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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70:电视台等媒体可以披露被认定卖淫嫖娼者的姓名及图像吗?
2010-04-16|阅读:1186


电视台等媒体可以披露被认定卖淫嫖娼者的姓名及图像吗?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即使是有违法行为,其隐私权也同样受法律保护,并不因此而被剥夺。

未经同意,公开披露被认定卖淫嫖娼者的姓名以及其图像等,是对其隐私的侵犯。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另外,根据 2008 年 4 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隐私权纠纷”成为民事诉讼的独立案由,当事人可以直接援引此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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