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解答44-丈夫强奸妻子构成犯罪吗
2007-10-23|阅读:13165
咨询解答44-丈夫强奸妻子构成犯罪吗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婚内强奸”?
律师: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主体只能限于男子。那么,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刑法条文是个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中也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一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则在“婚内强奸”这一问题上,主流的观点是“婚内无奸说”。他们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基于双方合意的民事契约关系,婚姻关系的建立对夫妻而言都意味着一种承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无疑应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基础上的婚内性生活的合法性不容置疑。
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阶段,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可以适用“婚内强奸”,构成犯罪。
1999年12月21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王卫明与妻子钱某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1997年10月13日晚(此时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王卫明到钱某处,使用暴力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且致使钱某的胸部,腹部等多处地方被咬伤,抓伤。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卫明主动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与钱某的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两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此案情况比较特殊。双方诉讼离婚并且一审已判决离婚,双方对判决离婚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尽管判决尚未生效,夫妻关系尚正式解除,但在等待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的特殊时期内,原则上双方的以性生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应当中止。如果丈夫对妻子强行实施性行为,可对丈夫的行为以强奸论罪。
此首例“婚内强奸”案,只能作为特殊情况的个案,不能因此就认为我国承认“婚内强奸”。
刘巍律师 200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