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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精神科学会认为同性恋行为是正常的

                  万延海

  即将于2001年4月中旬的出版的“中华精神科学会”第三版“中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CCMD-3)认为,同性恋性行为是正常的行为,但是考虑到一些同性恋者个体成长过程出现的焦虑和苦恼,保留“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这个诊断类别。这意味着,中华医学会中华精神科学会已经不再将同性恋看作疾病,但是一些寻求医学帮助的个体依然将受到诊治。从而,中国精神科学会为中国同性恋者的恢复名誉走出重要的一步,虽然按照道理,既然医学专家也帮助寻求帮助的异性恋者个体,那么为什么不设立“自我不和谐的异性恋”,或者像世界卫生组织1992年出版的第十版国际疾病分类那样,设立“自我不和谐的性倾向”,包含同性恋和异性恋的情况,而我们知道,对自己同性恋生活或异性恋生活不耐烦的大有人在。

  接受电话访谈的精神病学家说,中国精神病学家作出这个决定是谨慎的。专家们研究了54名同性恋者,其中6人是临床求诊病人,发现一些同性恋者存在心理矛盾;中国精神病学家参加了美国精神病学会2000年年会,与支持同性恋和反对同性恋的双方进行了会谈;参照了世界卫生组织第十版国际疾病分类;最后经过中华精神科学会常委会的通过。负责专家说,同性恋在第二版中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中更加接近病态,而在第三版更加接近正常。但是,不管怎样,新的标准明确说,同性恋性行为是正常的,虽然同性恋性倾向包含丰富的内容,而不只是性行为。

  虽然专家声称,新的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第十版国际疾病分类(ICD-10),但是看上去中华精神科学会新的标准更加接近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的决定。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理事会确信,同性恋不是一个精神疾病。在将同性恋作为精神病分类单位从其「诊断和统计手册(DSM)」中删除时,该学会声明:“同性恋本身并不意味着判断力,稳定性,可信赖性,或一般社会或职业能力的损害”(美国精神病学会,1973)。但是,修订后的手册(DSM-3)包括了“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这一可以治疗的疾病单位。在随后的修正中,DSM-3-R的疾病名单上,既不包括同性恋,也不包括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根据DSM-3-R,精神疾病的定义是:“临床上明确的发生在某个人身上的行为或心理上的综合征或模式,其伴有现时的苦恼(痛苦的症状)或无能(一项或多项重要方面功能的损害)或有着明显的导致死亡、疼痛、伤残或严重失去自由的的巨大危险”(美国精神病学会,1987,p.xxii)。因此,精神疾病的标准既不适用于同性恋,也不适用于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最近的版本DSM-4在其中也不包括这两个名称。

  随着日积月累的经验性研究,跨文化研究,以及来自数个精神卫生组织的压力,其中包括美国心理学会,世界卫生组织在修改后的「 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中将同性恋从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的名单上删除了( 世界卫生组织,1992)。这一分类方案的前言中指出:“一种分类也是一个时代看待世界的方式。无疑,科学的进步和运用这些指导手册的经验,最终将会要求修改这些指导手册,跟上时代”。这一分类方案的现场测试在几个国家进行。这个分类列入了几种性别认同障碍,包括变性和儿童性别认同障碍。这个分类列入了几种性偏爱障碍,比如恋物,露阴和窥阴;但是,这些都特别排除了“与性倾向有关的问题”。这个分类也列入了“与性的发展和性倾向有关的心理与行为障碍”,注释道:“性倾向本身并不能被认为是障碍”。这些障碍包括性成熟障碍,自我不和谐的性倾向,以及性关系障碍;每一分类还可以根据问题是异性恋,同性恋或双性恋而做进一步分类。

  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分类中删除的决定可以被理解为出于三个理由。首先,那些公开其性倾向的同性恋者出现在生活的所有方面和所有的社会中,而且他们和异性恋者一样,融入这些社会,过着建设性的有意义的生活。其次,经验性科学研究令人信服的证据说明,同性恋不是一个病理学整体。再次,西方心理学已经开始认为,性倾向是正常人类多样性的一个方面,并且其他文化中有着一系列不同的社会态度,提示这种行为可以被认为是正常或至少是可以接受的,除非存在着强烈的反对这种行为的宗教偏见。

2001年3月3日

 

附录:《国际疾病分类》如何看待同性恋:一个澄清

致《美国医学会学刊》编辑:

  我们很有兴趣地拜读了刊登于贵刊的以Tinmouth和Hamwi 为作者
的《医学院男女同性恋学生的经历》一文。我们希望对于该文第二段
的某些内容提出一些指正。作者在文章中声称,世界卫生组织的《国
际疾病诊断》“仍然认为同性恋应该得到医学诊断”。

  《国际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分类》(以下简称《分类》)可以被
成员国用来汇报各国患者的求医情况。1977年推出的《分类》第
9版中,同性恋被列于第302条,并注明“不管同性恋是否是一种
精神疾病,它被列在此处”。尽管《分类》从来没有明确表明同性恋
应该被看做一种疾病,以上这样的言辞确实会造成误解。

  《分类》(第十版)(简称ICD-10)于1990年5月在世界卫
生组织大会上得到通过。有关精神疾病分类的修改建议在各个国际专
家组得到了讨论。在向大会递交之前,国际卫生组织与各个中心、各
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包括国际同性恋联合会)进行了协作,修改
建议最后被大会接受。ICD-10的最重要修改之一就是将同性恋剔除出
求医原因。ICD-10第5章中新增的种类(F66)“精神与行为障碍
分类”带有副标“与性发育和性取向有关的心理及行为障碍”。这个
种类被进一步细分为四个方面:性成熟障碍(F66.0);自我不
和谐的性取向(F66·1);性关系障碍(F66.2)。这些障
碍适用于任何类型的性倾向,并特别注明这些分类可以适用于任何与
性倾向有关的障碍,但不是性倾向本身。三十多个国家对这个新的分
类标准进行了测试适用,结果表明不会造成理解上的困难。

  该手册还附带一份《临床叙述和诊断导则》,是基于第5章内容
展开的另一本出版物,对为第5章内的再分类和这些分类的确切定义
提供了进一步建议。对于F66,它认为应该再仔细对待那些有问题
的个人的性倾向(包括异性恋、同性恋、双性恋和青春期),但这并
非硬性规定。

  感谢你们给予这个机会,使读者们能够对于新版ICD-10中有关性
发展和倾向的有关条文有个清楚的了解。

          Jenny, J. van Drimmelen-Krabbe,医学博士
                 T. Bedirhan Ustun,医学博士
                David H. Thompson,医学博士
                   Andre l'Hours,技术官员
                    John Orley,医学博士
                  瑞士日内瓦 世界卫生组织
                 Norman Sartorius,医学博士
                         日内瓦大学

(转载自《美国医学会学刊》第272卷第21册第16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