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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中两个“告知”的分析与建议
2010-06-01|刘巍|http://liuweilvshi.blog.sohu.com/|阅读:1278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两个“告知”的分析与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刘巍



http://www.chinadevelopmentbrief.org.cn/ngo_talkview.php?id=1307



涉及感染艾滋病的告知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被感染或者发病事实的告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医疗卫生机构确诊后如何告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另一种情况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知道自己被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后,如何告知配偶或性伙伴。第一种情况中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医疗卫生机构,第二种情况中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

关于第一种情况的告知,即医疗卫生机构如何履行告知义务,在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第42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艾滋病患者而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其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其本人,不应当告知艾滋病患者之外的其他人,包括其配偶及性关系者;对于艾滋病患者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关于第二种情况的告知,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如何履行告知义务,在《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第38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从此规定可以看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知道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后,必须告知配偶及性关系者,告知配偶及其性关系者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法定义务。

性行为是传播艾滋病的三种途径之一。最新评估报告表明,截至2009年年底,我国现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估计为 74万人。其中,异性传播占44.3%,男男间同性性传播占14.7%,静脉吸毒传播占32.2%,既往有偿采供血、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传播占7.8%,母婴传播占1.0%。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性传播感染持续成为我国艾滋病传播中最主要途径。在目前全国估计现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中,经性传播途径感染已接近六成。[1]
通过不安全性行为将艾滋病病毒传播到一般人群的情况正在发生, 如不采取有效干预措施,有可能成为中国艾滋病广泛流行的主要原因之一。关于感染艾滋病的告知的相关规定,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在国务院发布《艾滋病防治条例》之后,一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相继也制定了地方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在这些条例中,有关感染艾滋病的两个告知的规定,基本与国务院规定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同,但有一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了扩大的解释。还有一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还特别出台了 “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专门就告知的程序做出了规定。
现就《艾滋病防治条例》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及相关告知规范中,涉及感染艾滋病的两种告知情形进行分析。
一、 感染艾滋病的两种告知在地方法规中的扩大解释
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扩大了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时需要告知的主体范围,如在《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中,医疗卫生机构除了需要告知艾滋病患者本人或者监护人外,又增加了“有权告知其配偶”的规定。
还有一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在艾滋病患者本人不告知配偶及性伙伴其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发病的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则有权告知其配偶,如《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则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告知感染者配偶的期限,如《浙江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规定,“告知配偶时限:责任告知单位在告知艾滋病感染者、病人本人后一个月内告知配偶。”

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告知配偶及性关系者上,一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也特别规定了告知的时限,如《浙江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规定,“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诉配偶,并负责促成配偶到责任告知单位接受告知。”
除了上述告知的时限规定外,还有个别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特别规定了艾滋病患者及监护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如《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对因未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诉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且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则视为故意传播艾滋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原监护人未将感染状况告诉本人而造成的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原监护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看出,一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感染艾滋病的告知的规定,与国务院通过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相比,扩大了需要告知的主体范围,增加了告知期限的规定,强调了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二、感染艾滋病的告知在实践中的障碍与分析

对感染艾滋病的告知,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除了需要告知艾滋病患者本人外还要告知其配偶;要求艾滋病患者知道自己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后应当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包括配偶。从艾滋病防治理论上讲,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防止艾滋病患者再次传播他人,从源头上防止艾滋病的传播;有助于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流行学调查,摸清艾滋病疫情,及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也利于及时为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治疗、救助、关怀等服务。从权利角度讲,这也是维护艾滋病患者配偶及性关系者健康权利的保障。作为艾滋病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密切性接触者,有获悉对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知情权利,以便于他们保持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高危性行为,不发生无保护的性接触,有效地阻断再次传播。
但是实践证明,感染艾滋病的告知问题,不能只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来实现,它应当是医学、社会、法律、伦理等综合性问题。在目前我们尚不能够为艾滋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支持性服务环境下,在严重的社会歧视下,用法律形式强制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告知艾滋病患者的配偶,并强制要求艾滋病患者告知其配偶及性关系者,明显缺乏可操作性,在现实中还可能适得其反,突发一系列变故,促使艾滋病患者做出过激行为,引发家庭悲剧。也会使那些担心自己被感染的人们远离艾滋病检测,难以达到预防艾滋病传播的目的。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研究所所长林鹏告诉记者,2006年,广东省开始推行艾滋告知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艾滋病告知仅限于其本人,只有经本人同意后,才可以告知其配偶或家人。若在一定期限内,感染者本人仍未告知其配偶,艾滋告知人可直接告知其配偶,以确定感染者近期性伴侣并进行追踪。事实上,这个工作开展的难度颇大。如果感染者本人不愿意,其配偶感染情况很难追踪。小钟(广州某医院感染科门诊艾滋病咨询室的工作人员、被采访者)有亲身体会。一个年轻女孩在拿到“HIV抗体阳性确认报告”后,一直拒绝告知其男友。多次健康宣教后,她表示会亲自告诉对方,但一直到结婚,她都没有将实情告诉对方。“她说不告诉老公,是不想老公离开自己,因为太爱他了。”小钟无奈地表示,对于这样的感染者,只能尽量地做工作,但对方若刻意隐瞒,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她们也无法联系到对方。况且,贸然告知也会带来不良后果。“如果冒然将丈夫感染艾滋的情况告诉其妻子,妻子很可能一时接受不了,把这个消息再告诉其他家人,造成感染者隐私的泄露等不良后果。”[2]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医务人员除要将诊断结果告知本人外,还要告知配偶或监护人。与此前的要求相比,适当扩大了告知范围,改变了过去原则上由感染者本人告知配偶的规定。“我觉得,《条例》新规定的卫生部门告知配偶,操作难度相当大,特别是对流动人口感染者的配偶告知,我们当地疾控部门几乎做不到,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跟其他省的卫生部门协作才行。”陈树昶(杭州市疾控中心艾滋病性病防治所所长,被采访者)说。 [3]
“我曾在医院病房里告知过一位男性同性恋者,小伙子听到结果后,闷声不响地从床头的包里掏出事先用纸巾包好的刀片,紧紧握在手心,想自杀。我们又不敢上去夺刀片,几个人就这么僵在那里,恰好他妈妈站在门外可能有些知情,就走进屋劝说儿子,最后才把刀片拿下。这是我最紧张的一次告知经历。” [4]
当艾滋病在全球蔓延时,一个新的防治体系也在形成。2000年始,包括浙江在内的省份,首先推行艾滋告知制度;2007年3月,告知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配偶或监护人。因告知而出现的困惑和新的问题,亦随之而来。保密与举报,职业道德与伦理冲突,无奈与快乐……他们要面对的,绝不仅仅是被告知者,还包括与自己的斗争。“病人在离开我的区域后,相关病历档案一般会通过各级疾病控制中心移交给迁移地的疾病控制中心。”郑冲(艾滋病感染者)的档案甚至比其本人更先抵达老家。当地疾病控制中心的人迅速抵达了那个小山村,进行了不加掩饰的调查。回家后不久,郑冲在家中自杀身亡。“虽然我一点没做错,但至今依然觉得欠了他一笔债,欠了他那也已经感染了、饱受歧视的妻子和子女一笔永远难以还清的债!”时至今日,徐钟渭(浙江萧山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员、被采访者)依然为那次的“循规蹈矩”后悔。[5]
我们相信,上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对媒体的叙述,是他们真实的心理感受。我们可以想像他们承受的心理压力,也理解他们从事感染艾滋病告知工作时面临的困境。
同时,我们也可以透视艾滋病患者得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事实后的心理状态,震惊、慌乱、拒绝、恐惧、内疚、抑郁、绝望、轻生甚至报复等等。在艾滋病患者本人尚且未能走出心理危机的情况下,而要求他们履行告知配偶的义务犹如纸上谈兵。在艾滋病患者缺乏必要的心理准备和支持的情况下,强制要求他们在一个月内告知配偶及性关系者,恐怕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有可能引发家庭悲剧。
三、 世界卫生组织关于感染艾滋病告知专家会议决议案的借鉴
世界卫生组织于1989年1月11—13日在日内瓦召开了一次专家会议,专家会议形成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伙伴通知以预防艾滋病病毒传播的专家会议决议案”。
世界卫生组织决议案强调,伙伴告知应该在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总体规划的背景下进行考虑。“告知性关系者”引发的是医学、逻辑、社会、法律和伦理等综合性问题。伙伴告知具有潜在的益处和危险,包括有助于艾滋病防治的潜力,但是也包括可导致个人和社会损害及影响艾滋病防治的潜在可能性。[6]
伙伴告知只有当其遵循下列原则时才可被接受,例如和全球艾滋病战略及国家艾滋病规划目的相一致;尊重感染者及其伙伴的人权和尊严;是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是志愿的,非强迫性的;无论感染者及其伙伴是否愿意配合伙伴告知活动,他们应该能够得到现有的服务;是保密的;只有当感染者能够得到适当的支持性的服务时,才能进行,如咨询、检测以及适当的健康和社会服务等。[7]
同时世界卫生组织强调,在考虑上述原则的同时,还要考虑一系列关键变量情况和重要的方法学问题,例如流行病学情况、资源、当地环境、现有的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活动。如果没有考虑这些问题,对感染者造成的可能是伤害性的,并且对艾滋病的防治是非建设性的。[8]
可以看出,世界卫生组织决议案强调从艾滋病防治总体规划的背景下进行考虑,不能忽视告知性伴侣潜在的危险,否则可导致个人和社会的损害以及影响其它艾滋病防治的潜在可能性。在目前我们尚未能掌握一系列关键变量情况和重要的方法学情况下,如有关人群的知识、态度、信念和行为等因素,而强制用法律的形式来规定感染艾滋病的告知,这不利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有效实现感染艾滋病告知的建议
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弱化的对艾滋病患者的支持性社会服务,医疗卫生机构面临的告知艾滋病患者的配偶的障碍,以及艾滋病患者不履行告知配偶及性关系者义务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忧虑,已经给人们带来了严重的困扰。
消除感染艾滋病告知的困扰并保证其有效实施,是艾滋病防治的重要环节。单靠法律的强制是不能顺利实现的,需要我们强化信息宣传和教育,建立高效的健康和社会服务体系,提高非歧视性的社会环境,加强心理健康干预等等。
我国目前缺乏艾滋病患者被确诊后自身心理、态度、信念和行为反应的社会调查研究,也缺乏艾滋病患者告知配偶及性关系者后对方的心理、态度、信念和行为反应的社会调查研究,而这些正是我们制定感染艾滋病告知规范时首先要评估的重要因素。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成立由卫生医疗部门、法律学家、精神卫生专家、社会学家、社群民间组织和艾滋病患者多方参加的“感染艾滋病告知”课题研究工作组,就上述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之上,制定科学的、可操作性的感染艾滋病告知规范。

[1] http://www.chinaids.org.cn/n16/n1193/n4073/310683.html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我国抗艾进入攻坚阶段》发布时间:2009-12-3 来源:健康报 作者:郑灵巧



[2] http://news.qq.com/a/20071206/000504.htm 腾讯网 2007年11月29日08:15来源:南方都市报 《温柔的艾滋宣判人》采写:记者严艳 实习生谢尚 编辑:周莉 

[3] http://www.hangzhou.com.cn/20060801/ca1276493.htm 杭州网 2007年03月08日 06:02:51 来源:都市快报 《浙江今年起扩大艾滋病诊断结果告知范围两位职业告知人讲述经历过的各种情形》作者:记者秦锋 通讯员施水泉 编辑:王凤英



[4] http://www.hangzhou.com.cn/20060801/ca1276493.htm 杭州网 2007年03月08日 06:02:51 来源:都市快报 《浙江今年起扩大艾滋病诊断结果告知范围两位职业告知人讲述经历过的各种情形》作者:记者秦锋 通讯员施水泉 编辑:王凤英



[5] http://news.sohu.com/20070625/n250758382.shtml搜狐新闻2007年06月25日17:13来源:南都周刊《徐钟渭成为艾滋告知人六年严守保密原则》作者:金立鹏 浙江杭州报道 责任编辑:曾玉燕

[6]http://www.aizhi.org/azxd/page41-4.htm(翻译:万延海,编辑:梓军)

[7] 同上

[8]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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