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法规
卫生部关于设立卫生部行政复议机构的通知
【分类号】 2360019002 【标题】 卫生部关于设立卫生部行政复议机构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01006 【实施日期】 901006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总类 【文号】 【名称】 卫生部关于设立卫生部行政复议机构的通知 【题注】 通知 为切实保证《行政诉讼法》施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设立“卫 生部行政复议机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行政复议机构的名称为“卫生部行政复议委员会”。 二、“卫生部行政复议委员会”由部长兼任主任委员,副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医政司、卫生防疫司、卫生监督司 、地方病防治司、科技司、教育司、妇幼司、外事司、药政局、卫生检疫总所等任 委员会委员。 三、卫生部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为复议委员会办事机构 ,暂设在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对外统一承担卫生部各项具体行政复议。“卫生部行 政复议委员会”及所属“行政复议办公室”成员为卫生部行政诉讼应诉代理人。
医药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