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入户调查时可以披露我是感染者的实事吗?
2009-12-07|阅读:2188
  (6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入户调查时可以披露我是感染者的事实吗?
  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属于个人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避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家庭成员造成歧视及不必要的心理伤害。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从事艾滋病预防控制的部门、卫生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机构,开展艾滋病防治研究和教学单位和个人,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和救治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它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这里的“公开”是指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也可能是在视听资料、电脑网络或者报纸、电视、电影等媒体上发布信息,也可能是通过其他方式。
  对泄露其隐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受害人可以依法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