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法律热线咨询制度
2005-03-01|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阅读:1348
一、 总 则
1、本研究所开展咨询活动的宗旨在于:向受艾滋病影响的人群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为边缘群体在法律上排忧解难。
2、研究所开展的咨询活动的形式包括:以电话咨询为主,辅以当面咨询、书面信件咨询、网上咨询等,
3、提供咨询服务的值班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对待当事人热情、大方、诚恳和谦逊。
4、提供咨询的人员应当加强相关业务方面的法律知识水平、艾滋病医学常识及心理咨询常识,不断提高相应领域的业务知识,确保咨询服务的优质、高效。
5、咨询范围。限于与艾滋病有关的法律问题。对于非法律问题,只记录问题,并视情况推荐其他解答途径(如,其他专题热线)。
6、咨询分工。
⑴ 研究所的专职律师负责回答当事人的问题,且只有律师有权回答。每个咨询案件都需要经过值班律师的回答和非值班律师的复核。律师对咨询意见负责。
⑵ 热线管理员负责对咨询问题的记录、整理、归档及对非律师值班期间咨询人问题的分配。
⑶ 志愿者可以对咨询人的陈诉进行记录,或应热线管理员和律师的需要,辅助工作。
⑷ 其他重要事项,值班人员应当及时向研究所报告,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7、咨询员的保密义务。咨询员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公开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其陈述的情节。
8、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准确及时。咨询记载要完整规范。咨询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1)案件编号、咨询日期、案件性质;
(2)当事人陈诉及案情归纳;
(3)法律问题分析与行动方案建议——只能由律师填写;
(4)后续咨询等;
(5)记录员、值班律师、复核律师、热线助理的签名。
9、咨询员提供咨询服务时,须在管理员准备好的草稿纸上速记咨询问题,待咨询结束后整理于《咨询记录表》,同时将草稿纸销毁。记录应当准确、清晰。
艾滋病法律问题填于3页版的《咨询记录表》;非艾滋病法律问题填于1页版的简易记录表;如果有咨询人的个人信息,请务必填写于〈咨询人信息记录表〉,并不得体现于其他表格中。
10、提供咨询的值班人员之间应当确保信息的充分交流,换班、代班时确保工作的衔接。
11、值班人员应与研究所的艾滋病患者/携带者保持良好的沟通。
12、所有咨询一律免费。 相关人员不得收取当事人的任何费用。
二、电话咨询
1、研究所的热线接线员由研究所专职律师、热线管理员、志愿者律师和法律专业学生志愿者担当;咨询员只能由研究所的专职律师担当。
2、热线开通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二、周四为律师值班。
3、在律师值班时间,值班律师负责接听热线,并作答。咨询记录须在当日完成。
在非律师值班的时间,热线管理员和志愿者负责接听电话、记录咨询人的问题,并与咨询人预约电话在最近的律师值班日。问题记录须当日完成。
4、咨询员确认其接待的咨询人属于第一次咨询时,应当在咨询完毕后告知咨询人其案件的编号;不属于第一次咨询时,应该首先确认当事人案件的编号。
编号格式为:H+年份的后两位+三位咨询序号。如,H04012
5、电话咨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十分钟。遇有特殊情况,由值班人员灵活掌握。值班人员解答咨询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
6、值班律师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及时、精要的法律意见。对于当时无法确定的法律问题,应当约定一定期限内给予当事人答复。
三、当面咨询
1、电话咨询中的咨询人希望亲自来访提供案件的详细资料或者进行进一步陈述的,接线员应当及时与值班律师商议,经其允许后,与咨询人达成来研究所当面咨询的预约。
2、咨询场所须为研究所的咨询室。在咨询进行时,只能有咨询人和值班律师在场。
3、咨询人若有资料提交,值班律师应在咨询结束后将资料交予热线助理编号、归档。
编号格式为:F+年份的后两位+三位咨询序号。
四、信函回复
1、回复范围:邮递至研究所的法律咨询信件;热线咨询人要求用平信邮寄方式回复“律师意见”的;咨询员认为有必要对咨询人提出的问题做信函回复的,经律师同意,可予以回复。
2、信函中的法律意见只能由律师作出,并将信函备分,注明该信的案件编号(同咨询记录编号),同时,填写〈咨询登记表〉。
编号格式为:L+年份的后两位+三位咨询序号。
3、回信人应当在信中注明回信是基于咨询人的陈述而作出,并向当事人注明信中的法律意见仅供当事人参考。同时,请咨询人在后续来信中注明已经提供的案件编号。
4、回信人提供的法律意见应该明确、具体,用语应该通俗易懂,并在信中向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