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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咨询解答(9)—— 医疗事故鉴定是输血感染艾滋病赔偿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吗?
2006-09-04|爱知行法律项目|阅读:2525

 
我是一名艾滋病患者,是几年前在一家医院输血感染的。我现在已经向法院提起了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我认为,医院在给我输血过程中存在过错,医院违法给我输入了未经检测的自采血,我感染艾滋病是医院的过错输血行为造成的,我要求法院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但开庭审理后,法官告诉我这个案件必须做医疗事故鉴定,我不同意,但法官说,即使我不同意,他们也有权决定做。我不知道,这类案件到底该不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其他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是否也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
 
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别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在艾滋病患者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依职权决定进行鉴定。究竟这类案件是否必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呢?
 
作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或是构成医疗事故,或是存在医疗过错,并且其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输血感染艾滋病的赔偿案件,患者起诉医疗机构是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而非医疗事故赔偿,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不是这类案件的前置程序,法院不应在艾滋病患者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只要医疗机构没有证据证明其输血行为不存在过错及输血行为与患者感染艾滋病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就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判决医院承担败诉责任。
 
纵观我国各地司法实践审理的同类几十起案件,基本上均未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均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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