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分类号】 4072058803 【标题】
卫生部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80716 【实施日期】 880716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其它 【文号】 【名称】
卫生部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题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结合卫生部门的
具体情况,为做好卫生部门的信访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贯彻执行法律、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
利的大事,各级卫生部门必须把这项工作认真做好。 第三条
在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有关信访工作
的政策精神,按照《关于分级负责处理信访问题的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
,做好信访工作。 第四条
根据各级卫生部门的职权范围和业务分工,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
案”的原则。加强县、区级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信访工作的建设,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 第二章 信访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各级卫生部门的信访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要有一名领导
主管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级领导要亲自阅批人民来信,定期接
待来访群众,及时研究处理重大信访问题。上报结案材料,必须经领导审批签发。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根据情况建立信访机构(人员
编制设在办公室)或配备专职信访干部。 第七条
各级卫生部门应选择有一定政策、文化水平和有医疗卫生专业知识及
有开拓精神、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干部担任信访工作。各级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
人员应予关心、支持,吸收他们定期参加必要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不断提高信
访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信访工作分级负责的职权与程序 第八条
各级卫生部门信访工作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热情接待人民来信来访,主动、积极做好本系统应该处理的信访问题,
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在负责信访
接待处理工作中,要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卫生工作的有关具体规定,解答处
理来信来访问题。
(二)负责转办、交办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及时向下级卫生部门、直属
单位转办、交办来信来访,对重要案例及时查办。
(三)分级负责,就地处理。把大量的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其
所属的管理区域和部门范围,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对上访案例涉及到各部门的问题,应由上访人所到部门积极协商解决,
经过磋商仍难以解决的,可由上级机关参与调解。
(五)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各级信访部门要注意从人民来信来访中获得信息,
将其中带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及重大信访案例和一些新情况、新动向及
时提供给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
(六)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定期检查下级卫生部门的信访工作,组织交流经验
,研究解决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疑难问题。 第九条
各级卫生部门处理来信来访,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案程序。
(一)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的登记、接谈、交办、立案、催办、归档、统计等信
访工作制度,定期上报来信来访统计。
(二)对于重大的急待处理的信访问题,应及时报请领导研究处理。一般性问
题,未经下级卫生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做好思想解释工作,动员回当地,转请下级
卫生部门调查处理。
县、区级卫生局,负责受理本县、区级所属单位的信访问题。
市(地)卫生局,负责受理市(地)直属单位及对下属县、区卫生局处理不服
的信访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单位及
下属市(地)卫生局(直辖市为下属县、区卫生局)处理不服的信访问题。
卫生部负责受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部直属单位处理不服的
信访问题。
(三)各级卫生部门在分级负责的同时,进行归口办案。对于群众的检举、揭
发、控告和申诉,要认真听取,并按党政领导关系,干部隶属关系,以及管理权限
和业务性质归口处理。信访部门要做好协调疏导工作。
(四)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文明接待,积极宣传党的有关政策
和国家法令。凡是群众上访要求合理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凡是要求过
高或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对接待单位已认真接谈并处
理完毕,上访人不服或越级上访的,要做好疏导工作,动员他们回去,稳定在基层
;凡是在接待单位纠缠不走,或无理取闹者,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部门出据
文字材料,交公安机关收容遣送;由于官僚主义互相推诿,工作拖沓,激化矛盾造
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医疗事故与纠纷的信访问题处理 第十条
处理医疗事故与纠纷的来信来访,各级卫生信访部门必须认真调查研
究,协助医政部门做好鉴定工作,从而保护人民群众和医务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各省、市(地)、县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可吸收信访工作人员
列席,以便了解案情,协助做好解释工作。
(二)进行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及其善后处理工作,应根据国发〔
1987〕63号《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各部委、厂矿企业所属医疗
单位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由本系统处理,当地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可接受委托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
根据中办发〔1985〕8号文件精神,凡是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
问题,由计划生育部门处理。 第五章 其它问题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信访涉及精神病问题时,应根据(81)卫报医字第26号卫生
部、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精神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报告》精神处理。
第十三条
传染性麻风病人要及时处理。对信访涉及麻风病问题时,应根据(
75)卫报防字第17号卫生部、公安部、财政部、农林部、商业部、总后勤部《
关于加强麻风病防治和麻风病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精神处理。
第十四条
对来信来访求医求药的病人,由当地卫生部门出具证明,应按正常
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集体上访问题,发现苗头要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各级卫
生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亲自接待做好劝阻工作,并迅速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防
止事态扩大。 第十六条
对无照行医者,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坚持无理要求,长期滞留上访,屡教不改者;以上访为由,到处
流窜、行骗、危害社会秩序者;聚众闹事、冲击机关、打骂工作人员、闯占办公室
者,经耐心说服不能劝阻,请当地公安部门协助处理或收容遣送,并视情节轻重,
依法处理。遣送回当地或原单位后,基层单位应对其加强教育和管理,不能放任自
流。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部门的信访经费,应列入行政预算。信访干部应根据各地
情况适当解决岗位健康补助问题。 第十九条
凡是要求处理结果上报的案件,应于3个月内结案上报,到期不能
结案的,应先简要上报调查处理进度,并抓紧结案工作。半年不结案的,上级卫生
部门可以下去进行联合办案。老案、难案、急案可随时下去办理。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纪律和法制教育,严守信访
保密制度,不许将揭发、检举材料转退给本单位或本人;不许顶着不办;不许扣压
来访信件;不许打击报复;不许在工作之外谈论上访内容;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
要给予保密。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党纪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