纯从性学、心理学、生物学等角度出发,为迎合上述思潮, 毫不考虑社会伦理学与法学方面的意见,因此并无真正的科学价值,更绝无社会进步意义。 在此就不再赘述了。 为了澄清关于同性恋在我国的发生率与诊断问题,我想还需要补充以下几点: 1、有人单方面根据西方社会的调查资料,成人中的同性恋发生率在5-8%左右。来沪 访问的美国学者也承认约为5-10%,在旧金山市几乎高达15%。因此武断地认为在我国的发 生率也不会在5%以下。我认为这纯属该作者的主观臆测。根据我本人与任福民医师的初步 调查,对几个有关单位3000余名职工的了解,同性恋发生率还不到0.8%;对静安区8000 余人的抽样调查,同性恋者亦不足1%。就是在上海劳改、劳教单位接受改造者中同性恋发 生率也不到2%。在我国部队中,发现有同性恋行为或倾向者更绝无仅有,远低于0.3%!这 与西方国家的报道,服役军团人与服刑犯人都是同性恋的高发群体(均超过10%)截然不 同,两者有极为显著的差异。因此,无论国内或国外学者都一致公认我国同性恋的发生率 远低于西方国家。 2、有人恶意攻击我从我国法制实施角度分析同性恋行为在我国“不合法”,以及对社 会群众、精神科工作者进行民意测验的工作(询问是否同意取消同性断诊断与同性恋实行 开放?)是“伪科学”。开始我感到非常气愤,但后来想到该作者法律及政策都不放在眼里, 那么自然就没有对其进行批驳的必要了。 3、在支持同性恋者中有人提出:“医学诊断与道德判断有本质不同,对医学诊断不能 用道德来衡量”。有的医生虽然也反对取消同性恋诊断但也认为诊断同性恋时,应当“抛开 我国的社会道德规范,对同性恋的取舍,关键不在国情,而在是否变态”。对这些看法我认 为皆不够全面。各国国情、风俗习惯、传统文化观念不同,因此患精神障碍后的症状表现 及诊断归类自然也有所不同。例如“气功所致精神障碍”,就是因我国十余年来“气功热” 中出现了大量有关病人才建立此诊断的,也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这样做的。西方社会允 许公开设立赌场,而在我国则实行禁赌政策。在美国DSM—Ⅳ及ICD-10中都有“病理性赌 博”或“赌博癖”的诊断项目。但我国CCDM—Ⅱ—R却坚决拒绝采纳此诊断项目,以免赌 徒在滥赌亏损后发生了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时,以患“意向冲动障碍”为籍口逃避或减 轻其应负的罪责。这些就是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建立或“取舍”诊断的实例。另外,如果 进行医学诊断时坚决不考虑社会道德规范问题,那么CCDM—Ⅱ—R、ICD-10及美国DSM— Ⅳ中就都不能根据患有反社会道德规范行为的特点来诊断“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与“青少 年品行障碍”了。因此,我认为同性恋支持者强调不能用道德判断作为同性恋医学诊断的 依据之一是不全面客观的。 最后,我认为我国精神科医师都应遵照马列主义与邓小平理论实事求是的精神,对西 方社会中的任何一种理论、学说与观点,都应从各个有关角度进行综合分析,不要由于单 纯业务观点而轻易被西方“性自由化”谬论所迷惑或俘虏,而应理智清醒地为建设、发展 有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精神医学而努力。 谈谈“同性恋的危害” ——与贾谊诚先生商榷 二 言 看了贾谊诚先生的《我国是否应取消同性恋诊断》一文(下面简称《是否》),很高兴 看到国内展开了针对同性恋的讨论。同性恋是个客观存在的现象,但大多数人对此并不了 解,而且很多人在不了解详情的情况下对此持相当负面的看法。《是否》中关于同性恋的三 点“危害”,就是这种看法的反映。现在让我们推敲一下这三点“危害”。 “危害”之一:“它(指同性恋)带来严重的精神污染,危害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其犯罪客体是家庭与社会生活遭受破坏(即‘伤害风化’)以及有关受害人(被诱惑 鸡奸者与堕落者),其性质基本与淫乱罪相同(故历来以‘流氓罪’论处)。” 同性恋使家庭与生活遭受破坏的根本原因是在与同性恋者不能和谐融入家庭与社会拟 定的结婚生育的传统。如果同性恋者独身守终,我想大多数人似乎也没有异议,毕竟终身 未婚的异性恋者大有人在,不见得对他(她)们有何指责。 人类已经不处于生育崇拜的原始年代,生育不再是两人结合的唯一目的。退一步讲, 现在大陆实行计划生育,许多夫妇生育儿女后,性生活已不再以生育为目的,但不能说他 们的性生活就因此走到了尽头。可见没有理由以不生育来否定两人的自愿结合。许多中年 人或老年人结婚,目的在于相伴,而不是生育。即使适龄青年夫妇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生育, 也不能借此否定他们婚姻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性恋伴侣的关系也是同一性质,以不能生 育来否定同性恋正如剥夺不能生育的夫妇的婚姻权利和否定老年婚姻一样荒唐。 有人担心对同性恋者的宽容会导致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也有人提出“如果人人成为 同性恋者,那么人类的延续就会断绝”。这些都是对同性恋缺乏了解所产生的谬论。同性恋 者遍布各个人种,各个地区,对同性恋者的压制只能使同性恋者不敢声张,但他们本性上 还是同性恋者。同性恋作为一种生理与心理现象,并不因法律的禁止而消失。允许左撇子 顺其自然使用左手绝不会使大多数人变成左撇子,对同性恋的宽容也不会使同性恋者“泛 滥成灾”。国内外已有大量研究表明同性恋只占人口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同性恋与家庭及社会的矛盾很大程度上出自后者对同性恋者的不理解和由些导致的不 宽容。把同性恋刑事化就是这种不宽容的表达之最。歧视使同性恋者不敢公开身份,不敢 公开表达和追求自己的愿望,生怕会带来羞辱甚至伤害,这种难言之隐使他(她)们对外 界存有一定的戒意,这种情绪与外界的不宽容相关,造成了个体和以家庭及社会为代表的 群体之间的矛盾。理论上解决这个矛盾的途径有两个。一个是使同性恋者变成异性恋者, 但“治疗”同性恋已被众多研究证明无济于事,而且“治疗”本身给很多同性恋者带来更 大的精神压力。另一条途径是提倡对同性恋的宽容,理解并接受同性恋者,使他(她)们 成为家庭与社会的成员。 同性恋除行为对象为同性,除这点与异性恋有区别以外,对其行为的其它方面的约束 完全可以等同于异性恋。非互愿性性行为或与未成年者发生性行为,不管当事人的性倾向 如何,都构成犯罪,可见这类不幸事件并非是同性恋的“特产”,异性恋中也能见到。男子 强奸女子,年长者诱奸年幼者和其它形式的性骚扰天天发生,新闻界对此也披露不少,但 难道能以此为由来禁止异性恋吗?可见把同性恋等同于“流氓罪”在逻辑上首先不成立。 同性恋如果是基于两个成年人互愿的基础上,行为的一方并不对另一方造成伤害,也不对 任何第三者造成任何伤害,何来所谓的“受害人”与“堕落者”?何来“污染”?同性恋 者遍布各行各业,许多人在自己的战线上为国家与社会出力,同时渴望有一个宁静自由的 个人生活天地,这种渴望并不以牺牲他人利益为前提,与异性恋者追求幸福的愿望毫无差 异,何来“堕落”?“流氓”何在?现在社会关心公民的身心生活,而对同性恋者最好的 关心是给予他们选择个人生活方式的权力。 “危害”之二:“同性恋破坏了家庭生活幸福(尤其是已婚者),造成配偶与其他家庭 成员的痛苦。英国法律也明文规定:同性恋是配偶提出离婚的正当理由。因此,同性恋性 行为是造成家庭、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同性恋破坏家庭生活幸福来源有两个,一是同性恋第三者插足异性恋婚姻,二是婚姻 配偶一方的同性恋倾向使其对夫妻间性生活缺乏兴趣,从而影响夫妻感情。对于第三者插 足和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缺乏性兴趣和由此引起的感情疏松,我想异性恋中更是司空见惯, 但我们不能以此来否定异性恋。同样以此来作为否定同性恋的理由也不成立。 国内有调查表明大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成年同性恋者进入异性恋婚姻状态,但同性恋 性倾向确实是会对夫妻关系和夫妻生活造成负面影响。所谓“强扭的瓜不甜”,许多异性恋 者为了父母之命勉强与自己不爱的对象结婚,婚姻生活并不幸福。同样,许多同性恋者迫 于家庭与社会的压力不得不进入异性恋婚姻,结果不但造成个人生活的悲剧,而且伤害了 无辜的配偶。英国法律承认同性恋作为离婚的正当理由,正是这种悲剧的表明和允许结束 这种悲剧。如果社会对同性恋持宽容态度,家庭也不对同性恋者施加压力,同性恋者能自 由选择同性伴侣,很多同性恋者并不会选择异性恋婚姻这条痛苦的羊肠小道。同性恋者少 与或不与异性结合,异性恋婚姻受同性恋的诱惑就会减少,因为即使同性恋者想诱惑婚姻 中的一方配偶,对方由于对同性不感兴趣就不会导致什么结局。如果允许同性恋者自组家 庭,使同性恋者的生活趋于稳定,那么他们更不会诱惑异性婚姻的一方。由此可见,同性 恋对家庭与社会造成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缺乏对同性恋的宽容。 “危害”这三:“同性恋行为(尤其是肛交与口交)是传播性病的主要途径之一。近 年来在上海、天津、广州等地已发现因与外国船员发生同性恋关系被感染梅毒十余宗。在 美国这种情况更为突出,八十年代初期以上艾滋病患者是因同性恋而罹患此绝症。美国的 有识之士称‘艾滋病是上帝对同性恋的惩罚’。” 这里的数据引用与论证有很大问题,容易使读者造成判断偏误。异性恋者也感染性病, 却不见得有人以此来禁止异性恋,那么以此来否定同性恋岂不是同样荒唐吗?与外国船员 发生性关系的女性(如妓女等)更多,不见得她们就对性病有天生的免疫能力吧。光把同 性恋与性病挂钩,使读者错误地觉得只有同性恋才传染性病,这不是科学的论证,而是主 观的误导。艾滋病与其它性病者是靠体液(主要是血液与精液)传染,因此不管是肛交、 口交或者阴道交,只要有体液交流总有传染病毒的可能。同性恋者的身体本身并不是艾滋 病的发源地。国外的数据表明,得艾滋病的多数是异性恋者,我国也有调查表明艾滋病的 传染主要与毒品、卖淫、卖血和盲流有关。 性病传染的可能性与性伙伴的多少很有关联。不管性交方式如何,一个人的性伙伴越 多,感染性病的可能性也越大。可见,艾滋病等性病并非同性恋的“专利”。同性恋者艾滋 病感染率比异性恋者高的根本原因在于性伙伴的平均数目比异性恋者高,而同性恋者比异 性恋者更频繁地更换性伙伴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同性恋关系本身不受社会承认,无法合法 结婚,无法让家庭承认恋人关系。即使结合,也照样受到社会排斥。因此,同性恋关系的 脆弱性与游离性在整体上大于异性恋关系也就不足为怪了。可见,对同性恋的指责是不是 很失偏颇? 从以上的分析可见,所谓“同性恋的危害”不仅缺乏事实根据,以主观意见来代替客 观分析,而且把一些社会问题专加于同性恋,是很不公平的。 (摘自《精神卫生通讯》1997年12月31日) 以更广阔的视野,关注和研究同性爱现象/人群 ——与贾谊诚教授商榷 张北川 我以极大的兴趣,拜读了贵刊(8月1日)刊出的贾谊诚教授关于同性爱(即同性恋) 的大作(下称“贾文“)。贾文强调应该以现代医学模式分析和对待中国的同性爱问题,无 疑是一卓见。但同时我不能不遗憾和坦诚地指出贾文的严惩缺陷。 贾文在开首提及一篇所谓“宣扬‘同性爱运动’”的文章,并表达了“强烈的反对意 见”。我认为,贾文的态度严重偏颇。那篇文章我亦曾读过。论文作者是纽约大学心理学家 Inaba 和Kimmel,文题为“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作为一种精神障碍病种的同性爱”。发表于 Archives of Psychiatrics and Chinical Evaluation[1995;6(2),157-170]。该文当 属于科学史之类文章。主要介绍了20世纪以来,欧美男性同性爱人群在沉重压力下自我认 可的艰难过程,学术界对同性爱人群认识的演进和主要科研成果,被研究对象与研究者之 间的相互作用过程等。该文中没有任何宣传或隐喻同性爱优于异性爱,鼓励同性爱人群结 社并与异性爱人群对抗的观点。当然,Imbab和Kimmel文章存在局限性,它所涉及的学科 几乎完全限于心理/精神病学。任何历史的变迁都伴有大量不规范行为和必然代价。历史历 来如此。它正是在曲折中不断地矫正人类的观念、行为、实践,从而获得进步的。 贾文把本世纪20年代以来我国颁布的有关同性间卖淫的法令,作为历史进步(或“革 命”)带来的积极变化,不符合史实。我国在12世纪初(北宋政和年间)即有相似法令。 不仅如此,贾文把同性间的性剥削,等同于性互间有感情投入的同性爱行为,是不合适的。 在工业化国家,企图通过谴责和立法消除同性爱的历史,更可追溯到公元前,在当代工业 化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天主教、新教、东正教、伊斯兰教的主流观念,都持有对同性 爱的坚决的道德谴责态度。因此,把对待同性爱的认识和态度,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精神污染”一类概念强拉到一起,是不了解人类性文化的反映,是有明显偏差的逻 辑推理得出的结论。至于我国目前有关同性爱的法律责任,1991年某地一对同性爱者公开 其伴侣关系,被其中一人的亲长诉诸法律后。公安部明确下文指出:“什么是同性恋,以及 同性恋的责任问题,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此类诉讼原则上不予受理, 也不宜以流氓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不同历史、社会文化背景的大众(即异性爱人群,多数人)对同性爱的反对,主要源 于后者在某种程度上“破坏或威胁”了被多数人认可的由两性结合构成的专偶制婚姻家庭 (通常是一夫一妻制,有时是一夫多妻制/多妻一夫制)的稳定。婚姻是一种特殊的经济、 政治契约形式的两性结合方式,由于同性爱有悖于婚姻的主要功能,即在法律保护和制约 下的、与私有财产承继及增值有密切联系的生殖功能,自然受到大众反对。在分析同性爱 对家庭的影响时,首先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悲剧的肇因乃是性文明落后迫使同性爱者不得 不结婚的传统性价值观占主流地位的社会环境,和对同性爱人群的严重歧视,使得他们不 敢向异性爱人群显露自己的性倾向,以致通过婚姻保护自己的生存环境。贾文中把同性爱 对传统婚姻的不良作用,简单地归咎于同性爱者,是不了解有关家庭起源的科学认识的结 果。此外,贾文既声称我国同性爱者人数极少,又强调同性爱是造成婚姻“不安定的重要 因素之一”,此种推论,不知是主观臆想,亦或有统计学依据?(据我所知,为了掩饰自己 的性倾向,在维持婚姻方面,许多同性爱者比一般异性爱者做出了更大努力和更多忍耐)。 需要严肃申明的是,贾文介绍的“艾滋病是上帝(或大自然)对同性恋(者)的惩罚” 的说法(这一论点通常称“天谴论”)属于伪科学理论。80年代至90年代初的大量科研调 查证实,艾滋病早在60-70年代即流行于非洲异性爱人群之中。从世界范围看,目前75-80% 的艾滋病毒感染者是因性行为感染的异性爱者,男性同性爱者占感染者的5-1%(其他人的 感染主要与共用针头嗜毒、母婴传播有关)。科学已粉碎了“天谴论”。在工业化国家,“天 谴论”90年代初即已没落,在我国艾滋病性病学界也早已被否定。它仍在贾文中被宣扬, 反映了我国学科间沟通的严重不足,特别是我国存在着此类唯心论伪科学认识得以繁衍的 肥沃土壤。 贾文称,我国同性爱者人数极少,亦不合事实。对社会制度和历史、经济、文化背景 不同的国家、民族的性调查都已证实,同性爱者占性成熟期人口总数的2-5%之多,比例相 对衡定。我国著名社会学家刘达临教授1989-1990年主持的对24省市23000位成年人的多 中心大规模性调查发现,2.54%大学生和城镇已婚者存在同性爱行为。刘达临教授据此不止 一次指出,我国同性爱者的推测数目至少3000万人之众。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教授1991 年对北京男性同性爱人群调查后认为,北京成年男性人口中,3-4%是同性爱者。由此可见, 同性爱者在我国是庞大的亚文化人群。 贾文把大众的反对、性心理表达形式和统计学上的少数地位,作为判断同性爱是“性 变态”的依据。如此推断,似太牵强。我国有3%已婚女性有婚外性行为,难道也可归于“变 态”?道德化与医学化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对于被道德化的现象,当事者需承担道德(有 时还包括法)的责任。处置方法是道德教育或法律惩处。被医学化的现象,个人原则上无 需承担道德和法的责任,只能用医学方法处置。二者绝不可混为一谈。同性爱概念和医学 化,1869年(后)由欧洲医学界提出。原因是注意到在10多个世纪中各种道德指责和法 的施用(包括焚刑在内),都不能消除同性爱现象和改变同性爱者。用道德理论,不能解释 同性爱现象;尽管大量同性爱者强烈地希望改变自己,也无济于事。早期性学大师克拉夫 特-埃宾、弗洛伊德、霭理士等人,都一度把同性爱医学化。国际医学界曾经普遍认定同性 爱属于心理/精神障碍,并非是同性爱这一人群被多数人反对及其统计学少数地位,而是早 期人类性学的影响和美国精神病学会在世界的学术地位及其影响的结果(1952年DSM—Ⅰ 把同性爱列入)。同性爱一词,1926年通过翻译文献进入我国(当时的翻译即作“同性爱”)。 我国的同性爱研究相当落后,把同性爱列入“变态”,也不过是欧美学术界影响所致,决非 中国精神学界经过科研所得结果。在100多年中,国际生物学、心理/精神病学、社会学、 人类学、伦理学、法学等学术界,对同性爱进行了大量研究。据我检索MEDLIN光盘,1980 年以来每年收入的有关同性爱的专业文献,都有1000篇左右。对该人群的DNA研究和下丘 脑性中枢细胞免疫组化研究,对自幼共同抚养和被分开抚养的同卵孪生子、双卵孪生子及 同父母兄弟、被领养兄弟的性倾向研究,对跨性儿童性倾向形成的多年随访,对同性爱者 智力、心理稳定能力、人格发育、判断力、可信赖程度、职业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的大 量研究,对不同社会文化、民族及某些土著人群的有关性倾向的社会学和人类学研究等等, 是ICD—10把同性爱非医学化的原则基础。贾文认定ICD—10不过是WHO(或世界卫生大 会)追随美国的结果,是极武断的。我们可以反对ICD—10或DSM—Ⅲ,Ⅳ,但关键是拿 出科研报告来,而不是简单地用许多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大不相同的国家里流行的大众认 识替代科研结果。对某一科研结论的反驳,只宜用严肃研究后得出的结论来表达。 贾文还列举了对80位非专业人士的所谓“民意测验”结果。从判断是否具有科学价 值的角度来看,这种“测验”毫无意义。因为历史早已证明,对科学的认定,历来是从少 数人开始的。关于贾文中对40位精神科医生的调查,其意义亦相当可疑(40人中究竟有 几人深入广泛阅读过有关同性爱的多学科科研报告?贾文没有说明)。现代性学大师金西对 此有一句名言:“门诊部不等于社会”。因难以承受社会流行观念压力而精神科医生面前的 同性爱者,不能代表社会上的大多数同性爱者,正如在劳改农场的同性爱者仅仅代表了同 性爱者中的小部分人一样。 自50年代至80年代中期,由于一元化价值观与禁欲主义性文化的结合,我国完全把 同性爱道德化。相关研究成为科学禁区。有关同性爱的总体认识水平,甚至低于40年代初 著名社会学家潘光旦教授出版霭理士《性心理学》中译本《中国古代同性爱举例》时的水 平。贾文中所采用语汇和表达内容,大多与心理/精神病学无关,而且也未见真正的生物学 和社会学观点。贾文主要表达的,不过是传统观念把同性爱道德化的认识。对不同宗教的 神学研究表明,一神论宗教通常持有此种认识。它与现代医学模式毫无关联。贾文中,还 采用了许多不适于当代中国的概念。如“流氓罪”,由于定义模糊,常常滥用,已被新刑法 取消。关于“鸡奸”一词,更是失之陈腐。著名性社会学家潘绥铭教授对我国当代城市夫 妻的调查显示,7%夫妻有肛交史,17%表示可以认可这一行为。关于口交,则是人类相当常 见的性行为。人类文化对肛交,口交的反对,源于对阴茎-阴道性交能导致生殖的崇拜。当 然,从艾滋病预防和粘膜组织学方面看,我们也反对肛交。但这种不鼓励与具有某种宗教 色彩的谴责“鸡奸”完全不同。 在贾文中,清晰地看到一种倾向,即把政治化导入学术讨论的倾向。这是一种足以“把 水搅浑”的方法。你同意ICD—10,DSM—Ⅲ吗?那你就是在支持一伙破坏社会安定大搞精 神污染的“家伙”。贾文的这一暗示相当明显。把学术问题政治化的倾向,严重阻碍学术进 步。我认为,我国文化比较落后,也包括了性文化的相对落后。我国当代的传统性价值观, 是与封建主义主流性道德有千丝万缕关系的价值观念,而此种价值观,正严重制约着我们 有关同性爱道德化、医学化和非医学化的讨论。 近100年来医学界采用了生物学方法(包括睾丸切除和睾丸植入、性激素注射、休克 疗法、脑外科手术等),和心理学疗法(包括采用心理动力学理论指导的心理分析、行为主 义心理学理论指导的厌恶疗法、脱敏疗法等)治疗同性爱者,但都无济于事,从而提示了 一种朴素的道理:要把同性爱者变为异性爱者如同把异性爱者变为同性爱者一样困难。道 德无法解释,法的制约无效,医学治疗无效,也是同性爱非医学化产生的历史背景之一。 它不是什么“追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观点”的产物,而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之一。 在讨论同性爱的医学化及其诊断标准时,必须考虑到科学准则的可重复性。真正的医 学原则,通常具有某种超越时空的指导价值。同时,我们应学习理解人类生命表达的多样 性/多色彩性。人们在生物-生理-环境因素方面的差异,必然导致在生命表达各方面都存在 一定差异,这是自然的。相反的,力图绝对的同一,反而是不自然的。研究者还应当从伦 理学、社会学高度来思考自身的干预权力和干预后果。如果一对已逾结婚年龄但坚持拒绝 传统婚姻的同性爱者因为感情因素自愿生活在一起,医生是否有权干预他们,迫使他们分 离,并要求他们与自己根本不可能产生爱情的异性结合成婚姻关系?此种干预,穷竟有利 于或有害于个体的心理平衡与社会安定?我们必须站在历史和全人类的高度,以多学科视 角思考中国同性爱的医学化与非医学化问题。通过积极的科研,促进不同人群的相互理解, 进而达到促进社会安定,调动同性爱人群的积极性,使之对社会作出更多贡献的大目标。 达到这一目标,是中国心理/精神病学界等卫生界人士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有鉴于此,目前加强对同性爱现象/人群的研究,积极开展把同性爱医学化和非医学 化的讨论,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谨以此文与贾宜诚教授商榷,并作为引玉之砖,殷切希望得到广大心理/精神病学界 专家们的认真批评和指教。 (摘自《精神卫生通讯》199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