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解答(13)—— 医疗机构不执行法院判决怎么办?
2006-09-04|爱知行法律项目|阅读:2636
 
1997年,我在医院分娩时输血400毫升。2003年,被确诊感染了艾滋病。我认为这是医院违法采血和输血造成的。2004年底,我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2005年11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我2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医院不履行判决,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你咨询的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问题。
 
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上述期限的计算,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提供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申请人交纳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律师: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