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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咨询解答(10)—— 交不起诉讼费法院让我撤诉怎么办?
2006-09-04|爱知行法律项目|阅读:2460

 
妻子几年前输血感染了艾滋病,已经起诉到法院。法院同意了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法院开庭审理了两次。现在就要判决了,法院通知我交纳立案时缓交的诉讼费,如果不交就按撤诉处理。我家生活贫困,根本交不起诉讼费,当初请律师因交不起律师代理费,最后还是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我现在又借不来钱,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在审判实践中,有一些法院通常在案件判决之前让原告交纳立案时缓交的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理由是缓交的诉讼费是缓交至判决之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 法院要求原告在判决之前交纳诉讼费,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输血感染艾滋病这类案件的诉讼费高达数万元,作为感染艾滋病的原告是没有能力交纳这笔费用的。如按撤诉处理,患者前期进行的诉讼就失去了意义,他们就失去了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其权益的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的,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先行对受援人做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此规定明确了待案件“审结后”再决定诉讼费的支付,而非判决前就要求原告交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也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先行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司法救助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受法律援助当事人一方诉讼费的减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中第三条还规定,“由人民法院判决结案的案件,败诉方为非受援方当事人,诉讼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为受援方当事人,由其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收诉讼费;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诉讼费,受援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收其应承担的部分”。按此规定,对有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在判决前,法院还不能断定诉讼费一定由原告来承担,不能要求原告在判决之前交纳。退一步讲,即使原告败诉,鉴于原告存在减交、免交的情况,法院也应当予以减免诉讼费。因此,在判决前就要求原告交纳诉讼费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遇这种情况,原告应向法院院长反映。
   
    有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待案件审结后再决定诉讼费的支付,那如果艾滋病患者没有申请法律援助或者没有获得法律援助,他们是否应该在判决之前就交纳诉讼费呢?按照2003年9月1日公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案件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患者很难获得律师的法律援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就可以要求原告在判决之前必须交纳诉讼费呢?
 
    在庞大的治疗费压力下,面对巨额的诉讼费,艾滋病患者无论如何也是负担不起的。建议在这类诉讼中,不管患者是否获得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法院都不应在判决之前就要求他们交纳诉讼费。
 
                                                                   律师: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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