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咨询解答(11)——患艾滋病合并机会性感染诉讼中需要治疗该怎么办?
2006-09-04|爱知行法律项目|阅读:2584
 
我于1997年分娩女儿中输血感染了艾滋病,两个月前以医院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医院给予损害赔偿。法院开了一次庭还没有判决,我因机会性感染住院治疗,已经花费了近万元的费用,还需要继续治疗。我可以在法院判决前要求医院先支付医疗费吗?
 
律师解答:你咨询的是诉讼中先予执行的问题。
 
在实践中,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患者走上法律程序后,几乎都是需要治疗的,实践中有许多案例,感染者因缺乏医疗费没有及时治疗,在法院判决之前去世。对感染者来说,在诉讼中能够先予执行医疗费进行治疗是非常必要的,这关系到他们的生命健康权能否得到保护。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感染者诉医疗机构损害赔偿,属于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感染者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医疗费用。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感染者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感染者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医疗机构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医疗机构应当依裁定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感染者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医疗机构申请复议有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若原裁定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回转措施。
 
                                                         律师:刘巍
                                                                            200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