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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信访办的回信
2010-06-17|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首发|阅读:4693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访办公室
汇信办 【2010】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访办对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信访件的复函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益仁平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北京慧灵家政服务中心、北京自强方圆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逸民超越信息咨询中心:
你们《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给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局一直积极支持国内公益事业发展。为便利公益性组织办理捐赠外汇收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在与有关部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 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于2009年12月出台了《国家外 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在保证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前提上,对于从事公益性活动的基金会等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给予了极大便利,同时规范了其他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行为。
一、关于考虑公益捐赠特殊性,采取变通方式证明捐赠意图问题。《通知》已充分体现了公益捐赠的特殊性,给予了从事公益性活动的基金会等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极大的政策优惠。对于办理公证手续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行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规定,境内机构可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办理公证手续。
二、关于对可疑或异常捐赠外汇收支的情况做出大致说明或以列举方式表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和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因此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满足前述有关金融机构对单证真实性和外汇收支一致性的审核要求。
三、关于明确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问题。《通知》中的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是指依据注册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能够证明境外机构依法登记成立并且为非营利性质的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非营利性机构依法登记注册文件、非营利性机构税收减免证明文件等。
四、关于银行办理外汇捐赠手续时限问题。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只要境内机构能够提交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商业单据和凭证,通过银行进行的单证真实性和外汇收支一致性审核后,即可办理捐赠项下外汇收支业务,并无时限要求。
特此函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访办公室
2010年5月25日
主题词:信访 知爱行 建议 复 函
内部发送:信访办(2)
主办单位:综合司 共印3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0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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