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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德”性
继2000年9月国务院参事室艾滋病与立法研讨会发出刑法增加“故意传播艾滋病罪”以来,一度中国媒体此类论调甚嚣尘上,那些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罪人将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虽然通过媒体报道,艾滋病有关的法律问题更多是:艾滋病人保密和隐私权、艾滋病人受到歧视、艾滋病人缺乏医药帮助、血液买卖和官僚腐败、安全套使用率持续得不到提高、地下性产业屡禁不绝所面临的艾滋病传播问题等,这些都没有进入人大代表的视野,而恰恰是“明知患有艾滋病而故意以各种方式传播给他人的”。
根据中国新闻社报道,在最近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沈静珠等31名代表提出,鉴于目前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状况,有必要对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进行修正,对明知患有艾滋病而故意以各种方式传播给他人的,可以以“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给予一定的刑罚处罚。
有什么值得忧虑的吗?艾滋病人故意传播病毒,多么可怕!但是想一想,通常情况下,艾滋病病毒传播涉及两个人的情况,如果任何一方坚持防护措施,艾滋病病毒就不会传播。就是说,每个人都是自己可以预防艾滋病病毒传播的,除非受到暴力或在医院看病受到感染。根据中国政府数字,目前政府卫生部门统计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2万多人,但是政府估计,全国实际上已经有60万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也就是90%以上的感染者不知道自己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所以,艾滋病病毒的传播主要是无知和缺乏安全措施,而不是艾滋病人故意传播。如果这个立法意见被采纳或成为公众重要的呼声,就难免会增强社会已经形成的对艾滋病人的偏见和歧视,从而更多人拒绝检查自己的健康,从而艾滋病病毒在无知中将进一步扩散。因此,这个立法建议实际上将损害艾滋病预防和教育工作。关于这个问题,我在“需要给传播艾滋病特别定罪吗?”(http://www.aizhi.org/shyx/aidscrime.txt)一文中有详细论述,爱知行动项目并且出版了专门关于艾滋病和立法的研究报告(http://www.aizhi.org/hivlaw/hivlaw.html),有兴趣者请详细阅读。
我这里要提出的是,为什么人民代表对艾滋病人民的恐惧要远远大于关怀,甚至于没有看见这种关怀(河南省前人民代表高耀杰是个例外)?中国的艾滋病人今天特别需要保护、医院赔偿和政府的照顾,而不是将施加更大的压力和羞辱。
万延海
2001年3月11日
附录1、人大代表建议刑法增加“故意传播艾滋病罪”
2001年3月9日 11:10 中国新闻社
中新网北京3月9日消息:一百余名人大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4份议案,建议刑法再增加4个新罪名:“非财物贿赂罪”、“精神欺骗罪”、“故意传播艾滋病罪”、“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
翁维权等36名代表提出,近年来,以非财物行贿尤其是性贿赂越来越多,严重性不亚于财物贿赂。按我国的刑法不能给此类行为定罪,不利于反腐败工作,因此建议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增加“非财物贿赂罪”,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腐败立法。
翁维权等36名代表还认为,像“法轮功”这样采取非法手段散布歪理邪说的行为应视为犯罪,因此建议刑法增加“精神欺骗罪”,以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
沈静珠等31名代表则提出,鉴于目前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状况,有必要对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进行修正,对明知患有艾滋病而故意以各种方式传播给他人的,可以以“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给予一定的刑罚处罚。
此外,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有些国家早已有此类立法。刘如琦等32位代表就此提出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立法内容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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