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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患者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获得赔偿
2010-05-08|北京爱知行法律项目|阅读:1186
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毒及丙肝病毒,河北省永清县李女士在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法律项目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于2009年9月4日上午将永清县人民医院、廊坊市人民医院起诉至永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女士因生产大出血,于1995年1月23日在被告永清县人民医院做了输血急诊手术。永清县人民医院临时叫来五个卖血的人给原告提供了血液,在被告处原告共输入2000毫升血液。1995年1月24日,永清县人民医院开具介绍信,原告转院至廊坊市人民医院,在廊坊市人民医院输入了400毫升来自医院血库的血液。
2004年开始,李女士出现浑身乏力,全身疱疹、皮炎,经常低烧等症状。在2008年7月,在原告到处治疗都无效后,无奈之下,原告来到北京协和医院入院治疗,在该院住院期间,被检测出艾滋病毒、丙肝双重感染,但此时艾滋病已进入发病期。李女士每日以泪洗面,在绝望痛苦中挣扎,面对孩子丈夫时埋起悲伤,强颜欢笑。绝望无助之时,李女士想到在此之前,除了1995年1月分别在永清县人民医院及廊坊市人民医院有过输血手术,并无其他输血史、卖血史、献血史。原告在永清县人民医院、廊坊市人民医院的输血行为存在高度风险,医院临时找来五人为其提供血液,并未经过严格的HIV检测。
2010年4月30日上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法律顾问刘巍律师作为一名艾滋病患者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法院的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医院同意赔偿艾滋病患者各项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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